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四章-代理与诉讼时效
法考-民法--第四章-跟学张翔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代理与诉讼时效,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类型,适用范围,概念和性质。诉讼时效的终止。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收藏哦~
编辑于2022-06-30 17:50:57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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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代理与诉讼时效
代理
适用范围
适用代理的事项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部分公法上的行为
如:诉讼代理、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代理【为“公法代理”而非“民事代理”】
不适用代理的事项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权
监护人身份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配偶身份
配偶间相互享有的家事代理权
委托代理权
基础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需以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为成立条件
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双方协商一致
基础行为是代理授权行为的原因 授权行为完成后,委托代理权成立
代理权的滥用【有权代理为前提】
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签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无效
例外: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买自卖“不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双方代理
代理人同时受交易双方委托,为双方的交易实施代理
未经双方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无效
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与相对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
订立的合同无效
应当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构成
客观要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
主观要件
没有表见事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系有权代理
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自始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1.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行为人履行债务
2.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
3.相对人获得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撤销权
催告权
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情况,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予以追认的,被代理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
相对人无过错,即相对人与行为人从事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无需诉讼或仲裁 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
主观要件
存在表见事由,能够使相对人或相对人的代理人据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事由
表见事由需具有可以使相对人信赖的效力——以不知情的相对人为前提
表见事由常见的类型为证书文件——文件必须是真实的
【也不以证书文件为限,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由,只要能够使相对人合理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均可构成表见事由,成立表见代理】
效力
表见代理有效,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而不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诉讼时效
概念和性质
概念
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享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为强行法制度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权利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其他民事权利,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得问题
【形成权适用于除斥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得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人得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得动产物权人得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仅限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
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广义解释:由成员所组成的团体中,个别成员未履行向团体缴付金钱的义务,团体请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业主大会请求业主交付物业维修资金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长度为3年
起算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特别诉讼时效
以下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以下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起算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20年
起算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1.普通和特别不可能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2.最长保护期间能够与普通或特别并存 3.最长保护期间与普通或特别,任何一个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即告届满
普通和特别的起算
原则
请求权的成立,是起算诉讼时效的首要前提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人”——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事”——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包括被侵害的程度、所造成损失的数额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象财务“人、事结合”的原则
几种具体规定
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最后一期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未定期限的债权
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可以随时偿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但需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算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是“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之外的请求权】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18岁之日起3年;没成年之前父母也可以追究,但不起算诉讼时效】
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可起诉
法院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
法院受理后,也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查明确实届满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原告败诉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1.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判决【两个不得】
2.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原则和例外两者缺一不可】
3.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在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或者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后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
不得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全部履行或同意全部履行的,全部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或同意部分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障碍】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行为能力障碍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障碍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止的时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来】
中断事由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通过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一切行为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其他申请
申请仲裁、支付令、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主张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财产保全、临时禁令、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中断与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有关机关决定受理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权利人请求
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对同一权利部分提出请求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权利,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权利的情形除外
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只要重申就可中断】
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特殊情况
连带债权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中断的效力适用于新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转移合同订立时效力待定,债权人表示追认的,债务自合同成立时转移,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时中断,中断的效力适用于新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