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竞业限制补偿金
每个公司或者单位都有属于自己的秘密文件,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会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也会约定竞业限制,就是辞职之后一段时间不能从事类似的工作。那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编辑于2022-07-01 09:45:23竞业限制补偿金
补偿金数额标准
1. 未约定补偿金标准是否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效力
1. 未约定补偿金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多数法院裁判观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1379号薛龙、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双方当事人已经就竞业限制义务本身达成了一致,补偿金标准缺失确实造成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瑕疵,该瑕疵完全可以通过双方进一步协商或者法院裁量解决,不会造成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结果
2. 未约定补偿金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极少数裁判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9号东莞昱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尹为福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缺乏补偿金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况,据此,应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不应对劳动者具有拘束力。
2. 未约定补偿金标准时按何种标准支付
曾经有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和目前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36条,在未约定补偿金标准时,国家层面的补偿金标准应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每月补偿金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第二部分是如果前述补偿金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
建议条款
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
1. 第一种认为是补偿金是违约金估算的影响因素之一,两者密切相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1617号周洪伟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269号郭健伟与金光(中国)浆纸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 第二种则认为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基础不同,两者不互相影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530号吉殷明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补偿金支付问题
1. 补偿金是否必须在解除合同后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资双方解除后支付,在职期间不能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836号YAMWAIMENG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宁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只要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所支付的三点。第一点,双方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在任职期间内支付明确达成一致;第二点,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工资能够明确区分;第三点,用人单位并未以该种方式损害劳动者权益。 则法院就可能支持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在员工任职期间支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618号李贞宽、广州市泓景首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 未支付补偿金的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3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在此处并未规定竞业限制自行解除,而是赋予了劳动者请求解除限制的权利。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3657号车朝琼、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 支付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后果
以低于约定金额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并不会造成免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但所支付补偿金如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根本违约,造成免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
1. 劳动者不时在诉讼中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补偿金为由主张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此,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但违约情形并未严重到足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请求补足约定补偿金的方式获得救济。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455号王伟与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 实际支付的补偿金如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根本违约从而造成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138号哈尔滨瀚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4. 支付频率是否必须按月
法院的总体观点是第23条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只要劳资双方能够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就支付频率达成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807号谢修敏与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终1331号柴宁杰、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2331号朱铭与太仓市天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0号李恒与东莞大岭山兴雄鞋厂、鹤山市易高鞋业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5. 约定的前置条件未成就是否可以不支付
近年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常加入员工的通知报告义务,即员工需在离职后定期向公司汇报其未从事竞业这一情况,公司在收到汇报后方支付员工补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加入通知报告义务,但是如果员工在事后拒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最好仍然按时支付补偿金并在准备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及时提起诉讼维权
员工未履行该义务并不构成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或者要求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583号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高绪楠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在判定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违反该通知报告义务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497号钱柄桦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的解除权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民法典》的定性。即该权利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可按照自行发函的形式行使,法院嗣后的判决仅是确认。不一定必须通过法院行使。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653号杭州市余杭区乐之舞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苌晓阳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中就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就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各地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1. 按照司法解释的补偿标准来规定
2. 以工资为计算基准
存在两大争议
综上,如果要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不应低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 当地方标准高于司法解释标准时,是否应当以地方标准为准?
深圳中院的观点是应当适用较高标准,根据《立法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既然特区条例可以对法律等做出变通规定,那么对于司法解释也应当可以做出变通规定。而特区条例对劳动者保护力度更大。省高院2002年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2条也规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区条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5039号樊卫林与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 当地方标准低于司法解释标准时,应以何种标准为准?
低于司法解释的地方补偿金标准不应继续适用
概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目前持该种观点的司法文件主要包括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