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八章-用益物权
法考-民法--第八章-跟学张翔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用益物权,分为居住权和地役权。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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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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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用益物权
居住权
设立
可依合同设立
基于合同设立,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居住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住宅,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约定一定的期间为居住权期间,也可约定终身为居住权期间
居住权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一旦登记,居住权成立
可依遗嘱设立
适用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则
处分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
概述
概念
一方为土地支配之便利,支配对方土地的用益物权
需役地——接受服务的土地
土地物权人——需役地人
供役地——提供服务的土地
土地物权人——供役地人
需役地人对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地役权
地役权登记——在供役地土地登记簿上的登记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采取任意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地役权设立,就产生地役权设立的物权变动效力】
地役权的登记,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从属性
地役权设立后,需役地人同时享有
需役地物权——主权利
地役权——从权利
不可分性
需役地物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每个人享有完整的地役权
需役地物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割的,地役权不随之分割,分割后的各需役地人仍享有完整的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订立后的土地处分
需役地人处分其土地,地役权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不以地役权是否登记为转移标志】
供役地人处分其土地
地役权登记的
供役地人受让获得供役地物权之后,应承受地役权义务
地役权没登记的
供役地人受让获得供役地物权之后,则无需承受地役权义务
考点
需役地处分,地役权随之处分 且不问登记
供役地处分 地役权义务随之处分,但要以登记为条件
土地处分后的地役权合同
受让人取得物权后,土地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的,应当征得受让人的同意,否则,地役权不得设立
受让人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的,无需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得同意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