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考-刑诉法--第二章-跟学向高甲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包含基本含义,制度价值,立法规定三方面的内容。
编辑于2022-06-30 16:47:11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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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特征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
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
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
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
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2、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侦查权
公安机关
普通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中国海警局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审判权
人民法院
1、专属性 2、分工性 3、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收集证据程序违法
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收集的——应当排除
收集证物、书证程序不合法的,应当补正或解释,不能补正和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对排除】
2、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死缓复核程序违法
4、死刑复核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进行纠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谁要独立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各自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独立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行政机关≠任何机关
独立前提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独立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独立是单个法院的独立
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系统的独立
外部独立【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可以请示、汇报、指导、命令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互相制约
相互约束,相互制衡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般规定
情节较轻的——检察人员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诉讼阶段的监督
立案监督
当立不立——7日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接到通知15日内立案
不当立却立——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院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撤案
侦察阶段监督
对侦查、调查活动的监督
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介入
公安机关商请
或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
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介入
监察机关商请
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公安漏报
先求报、后自决
自侦部门漏报
先建议后决定
P23
审判阶段监督
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纠正意见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对一审尚未生效裁判的监督
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
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提出抗诉
对缺席审批程序的判决——提出抗诉
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阶段监督
对死刑执行的监督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辩论,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书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公、检、法机关有责——应当使用当地的通用语言
应当翻译——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检、法应当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辩护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第1次询问
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提供辩护条件
保障辩护权,并不是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基本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享有定罪权,但并不等于无罪推定原则
体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
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身份来暗示案件所处的阶段
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疑罪从无处理
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
立法中有体现,但并非绝对的疑罪从无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谁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谁有义务保障
司法机关
权利义务并存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10、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基本含义
何为认罪
主动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被动认——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1、如果犯数罪,仅如实供述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何为认罚
实体上
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
程序上
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同意通过克减部分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侦查阶段
愿意接受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
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考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暗中串供、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何为从宽
实体法上的从宽
在具有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与相对更大程度上的从宽的幅度,表示对认罪认罚的鼓励
程序法上的从宽
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
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
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考点
可以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
对于后果严重呢、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理
价值排序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
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制度价值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
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
降低刑事案件信访申诉的发生概率,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立法规定
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
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被害方权益保障
听取意见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促进和解谅解
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被害方异议处理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被害方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认为罪刑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刑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
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应当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自愿、合法性审查
愿
是否自愿
常
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理
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告
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明
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情况
诚
是否真诚悔罪
违意愿,可重来
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签署具结书
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场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
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意见
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
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采纳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下列情形除外
无罪无责
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意愿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否认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不一
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其他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量刑建议可调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依然不当依法判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速裁程序的适用
轻微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清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罪
被告人认罪认罚
同意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适用
清楚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认罪
被告人认罪认罚
同意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普通程序简化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
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意见
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处理
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特殊条件免予刑事处罚
如实供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大立功
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高检准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
起诉前反悔
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后反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悔的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司(起诉)
审判中反悔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显著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
过时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5——10——15——20】
特赦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
依照刑法告诉的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死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
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显著轻
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死掉
被告人死亡的,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