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法考-刑诉法--第十五章-跟学向高甲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法庭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编辑于2022-06-30 17:13:09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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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必经阶段
审查范围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庭前审查的范围是全部案件材料【包括证据材料】
审查方式
应为书面审查,通过审阅起诉书等方式来审查
只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审查内容
了解
处理结果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属于【过失效、特赦、告诉和死掉】的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按照《刑诉结束》24章的规定处理
依照刑诉解释296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依据刑诉法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提起公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160条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条2~6
庭前准备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4.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简易、速裁程序,不受庭前送达期限的限制
1.一案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人数多,案情复杂的,分案审理更高校的,可以分案审理,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2.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3.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庭前会议【非必经】
召开情形
依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复杂争议影响大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主要内容
就程序性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P242
证据异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参会人员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人民陪审员可参加会议,但不可以主持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当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参加庭前会议并非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有以上情况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会议方式
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
会议结果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的情况
对庭前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对庭前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在进行处理
出庭要求
公诉人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刑事被告人
一般案件被告人必须出席,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不允许对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
【新增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
被害人
经传唤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诉讼代理人
经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
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法庭审判
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详细内容见下页
法庭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问题的处理
公诉
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件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
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2.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建议重新调查或侦查,并说明理由
3.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4.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5.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撤诉后,没有新事实或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公诉撤诉无罪责 自诉撤诉要自愿
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法院发现新事实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检察院发现新事实
1.发现搞错了——可以变更起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可以变更起诉
2.发现漏罪、漏人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要求公安机关追加起诉人
遗漏罪刑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起诉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见附表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训诫无效的
责令退出法庭
拒不退出的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
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不服的救济途径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的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违规拍摄的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构成犯罪的
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擅自退庭的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2个月
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
+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
有下列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5.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6.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未知数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1+3+X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庭审判
开庭
书记员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场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庭审】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坐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6.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3.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1.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合法依据,没有起诉,就没有辩护和审判 2.起诉书又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仅限于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4.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
5.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发问内容不同
被害人等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讯问/询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5.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出示、核实证据
证人出庭
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出庭例外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住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特殊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拒绝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仍拒绝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以下的拘留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训诫、拘留】
发问证人
身份核实
1.证人出庭的,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证人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发问顺序
1.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
2.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
3.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鉴定人出庭
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异议、有必要】
拒绝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理由、有必要】
出示宣读其他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质证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指引】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证据突袭
1.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2.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此款规定
调取新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
根据案件情况,可决定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补充侦查
1.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2.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3.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4.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5.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不会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除非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考虑到被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没有搜查】
2.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量刑的情节
1.案件起因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调查
1.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务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2.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3.经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
1.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量刑辩论
1.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2.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附带民事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恢复调查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可以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应当制止
1.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2.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1.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常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2.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常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与宣判
判决类型
有罪判决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不负刑事责任判决
1.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几个相关考点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告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的两种形式
当庭宣判
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
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裁判文书
签名问题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裁判理由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送达文书
才判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亲属
被告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被告人系外国人,且在境内有居住地的,应当送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的受理程序
起诉方式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案件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自诉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自诉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足够
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下情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最正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8.属于《刑诉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9.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对于自诉的审查并不需要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情形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救济
自诉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程序
1.自诉人经过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过传唤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没有次数要求】
2.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
【如果正在审理自诉案件,发现还有尚未起诉的公诉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只能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5.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见附件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清楚、认罪、同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禁止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程序特点
审级限制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法院限制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可能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理期限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可能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程序启动
自诉
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
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征求被告人同意
公诉人出庭
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检察院都需要派员出庭
辩护人出庭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程序简化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2.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3.可以对庭审做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对有异议或法庭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转化事由
具备情形之一的,应当转换普通程序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对当庭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不宜采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期限的计算
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转化后的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
相关程序
审理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启动方式
法院依职权决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禁止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8.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情形
幼、聋、傻、影响大、共犯异议、民未达、无罪辩护或其他
特点
速裁程序的转化
转化事由
具备情形之一的,应当转换普通程序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无罪、无责、违意愿 否认、疑难、争议大
转化期限
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转化后的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速裁程序的二审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2.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
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判决、裁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