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听取
应当讯问犯嫌;应当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他们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排非:检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同时可要求监/公另行指派调查/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可自己调查取证
有新事实:检对已2次补侦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事实,应将线索移交监/公;对已查清的应当提起公诉
发现漏人、漏罪:检在办理公安移送的案件中,发现漏罪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补侦或补移送;对清楚充分的也可直接提起公诉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核实证据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有顺序限制:优先退回监委会补充侦查,必要时再自己补充侦查
监移送:对监已采取留置的案件,检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拘留后10日内作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