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五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法考-民法--第五章-跟学张翔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详细总结了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不当得利的要件和性质,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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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具有“为他人利益意思”
管理人系基于为被管理人的心态,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考量的,不影响“为他人之利益”的构成
管理人系为被管理人利益,可以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
如下情况下,尽管管理行为与被管理人意思不符,仍不影响“为他人之利益”的构成
被管理人的意思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被管理人获得管理利益
复合利益主体的无因管理
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
案情中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
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即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客观要件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事务
管理人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管理的,由于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误信他人甲事务为他人乙事务而管理的,由于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即便未达到管理的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管理,养子女不构成无因管理,生父母不构成不当得利】
【基于一般道德所实施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VS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
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
即具有公认性——构成无因管理
不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
即不具有公认性——构成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
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被管理人未曾明示的,能够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指示
被管理人未曾明示,且无法通知,或来不及等待被管理人指示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案、方法
谨慎管理义务
管理人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基于无因管理的无偿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违反谨慎义务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断管理
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
若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否则,应对被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
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即劳务费
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要件和性质
要件
积极要件
得利人获得利益
法律上的获得
取得所有权
事实上的获得
消费掉
受损人遭受损失
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与受损,均没有法律依据
消极要件
以下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积极要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管理,养子女不构成无因管理,生父母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权性质——债权请求权
得利人对不当得利已经“取得”
法律上的取得
事实上的取得
捡钱模式
返还义务人对应予返还之物没有“取得”时
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无权占有
返还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
捡羊模式
如果将无权占有的东西处置后获得的钱财——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为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产生利息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之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产生新物时,应将不当得利原物、新物一并返还
先少后多模式
不当得利毁损灭失的返还范围
善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
以返还时的利益为上限,即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
以得利时的利益为上限,即应付赔偿责任
得利人先是善意、后转变为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在善意阶段
不当得利之物毁损灭失的,按照善意不当得利返还
在恶意阶段
不当得利之物毁损灭失的,按照恶意不当得利返还
先多后少模式
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原则上,受损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
但是,得利人已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突破债务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