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柏浪涛刑法犯罪论
犯罪未遂:区分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标准:“着手”——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未遂犯与不能犯。
编辑于2022-06-29 09:08:4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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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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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1、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 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就被抓获——犯罪预备 收到货但是还没联系到买家——犯罪预备 收到货联系到买家被抓获——犯罪未遂 把东西寄出去,但是人家没给他打钱——犯罪既遂(贩卖毒品既遂不要求收到钱) 着手——联系到买家 既遂——把东西寄出去(不要求收到钱)
犯罪未遂
区分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标准:“着手”——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寄毒药收到或者打开是着手,寄炸弹寄出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未遂犯和不能犯是围绕有没有危险,而着手是围绕危险达到什么程度
判断的时候应该联系、发展、全面的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进行判断
空间维度
小芳每晚10点上床,狗蛋朝小芳床上连开10枪结果没有打中——给小芳构成了危险,故意杀人罪未遂
狗蛋欲强奸小芳,看到床边有一双绣花鞋,结果一上床发现是个男的——狗蛋构成强奸罪未遂
张三想杀李四,距离李四100米元朝李四开枪,枪射程范围最大是90,——有危险,杀人未遂(两个人可以移动)
时间维度
张三想要杀李四,把李四捂死,结果发现李四在张三之前3秒钟刚去世——有危险,故意杀人未遂
有明显时间间隔,死后20分钟——对象不能犯未遂,无罪处理
犯罪中止
1、例题区分 甲想杀乙,乙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甲信以为真放开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犯罪中止 甲想杀乙,乙说:甲父不是自己重伤的,而是丙重伤的,甲信以为真,松开乙——甲属于真正的认识错误,主观上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只能是未遂,实际上特定对象存在。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自动性(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客观条件(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判断标准:既不是看主观也不是看客观,而是从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的情形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性
认识错误
判断步骤
先看能不能继续犯罪
再看有没有认识错误
有认识错误: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没有认识错误:根据社会一般人看法
主观题考试
小偷偷东西,结果听到脚步声,以为是主人,溜走,实际上那是邻居的
小偷以为自己不能犯罪,溜走——犯罪未遂
客观性
有效性(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发生了危害结果
可能的有效措施
实际的有效措施
行为模型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模型
张三杀乙,见乙痛苦欲送医,结果在送医途中遭遇车祸,乙不救身亡——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张三杀乙,见乙痛苦欲就医,结果在送医途中因为自己违章驾驶,导致乙遭遇车祸不救身亡——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犯罪中止处罚
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模型
张三杀害小芳后悔,送往医院途中,遭遇车祸小芳死亡——损害结果是前面杀害小芳导致重伤的结果,而不是车祸结果
张三想要杀害小芳,给小芳投毒,但是毒药在30分钟后发作,张三后悔,想要把小芳送往医院,结果送医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张三故意杀人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犯罪既遂
1、警察设置陷阱,犯罪人往里面跳,犯罪人只能是未遂,不能既遂。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参加而言,并非一参加就既遂,而是在恐怖组织中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才构成既遂 3、抢夺到20万元假币,具有消极价值,根据非法交易行情,大约价值在2000元左右,“数额较大”构成既遂 4、受贿罪既遂标准,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所有权 行贿罪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 5、诈骗罪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财物,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诈骗人没有收到被害人的财物,属于未遂 6、抢夺罪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将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 7、挪用公款罪既遂:只要有挪出的行为就构成
判断犯罪既遂
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因果关系
发生阶段
终局形态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结束
主观题考试
主观题作答
常见的既遂
绑架罪既遂:把合格人质绑到手
拐卖妇女儿童罪
有拐的行为
拐到手
没有拐的行为
卖出去
取得型财产犯罪
转移占有
破坏主人占有
成立
建立自己的占有
既遂
职务犯罪
贪污罪
建立自己的占有
注意:不要求所有权
受贿罪
收到钱
不要求使用,不要求所有权
主观题考试
模型
张三捅了10刀后,离开现场一小时后忽然想起来自己的刀还忘在现场,又回去拿,结果发现丈夫还没有死,又把丈夫救活
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妻子给丈夫投毒,毒药在一小时后发作,不愿意在现场等,去到院子里,等了一个小时,结果发现丈夫还没有死,就把丈夫救活了(不管说是在院子里还是在现场等)
第一个节点有没有呈现终局形态,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但是犯意没有彻底结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常在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做文章
期待可能性
张三借车往外地运毒,销赃活动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定罪
犯罪过失(咖啡案)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
违法的连带性(行为人对违法事实具有贡献)
客观上:参与行为
主观上:参与意识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A与教唆犯a共同特征: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但是间接正犯多了:支配力
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欺骗手段
模型
医生给护士毒药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 护士——医疗事故罪 医生——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甲让乙朝穿衣镜开枪让乙毁坏财物,其实穿衣镜后面还有丙,甲是为了杀死丙指使乙开枪 乙——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甲——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乙没有形成支配力),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对乙形成支配力),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警察教唆保洁员刑讯逼供案件)(126页)
模型
警察指使保洁员刑讯逼供 保洁员——故意杀人罪,警察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没有形成支配力,不能定间接正犯) 警察——刑讯逼供罪间接正犯(不能认为是刑讯逼供罪教唆犯,因为实行犯身份不符合,所以只能上升一个台阶定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保洁员——刑讯逼供罪帮助犯(帮助犯不要求有身份)
事后转化型抢劫可以认定为身份:甲犯盗窃罪后被主人追赶,甲让路人乙打主人 1、乙——故意伤害罪;甲——故意伤害罪教唆犯 2、甲——事后转化型抢劫间接正犯(不构成教唆犯);乙——事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帮助犯不要求身份)
教唆者、帮助者最终具有违法性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是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教唆犯——正确 入户盗窃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可以包容评价为基本犯 2、帮助犯未遂:帮助犯首先成立犯罪了,而且实行者也已经到了实行阶段,实行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张三帮助李四盗窃,结果李四盗窃的时候被主人抓了——张三属于盗窃罪帮助犯未遂 张三帮助李四盗窃,给了张三一把钥匙,结果张三家门是开着的——张三属于盗窃罪帮助犯未遂 乙要杀丙,甲为乙提供毒药,乙拿着毒药去丙家路上,又扔掉毒药,未着手实行犯罪。——帮助者成立犯罪预备 3、帮助未遂。帮助必须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如果没有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属于帮助未遂,不是帮助犯未遂不成立帮助犯,不成立犯罪,也不是犯罪未遂
必要条件(前提条件):实行者制造了违法事实
如果实行者没有违法性,那么教唆者帮助者也没有违法性 注意:1、教唆者帮助者不是未遂 2、不能说实行者无罪,那么教唆者帮助者就无罪 3、不能说,只要实行者有违法性,那么教唆者帮助者有违法性
充分条件:教唆者、帮助者对实行者的行为具有贡献
教唆:引起
引起
违法阶层
模型
甲教唆乙去杀狗蛋,乙早有此意——没有引起
甲找杀手杀丙,杀手乙和老大爷起了争执,把老大爷杀了,对于这个案件甲要不要负责 1、先分析实行者乙——故意杀人既遂(老大爷);故意杀人犯罪预备(丙) 2、甲——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教唆犯(丙);对于杀死老大爷无需负责
注意杀手乙杀死老大爷,不是甲教唆的,甲无需对于杀死老大爷负责 注意对比案件:如果杀手乙是过失,也就是打击错误杀死老大爷,此时甲要对杀死老大爷负责(1)具体符合说——对于老大爷是过失致人死亡罪(2)法定符合说——对于老大爷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
责任阶层:能不能谴责教唆者 (看故意为之还是过失)
模型
爸爸对儿子说总有一天会把村长杀了,儿子问为什么,因为把妈妈糟蹋了,结果儿子把村长杀死了 爸爸——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过失为之
故意教唆他人制造一个故意犯罪
第一个故意: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教唆犯头上安的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教唆犯——说法错误
间接正犯头上安的罪名只能的故意犯罪
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间接正犯——说法错误
第二个故意: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
故意的犯罪事实——教唆犯
甲跟乙说,前面是张三,开枪打他 甲——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过失的犯罪事实——间接正犯
甲看到乙在打猎,骗乙说前面是野熊,开枪,实际上前面是张三 甲——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有欺骗) 乙——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教唆、帮助他人故意犯罪——教唆犯,帮助犯。故意教唆、帮助他人过失犯罪——间接正犯
帮助:促进
违法阶层
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甲想去盗窃,乙提供一把根本没法用的钥匙——不构成帮助犯
乙找师傅配钥匙,师傅配了一把根本没法用的钥匙——不构成帮助犯
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如果没有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属于帮助未遂,不成立帮助犯,不成立犯罪,也不是犯罪未遂)
乙拿着有用的钥匙结果去甲家路上被小偷偷了——不构成帮助犯
乙拿着钥匙想要放进甲的信箱,结果放错放到了丙的信箱——不构成帮助犯
帮助犯的既遂问题(看促进帮助到哪个阶段)
乙把钥匙给甲,甲去盗窃时忘记带钥匙,自己盗窃既遂——乙盗窃罪预备,帮助行为只帮助到预备阶段
乙把钥匙给甲,甲去盗窃时,发现张三家门开着——乙盗窃罪犯罪预备,只帮助到预备阶段
乙把钥匙给甲,甲用这个钥匙开门,结果钥匙卡在里面了,甲用脚踹开门偷东西——乙盗窃罪未遂(已经着手,未遂中止既遂里面选,既遂的话需要有实际贡献,但是没有实际贡献,也没有中止,因此只能是未遂)
责任阶层
第一个故意:故意帮助(不能是过失帮助)
甲想要盗窃小芳,让乙望风,乙不答应,甲骗乙说要去强奸小芳,乙答应帮助望风 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没有帮助盗窃的故意) 乙最起码可以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甲让乙在自己抢劫的时候望风,结果甲去的时候屋里面没人,实施的是盗窃 1、抢劫罪的预备阶段:甲抢劫罪犯罪预备;乙抢劫罪犯罪预备帮助犯 2、实行阶段:甲盗窃罪犯罪既遂;乙盗窃罪帮助犯(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盗窃的行为,主观上帮助抢劫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
第二个故意:故意犯罪(帮助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分)
故意的犯罪事实——帮助犯
过失的犯罪事实——间接正犯
甲想打猎,把王五看成野熊,张三知道那是王五还为其提供子弹——张三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有帮助)
中立的帮助行为(出租车司机知道他人去杀人还把他运过去,成立帮助犯)
明确知道
起到实质性的促成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1、时间上,承继的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犯罪既遂前,犯罪既遂以后加入的属于窝藏罪 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犯罪中,前者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应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后,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 (1)甲抢劫丙,保住丙,此时乙参与进来,在丙身上抢走钱包,递给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自己总结:在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情下拿走财物——承继的共同犯罪) (2)甲抢劫丙,将丙打晕,此时乙参与进来,在丙身上掏走钱包给甲。乙成立抢劫罪承继的帮助犯(自己总结:前一行为人已经停止实施暴力行为,拿走财物——承继的帮助犯)
真题总结
责任承担
抢劫行为,被害人死于前行为人的暴力——后参加者无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
抢劫行为,被害人死于后行为人的暴力——前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均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
抢劫行为,两个人都有暴力,无法查明致命的一脚是谁踢的——死亡结果由前一行为人负责
案件情形
抢劫罪
前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结合犯
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甲绑架后没能要到钱,决议撕票,此时乙参与进来,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甲拐卖妇女,到手后与乙一起强奸,乙仅成立强奸罪
主观题考试
时间上的中途参与
终局形态
终局之后参与可能情形
帮人:窝藏罪包庇罪
帮犯罪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终局之前参与——承继的共犯
主观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1、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晕后离去。乙来到丙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中取走价值5万元财物 肯定说认为,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否定说认为,不能应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理,甲打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肯定说否定说都认为,甲构成乙盗窃罪的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帮助
乙(片面帮助者)和甲是共同犯罪,甲和乙不是共同犯罪——只能单向说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观点展示143页)
多数观点:乙(片面实行犯)跟甲构成共同实行犯,甲跟乙不构成
少数观点:乙跟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单独定罪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先看谁是实行者,而不是谁是有身份者
张三拿假文件去审核部门去审核,审核部门明知是假的还给他通过,张三拿着假的资料去发放部门 张三是实行犯——诈骗罪 审核部门——诈骗罪帮助犯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 1、投保人——保险诈骗罪;经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 2、经理——贪污罪实行犯;投保人——贪污罪帮助犯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身份地位高的定罪——贪污罪
主观题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可以理解为一种身份)
只有有身份的才能构成实行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状态,就有救助的义务(人身和财产都要救助)(在场,如果不在场的话,就没有救助的义务)
模型
小芳不想再照顾自己的老公,让狗蛋把自己的老公扔到河里去 小芳——遗弃罪实行犯(遗弃罪本身不要求履行义务) 狗蛋——遗弃罪帮助犯
老公遭遇第三者强吻,妻子在旁边看着无动于衷 第三者——强制猥亵罪 妻子——强制猥亵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1、教唆犯与实行过限 甲教唆乙杀丙,结果丙杀死了丁 对于教唆犯甲——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符合说: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杀人既遂) 所以不能单纯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只是其中一个结论 2、帮助犯与实行过限 甲乙丙打算“狠狠教训”(故意伤害)一下丁,甲望风,乙和丙直接把丁杀死 对于帮助犯甲,对于死亡结果要不要负责? 客观上,甲的行为帮助了乙丙危险流的实现 主观上,甲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有过失 因此,甲的帮助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法律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对甲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帮助犯)处理
作为
共同正犯:客观上要有违法行为,主观上要有违法意识
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一个故意犯罪
帮助犯:故意帮助他人制造一个故意犯罪
不作为
有没有阻止义务——判断先行行为
主观题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罪数
1、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不包括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 交通肇事罪+遗弃罪(逃逸)=交通肇事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 3、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使用变造的货币,触犯诈骗罪的,——以诈骗罪论处 使用伪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又触犯诈骗罪的——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4、例题:丙以诈骗手段骗取李某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退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吸收犯) 李某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丙只获得一份好处,没有必要数罪并罚 引申:甲去乙家偷他家的狗,第二天看到乙发布悬赏广告,就拿着狗去乙家。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也没有必要数罪并罚 5、乙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慎撞死行人张某,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重罪吸收轻罪 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因为闯红灯撞死行人张某,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区别:触犯的必然性
动态变化
法定刑不符合比例原则
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犯罪形态不一致
结合犯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相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升格条件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看课本160页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不同点: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结合犯是两个行为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司法解释规定,14—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定事后转化型抢劫。 如果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负这些罪的刑事责任
14-16周岁对另外两个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要负责(1)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2)聚众“打砸抢”中定抢劫
责任能力
1、限定责任能力或相对责任能力,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
想A犯A,不忘初心(甲想杀乙,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后故意杀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想A犯B,忘了初心(甲想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后实施抢劫行为)——强奸构成犯罪预备,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违法认识可能性
1、法律认识错误 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 例外,如果连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不构成犯罪(请教有权机关)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可以排除犯罪故意。有可能连犯罪故意都没有了(例如,以为自己走私的是普通物品,没想到走私的是淫秽物品,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3、推导错误 不影响定罪量刑,因为是法官进行推导的 比如以为拖拉机不是刑法133条规定的机动车
也就是法律认识错误
天津老太婆是事实认识错误
工商局答复不是犯罪,结果犯罪,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主观责任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别:看有没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客观上看认识条件和环境 主观上看行为人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2、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泛指一切可能的危害结果,而是具体过失犯罪中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再看有没有过失,如果过失都没有属于意外事件
丈夫朝人群中仍农药瓶-犯罪过失 丈夫往后院封闭的猪圈扔毒药小偷喝了口死亡-不是危害行为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侵害法益相同)(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
直接故意+身份认识错误
注意对比:如果想去偷价值30万元财物,实际上偷到了3000元财物,司法解释规定:一方面对于30万元未遂,另一方面3000元财物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张明楷老师对于这里认为只评价3000元财物即可)
间接故意+身份认识错误
故意杀人既遂
打击错误
过失或意外事件
观点展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87页)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
法定符合说:严惩凶手
判断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没有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题目考察(必须看)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考察
隔离犯
往411寄毒药,结果快递员送错了——打击错误
寄炸弹寄出是着手,寄毒药收到是着手
快递员无罪,投毒罪故意犯罪预备
往411寄快递,结果自己填写单子的时候写成了417——打击错误
往411寄快递,结果411提前搬离,被后来入住的王五吃了——对象错误
共犯
雇杀手杀张三,结果杀手把李四杀死,这种情况下,杀手——对象错误,雇主(教唆犯)——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杀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杀人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
雇主:故意杀人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
杀手一样
雇主:故意杀人预备,故意杀人既遂(拟制),想象竞合择一重
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的结合(猪队友案件)
甲和乙合谋杀丙,甲从前面杀,乙从后面杀,结果丙闪开,甲把乙捅死,事实证明即便甲不捅死乙,乙也会捅死甲
先判断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甲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
甲对乙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故意杀人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再判断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
无罪+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
无罪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孙悟空给有毒人参果给猪八戒,没想到猪八戒噎死——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未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多数观点: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以为把人杀死了,结果毁尸灭迹活活烧死(介入因素三标准)
扔到河里(处理意见观点不同)
叠加关系
有因果关系
阻断关系
没有因果关系
抛尸抛到雪堆里
叠加关系
结果的提前实现
着手的判断
想把人活埋死,结果扔下坑的时候头扭断而死(判断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
主观题作答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侵害法益不同)(抽象的错误)
包容评价思维(A与A+B)
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定盗窃罪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意内成立共同犯罪
无法查明的案件中,可以用包容评价思维来处理
因果关系考察
包容评价里考察
常见情形(必须要看)
人身犯罪
故意伤害罪A故意杀人罪A+B
强制猥亵和强奸罪
非法拘禁和绑架
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儿童
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
财产犯罪
抢劫罪
暴力
抢夺罪
盗窃
侵占
胁迫
敲诈勒索
职务侵占
盗窃、诈骗、侵占与职务侵占(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1、龙哥于海明案件分析: 龙哥和于海明在夺刀的过程中将龙哥砍死——正当防卫,不过当 龙哥跑,于海明追,这时候如果于海明把人砍死——防卫过当(虽然时间条件符合,但是限度条件不能和前面夺刀过程中一样)(砍伤砍成重伤不过当,但是砍死就过当) 龙哥躺在地上,于海明还砍——事后防卫(时间条件都不符合了) 2、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两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倒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3、侵害社会法益的时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比如邻居在家中卖淫、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制止不法侵害
可以制止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制止过失的不法侵害
张三和李四去打猎,张三把王五当做熊正要开枪射击,李四看到后喊王五,王五听不到,李四情急之下朝张三的腿上开枪,结果王五获救——过失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主观以为有不法侵害,客观上没有——排除犯罪故意,有过失定过失犯罪,没有过时定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在进行包括:紧迫、缓和
开始: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可以不等到着手,开始的时间点可以早一点
结束: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不能根据事后诸葛亮的态度来看待问题
龙哥跑,于海明拿刀去砍——防卫适时,怕龙哥拿别的武器来伤害自己
妇女把想强奸她的人弄到粪坑里,刚想爬上来,妇女一脚踢他下去,然后被淹死在粪坑里——不属于正当防卫
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偶然防卫
先判断是否是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然后再进行观点展示
结果无价值论
无罪+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
无罪(不会奖励为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必要性和相当性
必要性是第一位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标准
歹徒想要进行强奸,寡妇给他做了一个毒包子给他吃,必要性,构成正当防卫
相当性:爬坡原则,伤害越大,反抗可以更多
紧急避险(66页)
1、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志(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避险意志可以与侵害意志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2、紧急避险的“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紧迫程度不同,紧急避险程度低,正当防卫程度高一些。
紧急避险
自然灾害,野生
为躲避危险而损害第三人
攻击性紧急避险
反击危险源
防御性紧急避险
人的不法侵害
为躲避危险而损害第三人
攻击性紧急避险
反击危险源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
防御性紧急避险是A,正当防卫是A+B ,B是指不法性
攻击性紧急避险是A,正当防卫是B
内部问题
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事实性欺骗:被害人承诺无效
动机性欺骗:被害人承诺有效
导演骗女演员上床可以让她出演角色
客观违法要件
行为主体
1、犯罪构成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抢劫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构成要件 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也是不成文构成要件 (2)国家工作人员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比较复杂判断) (3)消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只有一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独此一家) 2、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3、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4、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5、单位实施犯罪与自然人实施犯罪,成立标准上既遂标准/成立标准上二者完全一样 6、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追究原单位犯罪 7、放纵走私罪是真正身份犯,也是渎职罪,只能由海关工作人员组成,一般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由单位,自然人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看干的是不是公务,而不是看有没有编制(行政法)
村干部,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看,是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身份可以随时切换。例如,公立医院副院长,从事管理活动是国家工作人员;坐诊看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出纳——贪污罪
单位犯罪的成立
主观要件:要求有单位的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决策:刘墉案
客观要件: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
分公司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犯罪
赚的钱归分公司自己
成立单位犯罪不要求有法人资格 但是有一类有要求:私营企业必须要有法人资格
危害行为
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2、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区别: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3、非法持有型犯罪:看有没有维持非法持有状态(不看有没有上交) 4、不要把行政法上的义务上升到刑法上的义务(护士医生不能构成渎职犯罪,警察可以构成渎职类犯罪)
降低危险、消除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创设危险、升高危险、替代危险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虽然是危害行为,但是可以根据紧急避险或者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
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有认识能力,还有控制能力,仍然推定结果发生,被害人自己负责
认识能力:给小孩吸毒品吸死了,要负责,小孩没有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在毒瘾发作满世界找毒品的情况下还给他毒品吸死了,要负责,没有控制能力
不作为犯成立条件:负有作为义务
对于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危险物
自己房间着火有救助隔壁房间女孩的义务
他人的危险行为
自己的先行行为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
基于合同契约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
看有没有形成依赖关系
小芳被车撞了,狗蛋把小芳弄到路边——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把小芳抱进自己的车里,然后眼看小芳流血不把小芳送进医院——不作为犯罪
特定领域
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一般情况下都得救,例外小偷偷电视机砸到自己的脚,苦苦哀求主人要求救助,主人没有救助的义务
只有你能救,别人救不了
本质还是依赖关系
主观题作答
问构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有没有导致其陷入危险
危害结果
1、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致人死亡A、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加粗的四个是常见的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诽谤、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被害人死亡要加重处罚”,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是原生态,结果加重犯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升格法定刑)
可以加重结果既遂,但是基本结果未遂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看暴力行为是为哪个犯罪故意服务的,该暴力行为就是哪个犯罪故意的实行行为
主观题作答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致人死亡A、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因的辨认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51页)
1、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如果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汽车死亡,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转,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由于甲正常驾驶汽车,没有对行人丙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丙的死亡不能归结于甲。行人乙创设了危险,实施了危害行为,该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导致结果的发生,两个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 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果
必须是实害结果,主要限于伤害结果死亡结果
只讨论现实发生的,不讨论假设的
A去沙漠,张三把A的水壶里面的水换成毒药,李四又把水壶钻了个孔,导致A被渴死——李四负责
A去沙漠,张三把水壶里的水换成沙子,李四把水壶钻上孔,导致A被渴死——张三负责
两个因素
作为:危险的实现原理 危险的制造——危险的发展——危险的实现
A开着没年检的车上路,违章,开着没年检的车没有给被害人死亡创设危险,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到A头上(不能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混同)
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因素都有50%的作用,多因一果——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都有100%的作用,存在两份因果关系,属于竞合关系,多因一果——都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危害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存在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不存在因果关系
狗蛋给小方作了一个有毒的蛋糕,但是小芳闻了一下死亡,死亡结果不能算到狗蛋头上,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作为:无A则无B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在过失、不作为犯罪中要着重考虑
生产责任事故罪:未消毒结果员工患病死亡,律师做实验即便按照政府要求消毒也杀不死病毒,那么不用对该结果负责
三个因素
引发关系
先行行为的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有因果关系
独立关系
叠加关系
先行行为的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有因果关系
阻断关系
先行行为的危险--111介入因素的危险——没有因果关系
阻断救助的案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54页)
第一辆车倒在路中央,跑了,第二辆车又撞,跑了。——第一辆有因果关系,第二辆车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主观题作答
一个人犯罪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两个人犯罪
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