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第十三章
法考-刑诉法--第十三章-跟学向高甲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起诉——起诉的概念,提起公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内容点总结。
编辑于2022-06-30 17:05:41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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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起诉
概述
起诉的概念
公诉
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
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一般理论
刑事公诉制度
公诉垄断主义
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
公诉间兼自诉制度
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诉讼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
起诉法定主义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自由裁量的权利,且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
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以及形势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概述
审查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审查内容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有无遗漏罪刑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审查期限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必经程序
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材料不齐备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同案犯在逃
同案犯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管辖问题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捕诉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1.检察院误查了监察委的案子
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2.检察院误查了公安机关的案子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3.公安、监察委误查了彼此的案件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鉴定问题
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
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时,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或者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复验复查问题
对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漏罪、漏人问题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发现新罪
人民检察院已经退回2次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对于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证据的核实与排除问题
1.讯问笔录与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公安机关或本院的侦查部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不允许重新调取】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程序
见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问题
见第十二章“补充侦查”
监察案件的程序衔接
补充侦查、调查问题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
强制措施衔接问题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律师帮助衔接问题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审查决定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
实质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形式要件
制作起诉书
按照审判管辖要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绝不诉】
1.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监察机关——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公安机关——本院检察院检察长
2.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侦查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
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3.本院的捕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同时具备2个条件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已经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2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任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还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参见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
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不起诉的送达
被不起诉辩护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送达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解除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涉案财务处理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特殊案件不起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起诉决定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院作出
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
公安机关
向人民检察院本院提出复议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
监察机关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被害人
对各种不起诉决定不服
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先后顺序
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不服
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见第四章“管辖”
自诉案件提起的条件
有适格的自诉人
被害人
被害人不能、不敢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