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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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6-30 17:19:19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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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特点
审理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启动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在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启动原因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
启动期限
审判法院
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
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程序级别
原来是一审案件——依照一审程序
原来是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
再审不加刑
原则
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法;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例外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
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当、法、近、外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无独立上诉权但有独立的申诉权
申诉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受理机关
原审人民法院——包括同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法院——包括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效力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时间
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超过2年提出申诉,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法院审查申诉的程序
1.原则找终审
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2.越级申诉
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1.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2.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3.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
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或上级法院
3.死刑申诉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
可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
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原审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两级申诉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再审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检察院审查申诉的程序
1.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2.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4.经2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
申诉时要理由【了解】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法院
本院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院来审理
上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决定提审
或指令下级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唯有最高检可以针对同级的最高院的裁判提起再审抗诉 2.基层检察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们可以指令下级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原则
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例外
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
决定提审【上级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
2.案件疑难、复杂、重大
3.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可以提审
提出抗诉【上级检、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有确有错误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向谁抗谁来审 事实不清可指令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合议庭组成
再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来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再审级别
一审
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二审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经过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原来一审按一审 原来二审按二审 提审通通按二审
再审决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再审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一抗事证加重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可以不开庭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2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再审申诉和抗诉的撤回
撤回抗诉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撤回申诉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重点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并不等于被告人需全部到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再审与执行的关系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强制措施
法院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报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检察院
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报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定
谁启动、谁决定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待其到案后,恢复审理
终止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中的并案与分案
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应当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纠正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疑罪从无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
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更正信息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再审仍错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
如果案件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案件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