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商法第一章:公司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公司法的理论基础、第二节公司的分类、第三节公司的能力、第四节公司的设立等。
编辑于2022-06-25 19:38:05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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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知识结构
子主题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股东的有限责任
概念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的价值
解决亏钱鼓励,鼓励公司商主体出现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概念
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体现
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均无权对外代表公司。
财产独立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对应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取回或擅自使用。
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归属于公司,未经法定的利润分配程序,股东不得擅自占有。
责任独立
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性最重要的体现,意味着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追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例外情况
概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1.制度要点
(1)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后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情形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 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 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 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子主题
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3.常见考点
(1)例外情形
原则上是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例外情形
(2)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仅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个案适用
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适用该制度后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一概否认
4.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2)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横向否认(延伸内容)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未分离
公司规模大
股东专业性不足
小股东参与决策积极性差
效率很低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权,后两者合称“经营权”。
这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项核心制度。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两合公司 公司有两类股东,一类承担有限责任,一类承担无限责任
3.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有两类股东,一类持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目前无这三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这两类公司
区别
1.股本是否拆分不同
股份公司最典型的特征为将股本作等额拆分,每一份为一股,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而有限公司并不对股本进行等额拆分,股东通过章程约定持有的股权比例。
2.股权(股份)的流动性不同
股份公司因股本的等额拆分,其股份流动性强。有限公司的股权未作等额拆分,相对而言,其股权流动性弱。
3.公司规模大小相对不同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更易募集资金、做大做强,故股份公司的规模相对更大。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弱,资金募集能力相对较差,故其规模相对较小。
4.运营特点与监管态度不同
股份公司作为较大规模的组织形式,其运营追求规范性,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对其作出了硬性规定,可见对其监管态度较为严格。而有限公司追求的是灵活性,具有更多的章程自治空间。
股份公司法条应当多,必须多,另有规定少。规范运行,严格监管
有限公司法条可以多,章程另有规定多。灵活运行,章程自治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人合公司
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股东不是以其出资额,而是以其个人信用作为公司对外关系的基础。
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时,是基于对股东个人的信任,因此股东要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往往也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人合公司具有典型的合伙性质。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是指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时,系基于对公司资本实力的信赖,而股东个人的信用对公司的信用不产生影响。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其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人合兼资合公司
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状况共同决定公司的信用。
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如股东向外部人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均是对原有封闭股权结构的维护,体现了其人合性。
股东均有义务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以及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均体现了其资合性。
以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
封闭式公司
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是典型的开放式公司。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总公司与分公司
(1)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关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本质上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一个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与分公司本质上是一个主体。
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诉讼主体。
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子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
(2)子公司,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或依据协议被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其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支配。
(3)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本质上是子公司的股东,两者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即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亡,范围和内容一致。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营业范围自治
公司营业范围登记的效力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第三人不能仅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越了该公司的营业范围而主张合同无效,公司也不能仅以该事由主张合同无效。
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
公司的转投资自由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投资范围不受限制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意味着公司不得作为无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并非所有的公司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转投资的比例不存在法定限制
公司的担保能力
对外担保(对非关联方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专门担保公司一般由董事会决议;其他公司一般由股东会或大会决议,具体看该公司章程规定
对内担保(对关联方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回避
上市公司关于担保的特殊规定(了解)
越权担保
合理审查
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了解)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概述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过程
2.公司成立,是一种事实状态,是出资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节点
3.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认购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公司:可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了解)
发起人
概念: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要求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的责任
从设立开始到公司成立这一阶段,称为“设立中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性质,其权利、义务、责任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在设立过程中,公司尚未成立,在公司成立后可能出现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交叉。
(1)不能说是连带责任。(5)连带责任是民事合伙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形式
货币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张巡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因张巡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故其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亦无权向公司主张权利。
货币来源无限制
①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
②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不能划转货币,只能处置股权
非货币财产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②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评估要求
过滤价值
①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②未评估的处理: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以“善意取得”①规则予以认定(《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
股东什么都不说,默认公司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本人担任重要职务,推定公司知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注意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股东以赃物出资的,司法机关可以予以追回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
①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②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应当向公司交付,但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交付享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当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
②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合理期间补正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仅限于【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股权出资
禁止的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
认缴资本制
一般情况下,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可分期出资,无出资期限要求
无底线,无节操
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出资期限届满前,没有立刻马上的出资义务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部分出资的表决权(了解)
①是否有表决权,如何行使,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②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无法定验资要求
对于一般的公司,验资并非法定要求。但为了避免出资方面出现纠纷,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出资情况进行验资
出资责任
对内责任
出资违约
①迟延履行出资义务;
②货币出资不足额;
③不出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该股东应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该股东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其他股东(仅指发起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补足+违约+连带
出资不实
以出资时的节点考虑
出资不实,是指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不实仅限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①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重实质不重形式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者返还出资本息;
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增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①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外责任
“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
股东出资中的对外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股东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能否被加速到期】
①公司破产,股东不受出资期限保护,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③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④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抽逃出资股东的对外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瑕疵的影响
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注意 (1)该处权利限制限于财产性权利,而不包括如知情权、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表决权等身份性权利; (2)限制为按照其履约比例,进行相应的限制,而不能“剥夺”或超过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
①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②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③人民法院在判决解除股东资格时应当释明: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瑕疵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1)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将股权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均无须承担上述责任
概要
诉讼时效抗辩无效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
要式性
法定性
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效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对公司外部人如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发生约束力。即,公司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两个文件,两对范畴)
股东的概念
1.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权/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主体。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3.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资格的证明
注意:出资证明书只记载该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并不体现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内部看名册,外部看登记。名册对内不对抗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主体。
2.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主体。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是指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
冒名股东不同于实际股东之处在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代持协议,对股东权利的归属、名义的使用达成合意,而冒名股东完全未告知被冒名主体。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的内容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收益分配权
分配依据
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认缴比例),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关键证据)
交了就支持
不交驳回诉讼请求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强制分红制度)
利润分配时间
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1年
若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1)有限公司(实缴比例认缴出资,约定除外;出了不变,不出就被稀释;在实缴比例比外人优先)
(2)股份公司
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知情权
基本规定
有限公司
①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无其他前置程序)
a.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b.若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并于15日内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
a.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b.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c.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d.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c.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公司
①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份公司股东无查账权
诉讼
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机构可辅
①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
②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
③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谁泄密谁赔钱
材料未保存的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股东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的义务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不能仅以程序合规而免责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的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
要点
1.起因
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2.原告
(1)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股份公司中连续180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的股东
(2)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3.被告
致损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第三人
公司
5.反诉
(1)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2)不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
6.用尽内部救济(间接诉讼)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2)交叉请求
(3)遇到3种情况
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一般情况,未履行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
7.利益归属
所得利益归公司
8.合理费用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公司法解释四》第26条)
9.调解
(1)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2)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以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
第六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犯罪
因钱获刑
因罪夺权
5年不可以
4.违法被关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破产清算
破产理事长
3年
5.较大负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适格董监高的处理方式
1.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
3.接受质询
4.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公款私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规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自我交易禁止(相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相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公司的财务制度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总体要求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审计要求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股东分红必须以公司利润存在为前提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公积金制度
类别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来源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
来源
①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用途
①弥补亏损
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③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
来源
①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如《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②依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用途
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②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第八节 公司的变更制度
2/3(在公司变更中,只有合并、减资两个制度中,才有债权人保护制度。)
登记要求(了解)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
新增部分可认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决议程序
(1)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优先认购权
1)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当投资者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入股有限公司时,应取得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2)股份公司股东无该项权利。
增资的其他表述
(1)股份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其他公司股份/资产;
(2)投资者出资入股公司。
投资者增资的处理
(1)投资者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平价入股):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某投资者出资200万元向A公司投资,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该投资者持有公司2/3的股权。
(2)投资者出资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溢价入股):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某投资者出资200万元向A公司投资,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该投资者持有公司50%股权。
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决议程序
减少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2)股份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债权人保护制度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是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1.公司形式变更会导致公司名称变化,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决议程序
变更公司形式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1)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规定
(1)符合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
(2)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的合并、分立
1.合并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1)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①提前清偿债务,或 ②提供担保 (2)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2.分立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1)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合并、分立程序中,均可能出现公司的解散,如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但并不需要对解散的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合并、分立后,原主体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主体承继,无须清算
4.合并、分立中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1)程序要求 ①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内部决议 由股东(大)会决议 ①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节 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概念及分类
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分类
(1)一般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3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2)强制解散
①主管机关决定解散。
②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③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3)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治理困境 公司僵局
2.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1)原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被告
以公司为被告
(3)解散诉讼与清算案件分离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4)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
①股东提供担保,且
②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予以保全(《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
(5)注重调解
①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②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③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④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6)约束力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公司已经出现解散事由,了结其全部债权债务、业务,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导致的解散,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的类别
1.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开展的清算。
(1)时间: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①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法院指定清算(强制清算)
(1)法院指定清算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
②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清算组的组成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中的诉讼
1.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向破产转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1.未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基本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①因怠于履行义务, 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③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
仅能发起设立,不能募集设立
发起人
1.人数: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范围相同,为1~50人。
2.发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籍和住所地要求
出资方式
一般为认缴资本制,无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各期出资金额和验资要求。
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二)对外转让
1.通知
2.转让规则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唯一算人数
(2)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购买方与转让方通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聘请第三人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转让。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
(3)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5)转让方反悔
①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缔约过失
(6)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①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30日与1年: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同时适用)
③前述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④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离婚时关于股权的分割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三)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1.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注意,此处并不需要征得股东同意。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除斥期间: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公司股权的继承
1.原则上当然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75条)。
2.无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
(五)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指法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先协商,再诉讼;60日+30日
(六)股权让与担保-真担保,假让与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9条)。
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的比较
监事会的职权
费用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会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其他股东会会议
3.提前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1.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本多数决
2.表决程序
(1)一般事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7%,34%一票否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3.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决议的效力
决议的效力缺陷
1.决议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公司法》第37条第2款);
没开会
(2)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没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来的人不够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同意的人不够
2.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决议可撤销
(1)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①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包括:
a.召集人的召集权存在瑕疵,如有限公司董事长违反《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召集并主持股东会;或董事长依据董事会决议召集了股东会,但召集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b.召集通知程序瑕疵。如,召集通知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按《公司法》规定提前15日通知;或者通知中未载明召集事由、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
②“表决方式”
a.无表决权人参与相关决议的表决
b.会议的主持人无主持权
c.决议表决的事项超过了通知所载明的提案和议程
d.表决权计算
(3)例外
①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②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质影响指是否剥夺表决权
4.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制度
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为:
1.股东只有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人公司的股东为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不能是普通合伙企业,因为是非法人组织)
2.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
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再投资
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2.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1)对内担保股东无须回避,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的设立
概述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立大会
(1)时间: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
定期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
3.召集主持程序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90日+10%)
(4)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表决规则
表决权
同股同权
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归纳总结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股东会
1.定期会议
股东会(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一年一次
2.临时会议
股东会(有限公司)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的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3xn)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人事、资产 重大变化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特定主体 认为必要
3.召集、主持
股东会(有限公司)
①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
②监事会(监事)召集
③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①董事会召集
②监事会召集
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4.表决权
股东会(有限公司)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5.表决规则
股东会(有限公司)
一般事项: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注册资本;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合并;⑤分立;⑥解散;⑦变更公司形式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注册资本;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合并;⑤分立;⑥解散;⑦变更公司形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
1.是否必须
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股份公司
必须设立
2.人数
有限公司
3~13
股份公司
5~19
3.董事长产生
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会期
有限公司
无规定
股份公司
每年至少开两次,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有限公司
无规定
股份公司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6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
(1)表决时一人一票
(2)除法律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
(1)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2)表决权:一人一票,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责任承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5)免责:经证明①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②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转让
1.原则:因股份公司以资合性为主,所以股份转让不区分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均不受限制,原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特定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年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半年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短线交易(6个月内的买入卖出),所得收益归公司
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上市公司
(一)股东大会特殊规则
(二)董事会特殊规则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4)***。独立董事每届***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高级管理人员
3.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归纳总结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