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形式:通过审理案件、指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形式:通过审理案件、指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形式: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