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法考两阶层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而不是误以为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编辑于2022-06-27 20:41:23刑法
二阶层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1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这里的实行犯包括了间接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
公务: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一般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行
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以自己名义犯罪并且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的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具有单位的整体意志(有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单位领导、职员依据职权做出决策)
揭开单位面纱 成立单位时的主要目的就是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就是单位犯罪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处罚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单位+个人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例外单罚,只处罚个人
单位没了
客观要件2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履行(不为)
等价性(程度)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3 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实害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
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
具体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
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相同
行为结构相同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
想象竞合犯 无法律特别规定
结果加重犯 有法律特别规定
因果关系
因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的判断
客观要件4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问题意识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
考察层次
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刑法是一个高位阶的,要考虑价值评价,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上将结果归责于谁,更公平合理
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需要具备三项条件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该危险现实转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
5+5=10 合力才可
双重的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
10+10=20 每一个都可以
不作为犯与过失犯
结果避免可能性
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死亡
不讨论假设的结果
现实发生的结果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一个罪名、罪状规范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规范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德国卡车交警案(自己命的名字)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官方立场
条件说不行
相当因果关系说也不行 日本早期的一个理论
危险现实化理论
介入因素两步走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异常
独立关系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谁的作用大和谁有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日本大阪南港案
不异常
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刑事责任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两个人
共同犯罪判断
是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是
每个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比如说连坏碾轧案
认定成第一个司机第一次碾压就致人死亡 对大家都有利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第二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法查清死者是第一次碾压死亡还是第二次死亡时
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不法性
仅限针对于个人法益的侵害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客观违法阶层的修饰语
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作为的不法侵害
主观责任阶层的修饰语
故意的不法侵害
过失的不法侵害
无责任年龄的不法侵害
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而不是误以为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的是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其防卫 属于防卫不适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
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昆山龙哥反杀案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偶然防卫
客观上制止主观上无意识,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防卫认识必要说
主客观一体,既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有范围认识
君子论迹又论心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做到了不要求主观上有认识
君子论迹不论心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的异同
相互斗殴
斗殴无防卫
斗殴双方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
相互斗殴过程中也会出现正当防卫
看谁先动手
先动手的一方是不法侵害,换手的一方是正当防卫
看地点
比如说上门打人家,人家的反击是正当防卫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
帮助犯如果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必要性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
第一标准
相当性
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不限于罪名
行凶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条3款)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危险
单纯的危险(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特殊职责的人不能紧急避险
假想避险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
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意思
避险意图
偶然避险
避免危险这个意图上没有做到主客观一致
避险认识不要说
君子论迹不论心
避险认识必要说
君子论迹又论心
不得已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法益的种类: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注定被牺牲的人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身体轻伤以上不可以承诺放弃
承诺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事实认识错误
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
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现实中没有被害人承诺,但是退订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
主观要件
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认识到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概括的故意和择一的故意的区别
概括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故意是两个故意
概括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一个,可以是数个。择一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只是一个
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辨认
处理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70%分值)
对象错误
两步走标准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侧重于保障人权
法定符合说
侧重于保护法益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猪队友帮倒忙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定既遂,看客观上
结果的推迟行为(事前故意)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二因一果
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
后因一果
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前行为+后行为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前行为是实行行为,故意杀人罪
前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容评价思维
A+b可以包容评价为a
处理办法:找出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分析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区别
直接故意是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是明知+放任
明知可能发生
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
不想发生
没有预见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已经预见到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对死亡结果态度的不同 间接故意无所谓 过于自信是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区别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判断路线图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2-14岁
221
2种犯罪行为
杀人、伤害
2种结果
死亡、重伤
重伤是有条件的:1.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2.造成严重残疾
1个程序要求
最高检
14-16岁
八种罪
是八种犯罪行为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实施这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6岁以上
完全刑事责任
12-18岁
减轻责任年龄
75岁以上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相对有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ps 间歇性精神病人 正常时完全有 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醉酒
负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
不负
吸毒的人
吸毒后第一次幻觉犯罪,过失犯罪
明知幻觉而利用犯罪,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犯罪既遂的认定
原因自由行为(例外情形)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之下实施法益侵害行为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可以排除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不知法者不免责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
自然犯就是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
法定犯首先是违反某个行政法规为前提
有可能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
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期待可能性
源于德国
法律不强人所难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盗窃者销赃行为,无须定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