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 院之间、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 院与人民法 院之间、各专门法 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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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 院之间、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 院与人民法 院之间、各专门法 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在人民法 院系统内部受理案件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具体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 院进行一审的问题;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 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是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的纵向划分,解决上下级法 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
划分因素:案件的性质和影响;
具体划分
最高人民法 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 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 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徒刑、死刑的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贪污贿赂案件、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而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法 院可以审判应由下级法 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法 院绝不可以审判应由上级法 院审判的案件;
上可以审下,下不能审上;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是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的横向划分;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一般原则(遵循以犯罪地法 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法 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 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 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 院审判);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 院于普通人民法 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 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 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军事法 院: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一般而言,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 院和地方人民法 院或其他专门人民法 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 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 院
车站、火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针对铁路线路、机动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 院管辖(国际列车除外);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由管辖权的法 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 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情形
管辖不明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 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 院审判;
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 院管辖。上一级法 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 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 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18条;
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后的处理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 院,并书面同时当事人;
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外国人犯罪;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的交通工具上的犯罪;
中国公民在领使馆内及领域外的犯罪;
犯罪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新罪;
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
外国人在中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