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经济法第三章:银行业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经济法第三章:银行业法,主要内容有第一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编辑于2022-06-25 19:44:15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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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银行更注重安全性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制度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实缴资本制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3.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但可作为诉讼主体。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分支机构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贷款业务
1.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银行应当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3.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
4.关系人贷款相关规则
(1)关系人是指: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②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5.禁止利用贷款从事的行为
(1)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2)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有经营房地产资格的除外;
(3)进行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6.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拆借业务
拆借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1.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闲钱
2.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救急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三)投资业务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2.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4.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
(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是行政性事务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五、商业银行的破产
1.单一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前置程序:经银保监会同意。
3.清算组: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债务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其他】。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适用范围
1.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政策性银行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二、监督管理措施
(一)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强制信息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三)强制整改措施
1.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4)限制资产转让;
(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6)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接管
1.接管的前提
(1)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银保监会决定
2.经营管理权
(1)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2)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接管期限
(1)最长不超过2年(含延期在内)
(2)接管终止
①接管期限届满或接管延期届满
②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商业银行被合并或破产
4.相关人员继续履行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5.对相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五)查询账户与冻结
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2.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