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概论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法学概论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包含: 1、行政诉讼概述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4、行政诉讼证据与举证规则 5、行政诉讼程序 6、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编辑于2022-06-30 14:40:27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意义和工作程序,第二节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目标体系,第三节 设计进度控制措施。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监测与调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的系统过程,第二节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第三节 进度计划实施中的调整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网络计划技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网络图绘制,第三节 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第四节 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第五节 网络计划的优化,第六节 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和多级网络计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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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概述
1.特征:
【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诉权保障原则(法院保障)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 法院只受理具体的,与原告自身利益相关的外部事项
与自身利益相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
外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2)专属管辖: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的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异议: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只能向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提起。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1.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代理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审结之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当事人一方达到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2到5位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1)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被告
1. 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具备行政主体地位。
(2) 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3) 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被告确定的原则:
法律法规授权,则为被告
被委托,则委托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13 类精形(合理分析即可)
(1)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9)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 组织为被告;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1)开发区:国务院/省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均可为被告;其他开发区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12)对村委会居委会以法律法规授权履职的行为不服的,村委会居委会为被告;若受行政机关委托,则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3)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4、行政诉讼证据与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与举证规则
1.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被告举证)
2.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4.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5、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四,起诉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公益诉讼
1.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了以下四个领域,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个领域,并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只有在行政机关拒不依法履行职责且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行政诉简易程序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双方都同意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合理判断即可)
中止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的或者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 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2.诉讼终结(合理判断即可)
终结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使诉讼无法再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诉讼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原告死亡,满 90 日仍没有近亲属表明要求参加诉讼的
(4)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满 90 天仍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满 90 天仍没有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的
6、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
【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的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判决是对具体的行政争议的裁决结果。 第二,行政诉讼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第三,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实体法律问题的判定。
1.行政诉讼判决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判决是对具体的行政争议的裁决结果。
第二,行政诉讼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第三,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实体法律问题的判定。
2.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
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又称“终审判决”,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两种形式。
二、行政诉讼的裁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胜利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意思表示
三、行政诉讼的决定
1.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判定。
2.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以下事项:有关管辖变动的决定;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