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件
1、诉争财产为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
2、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未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诉争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
如何查封诉争房产
1、已经离婚,且诉争房产未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则无法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查封。
2、申请查封非债务人房产时至少需要提交待查封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且多次与法院沟通后才可能达成在执行程序查封该房产的目的。
何时进行查封
仅需满足在代位析产案件诉讼时该共有财产已被查封即可
3、共有人怠于履行分割诉争财产的义务
消极不作为
1.共有人未对房产进行分割,除了常见的债务人未与配偶离婚而未分割财产的情况之外,还包括夫妻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诉争财产分割的情况
积极作为
1.夫妻双方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的对于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裁判时主要通过现有证据是否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执行程序中法院出具裁定,认定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进入执行程序本身就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因此本要件基本不会成为代位析产诉讼中的争议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查扣规定”)
子主题
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一,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协议之时,就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关注,如其家庭主要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且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应当要求其配偶作为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以保证后期债务履行的可能;第二,如未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则在借款纠纷诉讼阶段就应当对于债务人的婚姻关系情况及财产共有情况进行关注,为后期执行查封、分割共有财产准备证据材料;第三,案件进入到代位析产诉讼阶段时,应当先关注管辖地法院的既往判例尤其是是否应当先行撤销离婚协议。如无需先撤销离婚协议,则按前文所述要件准备证据材料处理案件;如需先行撤销离婚协议,则应当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此外,鉴于代位析产诉讼的不确定性,案件处理期间应当注重与债务人的沟通,以代位析产诉讼促成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也是降低诉讼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方式。
实践中由于代位析产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如未找到管辖法院支持的案例,为了保证诉讼方案的效果,也可以先提起撤销之诉然后再进行代位析产诉讼,但是除了需要考虑案件处理周期的因素之外,还需要注意债权人是否可以证明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期等的问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当先撤销离婚协议,(2020)鄂01民终12094号李某、吴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6307号梁某等与付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虽然最终认定的理由与广州中院有所不同,但是也同样并未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作为代位析产的前置条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7556号吕学军、詹熔炉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采用无需先行撤销离婚协议的约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