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法考-刑诉法--第六章-跟学向高甲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辩护与代理,包含辩护制度形式代理制度的内容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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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
概述
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
辩护
针对指控的对抗
辩护权
针对指控来对抗的权利
辩护制度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相关机关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有效辩护原则
基本要求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基本内容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允许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基本意义
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持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
辩护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
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
具体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也是实现辩护权的最基本方式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看哪个在先】
自诉案件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
被调查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公、检、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
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看哪个在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委托主体
自己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
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前提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阶段
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人员
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人不得担任
机关
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强制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盲、聋、哑人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被告人时未成年人的
缺席审判程序
盲聋哑、半疯傻 死无缺、未长大
裁量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法院决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
特点
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重要补位,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只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办案机关需要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和运转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班律师的职责
普通案件
提供法律咨询
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建议
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供咨询、出建议 申请变更、提意见 申请法援或其他
认罪认罚案件——普通案件+3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签字】
值班律师的权利
会见权
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以下两种情况,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不能复制】
提出意见权
法律帮助的衔接
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辩护人
人数
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最多可以委托2人
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1人最多找2辩,1人只为1人辩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禁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不管是否属于被告人近亲属,都不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相对禁止
以下5类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
现、陪、利、外、吊执照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情形
离职后2年限制
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或开除后终身限制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的除外
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的除外
任职回避的限制
法官、检查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查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的
在该法官、检查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辩护者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辩护人维护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辩护人的权利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权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侦查阶段消极权利:无阅卷、无核证、无非律师【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出具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判决书通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提出意见权
主动听取【法律要求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种 二审不开庭 死刑上抗诉
被动听取【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被告人认为公、检、法及其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时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
辩护人的义务
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下列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
辩护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和正在实施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拒绝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拒绝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理由不正当的,法院不予准许
准许的,被告人应在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的,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有理+1次+有人辩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
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最终只能自己辩护
无理+2次+自己辩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辩护人拒绝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但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情形除外
辩护的内容和分类P104
内容
【罪、责、名、刑、过、主从】
分析证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
分类
无罪辩护、罪名辩护、罪数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
刑事代理制度
含义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种类
刑事代理产生方式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刑事代理的委托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可能身兼数职,既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附带民诉被告人的代理人】
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没有辩护人,只有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权利
范围
范围及人数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权利
阅卷权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调查取证权
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非律师担任代理人的,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申诉、控告权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