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控告权;
如果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是何人而向公检法告发的,是报案人身份;
如果被害人就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检法揭露和告发,则是控告人身份;
作为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复核权
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不符的,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报复核;
一般申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再审申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针对公诉案件的自诉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的,
针对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权:对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人身保护权: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为限的,有权要求公、检、法提供人身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