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概论 第六章 商法
法学概论 第六章 商法 包含: 1、商法概述 2、公司法 3、破产法 4、保险法 5、票据法
编辑于2022-06-27 15:40:59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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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法学概论 第六章 商法
1、商法概述
【简答题】简述商法的特征。 (1)私法之中有公法。 (2)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 (3)既有国内性,也有国际性。 (4)技术性与变动性。
一、商法的概念
1.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
民法与商法实际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作优先适用商法,商法无规定的,则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
2.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与经济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调整对象来看,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商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2)从调节方式来看,商法依循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采用个体自我调节机制;经济法则依循社会调节原则,即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
(3)从规范内容来看,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商事主体权益的实现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则直接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保护对象,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调控来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2、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分类
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责任方式的不同,公司可做如下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按照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公司可做如下分类:
①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②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运行和终止过程中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
(2)公司法是行为法
(3)公司法是管理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股东人数有限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 人。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
(4)不公开发行股票
(5)非公开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50人以下,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此上限。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力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 的业务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
(3)经理
公司经理为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公司髙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 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明显的资合性。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依法自由转让。
(4)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
2.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方式与募集方式。
3.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破产法
一、破产法概述
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期限因申请人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
三、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依法由破产管理人管理的破产人全部财产。
四、破产债权
1.概念与特征 :
破产债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债权。
2.申报与确认
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五、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破产机构。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
六、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1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可能与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债务调整和业务重组,以摆脱债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产和解是指达到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为避免清算而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延期或债务减免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的一种破产预防制度
七、破产清算和破产财产分配
1.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破产申请或依职权,经审查认定债务人符合破产法定条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破产清算开始于破产宣告。
2.破产分配指将破产人的财产按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清偿的程序。《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法院破产费用 - 工人工资 - 国家税社保 - 债主普通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八、破产管理人
1.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中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简答题】简述保险的分类。 1.以保险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2.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以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4.根据保险人责任次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根据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1.保险是指为了保障日常生活与生产经营的安定性,通过精确计算,采用集合大量投保人奖金,当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2.保险法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二,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第三,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也称最大善意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应依法向对方提供涉及关键缔约条件及决定对方是否缔结合同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
3.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下:(1)投保人。(2)保险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保险的财产及有关的利益或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安全。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保险合同
1.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3)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说明义务。
②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
③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赔偿请求后及时理赔的义务。
④退还保险费义务。
⑤合同解除权。
⑥代位求偿权。
三、人身保险合同
【简答题】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标的为特定化的人格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身体或健康。 (4) 人身保险兼有投资性、保障性和储蓄性。 (5)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6) 保险金定额支付。 (7)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种类,人寿保险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命)
3.健康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费给付保险、工资收入保险和死亡保险等。(病)
4.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团体伤害保险、 旅行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以及职业伤害保险等。(意外)
5、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一定期间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关系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3.票据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
(4)必须以法定形式记载票据事项;
(5)行为人必须签单。
其中前两项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三项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票据权利为双重请求权,其中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为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赋予票据权利双重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对票据权利人提供特别保护,让取得票据的人更有安全感,这样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四、汇票、本票与支票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2.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简答题】简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 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本票是自付票据,由出票人自己付款,只有两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