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2024考研 或 期末考试)
参考书目: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吴志忠《国际经济法》、其他自己搜集的资料 适用领域:2024考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5)、期末考试、其他 非常全,背完就能上考场了~
编辑于2022-07-08 12:15:36国际经济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绪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名简论)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0名词解释2012论述 资料80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经济的国际法”,而认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广义说不拘泥于传统的理念和法学分科,注重从实际出发,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与不可分割性
赞同广义说的理由: ①现代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管辖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我们将私人的跨国经济交往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则不能如实反映国际经济生活的现状。 ②现代法律体系事实上已适应国际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发展,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相互交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互渗透,共同调整着调整着复杂多样的国际经济关系。如果我们固守传统法学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界限,则不能客观描述现代法律体系发展的现状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名简)
2010,2017简答2016论述 资料8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1、内涵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基于国际经济活动而形成,并具有特定的经济内容。国际经济关系区别于国内经济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或者说跨国性
2、外延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领域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不仅包括国际公法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而且涵盖分属于不同国家管辖下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国际组织之 间所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具有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
3、现实特征
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两个方面,且二者相互联系,具有多层次性、立体性的特点。 横向经济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平等主体资格参加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发生的关系,它们一般基于国际经济合同或协议而建立,具有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等基本特征。 纵向经济关系则是指国家以主权者的身份对自然人、法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行管理和管制所发生的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范围(简答)
资料81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主要指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基本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含国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又包含“私法”规范。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基本法律规范
1、一国调整私人对外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如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等
2、一国管理和管制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如外国投资法、关税法、外汇管理法
3、国家间形成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规范
如双边投资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4、经由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认可的国际经贸惯例
如国际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四、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阶段
2、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
3、发展阶段
五、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单独关税区。
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能够独立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单独关税区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及随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但“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独立性和主权问题,因此,它与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不能相提并论。主权国家具有全面的法律能力和独立国际法律人格,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目前在WTO存在四个单独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包括
(1) 国家
1、国家的双重身份所引起的问题
双重身份
(1)主权者/政治身份
(2)商事主体/法人资格
①以盈利为目的
②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
③国家不属于法人,但其法人资格体现在其对资源的控制
产生难题
(1)国家/财产豁免
eg.国家控股/国企的财产
(2)国家契约性质及效力
2、国家契约
特点
①一方为国家,一方为外国投资者
②通常含有适用国际法与国际仲裁的条款
③多表现为特许协议
3、国家的特殊性
①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条约、合同主体
②具有实行国有化的权力
③享有国家及其财产得豁免权:司法/财产
④享有外交保护权
(2)国际经济组织
(3)自然人
(4)法人
(5)跨国公司
六、跨国/多国/国际/世界公司Transnational/Multinational/International /WorId Corporation (名词解释、简答)
资料82
(一)概念
在两个/两个以上国家经营业务,各实体之间共享资源、共担责任,共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的工商企业。(也背)
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将跨国公司定义为:“跨国公司是指一种企业, 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三)特点
资料83吴书7
1、跨国性
两个/两个以上国家有分/子公司
2、全球战略
3、不同实体组成
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4、内部联系
①基于股权
②基于非股权的安排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母国(home country)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大多制定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四)基本结构
资料83
1、母公司
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产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母公司是依照母国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子公司
是指被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接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一般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
3、分支机构
海外分支机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分支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国籍,属于母公司的增设部分,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
(五)基本要素
1、是一个工商企业,在两个/两个以上国家经营业务
2、一个中央决策体系,有共同的政策,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
3、各个实体之间分享资源、共担责任
(六)法律地位
(一)国内
1、子公司:独立法人。独立的法律人格,单独担责。
2、分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
3、母公司/总公司:契约型。不脱离管理,又有自主经营权
(二)国外
1、不构成国际法主体,不承担法律责任
2、对国际法影响
①参加和影响国际关系
②行业标准
③承担越来越多的国际责任
④全球化的积极推动者
(七)《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
(八)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与管辖权冲突问题:对跨国公司行使域外管辖权
1、国籍联系:法律人格者责任,即国家负责
2、效果原则/客观属地原则
3、资产关联:看资产关联度、实际控股
(九)母公司的债务责任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不干预:母公司不担责。eg华为
2、子公司的自主性受母公司的干预/支配:母公司担责(仅本行为)
3、子公司受母公司支配失去自主性:母公司担责(任何行为)
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简答)
资料83吴书12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个方面。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1、国际条约
是指国家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使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一般具有任意性,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国际惯例才对他们有约束力。对此类惯例允许当事人修改或补充。
国际商事惯例特点
1、商业实践中自发形成 的惯常做法
2、得到经常遵守,并产生合理期待
3、内容明确性、商业性
4、国际性、普遍性
5、任意性
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它是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作出的有关国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不对会员国具有强制力。但是符合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组织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被看作国际法的渊源
4、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测源,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国内立法一般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具有效力。在一些国家,法院判例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统一制:国内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分流制: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
八、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了解)
资料84
相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广义包括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
九、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名简论)
2009,2018年论述 资料8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
概念
国际经济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是指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体现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公平互利原则(17论述)
概念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和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取得的成果。
要求
1、在国与国的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以各种借口或形式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2、在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上,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上,切实保证各方当事人都有实际的经济利益,任何一方都不能用经济或技术优势胁迫对方签订不平等协议。
(三)国际合作共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提出的
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简论)
国际法不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全部领域,也无法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全部内容。 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国际经济法不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区别
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以上三者外还包括大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以及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国际民间组织、国际商事机构等
2、调整对象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仅调整主权国家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不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非经济领域的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又把跨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商事组织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从整体上讲,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相对较大。
3、表现形式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及国际仲裁的判决或裁决等。 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除了包括涉及经济内容的上述因素外,还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冲突法以及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商务惯例等。
(二)联系
1、国际经济法作为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交叉作用的产物。可以说,国际经济法是以国际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之间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存在相同或重叠之处。如国家主权原则等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发展都决定于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发展与变化,二者都是为维护一定的国际社会秩序服务的。
1、国际经济法以国际法为基础发展起来
2、规范内容上有相同/重叠
3、都为一定的国际社会秩序服务
十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简论)
(一)区别
1、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除了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仅调整经济关系,除了包括一部分涉及私人财产的跨国交易关系外,还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作为主权者对私人涉外经济活动实行管制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vs经济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vs国家+国际组织
2、调整方法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运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即通过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来规范引导各类主体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 国际私法采用间接调整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引应当适用何国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间接调整vs直接调整引导和管理经济行为vs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3、基本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基本上是实体法规范,而国际私法的规范则主要是冲突规范
(二)联系
1、主体都可能包括国家
2、国际私法规范表现为各国的涉外立法,同时也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关系若发生冲突需要国私解决
十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简论)
2015年简答
(一)区别
2、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国内法上的法人、自然人、国家之外还包括国际组织等
3、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的和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各类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的则是一国内部的经济关系
1、规范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不仅包括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国际条约
(二)联系
1、对象都是经济行为,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解决的都是经济问题,都是实体法规范
2、都含国内法
3、法律概念基本相同,如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等等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复试新增必背)
一、国际法规则范围的扩大与作用的增强
首先,一些原先纯属国内法管辖的经济活动,已同时置于WTO规则的控制之下
其次,WTO规则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 趋同化
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低地位凸显出来,数量大大增加,涉及范围日益广泛
二、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步伐的加快
政府间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会都为促进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统一化作出了重要努力
三、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
WTO规则有人更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受理范围广泛
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仲裁机制现在也广为采用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一、...
五、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复试新增必背)
首先,中国是现行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参加者和维护者。 然而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世界经济增速放缓,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国内政治经济压力,以“国家安全”及贸易平衡为借口,通过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来片面维护自身利益,背离以开放合作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规则。在此情形下,中国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积极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体制。 中国支持世贸组织进行必要改革,以增强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中国是旧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参与者
最后,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和秩序的倡导者和促进者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名简)
1、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行为
2、特点
(1)当事人营业地处不同国家
(2)标的物有特定的范围
作为买卖行为标的物的货物是非私家用的货物。凡属向国外购买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消费物品、有价证券、公债、股票、投资证券和货币买卖以及船舶,飞机、电力低应等,都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只有原料、半成品、工业设备以及专为销售而买卖的商品才是国际货物买卖
非私用,非个人消费品非有价证券、公仔、股票、货币买卖非船舶、飞机、电力原料、半成品、工业设备等才是
(3)需要办理众多必要手续
(4)受多重法律调整
(5)以平等互利为基本原则
营业地、标的物、手续、法律、原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
1、1964《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 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IS)
2、1964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F)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法典化方向迈出重要的一步。 局限:(1)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2)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3)条文过于繁琐(4) 参加的国家为数不多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for the ntem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简论)
1、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适用
2018年简答2010年简答
(1)主体: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适用: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客体:货物买卖:通常是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不适用的货物买卖种类: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货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以及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不适用的货物买卖方式: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客体(不适用)
消费者合同拍卖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有价证券/货币船舶/飞机电力
(4)内容: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双方权利义务
内容(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产品责任问题(但要求卖方承担适量担保责任)
(5)效力:公约的适用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不适用本公约,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但若排除适用公约:第一,排除和修改公约要书面作出,以避免法院或仲裁庭曲解当事人的意思,排除的方法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公约。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只提到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意味着合同排除了适用公约或某个国内法。
适用范围
主体: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客体(不适用)
消费者合同拍卖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有价证券/货币船舶/飞机电力
内容(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产品责任问题(但要求卖方承担适量担保责任)
效力(任意性)
在我国,合同中明确选择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
可以通过约定改变/排除公约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通用的和普遍承认的做法和通例。具有任意性,只有当事人约定选择时,才具有约束力,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华沙—牛津规则》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on of trade terms)
又称对外贸易价格条件,是指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以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风险与责任的划分
(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装运港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加保费
2、向承运人交货
FCA:Free Carrier 装运港船边交货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加保费付至
3、其他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工产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4)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5)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6)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进口国指定地点)
DAP:目的地交货、运到
DAT:运输终端交货、运到+卸下
DDP:Delivered Duty Paid 进口国指定地点交货
4、201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第一,贸易术语的删增和编排的改变。删除DAF、DES,DEQ和DDU,新增DAT(终端交货)和DAP(指定地点交货);不再按EFCD划分为四组,而是按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专门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术语进行排列。 第二,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在FOB、CFR,CIF 项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装运港船上,承担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不再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三,在FAS, FOB, CFR,CIF等贸易术语中加入了在货物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的责任划分。 第四,将通则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国内买卖合同。 第五,对每一个术语增加了指导性说明。
5、202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INCOTERMS2020》的修订,既有结构上的调整,也有内容上的变化,但总体上沿袭了2010年通则的传统(2类、4组、11个术语),同时更加接近当前贸易实践。该通则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施行。 一、将DAT改为DPU2010年通则,DAT由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如火车站、航站楼、码头)将货物卸下完成交货;2020年通则,DPU由卖方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所在地可以卸货的任何地方,而不必须是在运输终端,但要负责卸货,承担卸货费。 二、CIP和CIF关于保险的规定:2020年通则对CIF和CIP中的保险条款分别进行了规定:CIF术语下,卖方只需要承担运输最低险(平安险),但是买卖双方可以规定较高的保额;CIP术语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卖方需要承担最高险(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相应的保费也会更高。即在Incoterms2020中,使用CIP术语,卖方承担的保险义务变大,而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更多保障。 三、FCA术语下附加已装船提单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可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该提单。 四、在FCA、DAP、DPU和DDP中,与用卖方或买方选择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的相关条款2010年通则,我们都是假定在从卖方运往买方的过程中货物是由第三方承运人负责的;2020年通则,卖方或买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承运,也可以自运。 五、安保费用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列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即将安保费用纳入到运输费用,谁承担运输费用,谁承担运输中的安保费用。
(五)《国际商事合同规则》
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有效要约的条件
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内容十分明确肯定。“十分确定”是指至少应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这就表明,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看做内容确定,至于其他条款的内容可以以后商定或按照商业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一旦受到承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在发出之后,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的条件是要约撤回的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口头要约不存在撤回问题
4)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以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公约》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以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规定了两类情况不得撤销: 1) 要约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5)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②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③要约因被撤销而失效
(2)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对要约所提出的缔约条件表示同意。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和修改。
1)有效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公约》将承诺对要约内容的修改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如果受要约人对有关货物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以及纠纷的解决等作了修改或更改,视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该实质性修改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仅仅做了非实质性的修改,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承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要求。
2)承诺生效时间
到达生效原则
3)逾期承诺
是指承诺未能在要约所规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一般而言, 逾期承诺应被视为新要约,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有两种情况: 其一,可归因于受要约人的逾期承诺,这种情形下, 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发出通知 表明愿意接受这一逾期承诺,则该逾期承诺仍可保留其承诺的效力。 其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通成的逾期承诺,即如果该承诺在传递正常的情形下,本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其他原因而未能如期到达的,该承诺应视为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已失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承诺生效以前或同时到达要约
2、概述
(1)定义
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跨境货物买卖合同
(2)合同形式
形式上不受限制 公约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但允许缔约国对此项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
(3)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与约尾三部分组成。
1)品质规格
品名标准特殊要求
2)数量
单位:传统计量单位/国际通行单位换算该数量的正常使用条件:eg恒温恒湿
3)包装
保护美化增值
4)价格
本币世界货币虚拟货币
5)装运
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装运时间地点承运人
6)保险
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人是否买附加险(有贸易术语是最低险,无贸易术语是最安全的险)
7)支付
海运——信用证目的港交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8)检验条款
检验机构(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部)检测标准
9)不可抗力
法定的意外的
10)仲裁条款
自愿性平等性司法效力
11)法律适用条款
五、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简)
2017年简答: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交单
(1)交货地点
1)卖方营业地
2)特定地点
3)货交第一承运人
(2)交货时间
①约定时间②未约定时间按合理时间:按照一般国际实践,作为事实由法院根据货物性质和合同内容决定
(3)单据的交付
1)单据完整,符合合同、公约要求
2)约定的时间地点
2、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 否则,根据各国法律与实践,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并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如果因货物瑕疵导致人身伤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
(2)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1)具体含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2)第三者提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权利要求的条件
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
免责条件:①订约时第三者的权利尚未取得或未经公告 ②买方把货物运往预期运往或使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卖方不知道根据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货物的销售或使用会侵犯他人的权利。
第二,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3)卖方所有权担保责任的免除:买方接受/知道/要求/怠于通知
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
(1)步骤手续
(2)地点
(3)时间
2、接收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2)接收货物
3、检验货物
(三)惯常义务:eg 协助
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简/论)
(一)所有权的转移
1、概念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从何时起买方成为所买货物的所有人,从而对货物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卖方有义务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承担所有权担保义务,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都没有规定。因此,其应该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2、取决于
(1)国际惯例的规定
(2)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按运输方式
海运:跟提单——随提单转移
其他运输:交货即转移
(二)风险的转移
各国规定不一致:英、法采用“ 物主承担”,即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一致原则,美、德等国主张“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相分离原则” 《公约》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规定以下几项原则:
1、公约允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转移的规则
2、风险转移后产生的后果
若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灭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
3、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卖方运输)
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②卖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
货交指定地点/承运人
(2)在途运输的交货(卖方装船后找买家)
海上路货floating cargo: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运往某一地点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签订买卖合同。(2016 年名词解释)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己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失,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签订合同时/货交承运人/卖方隐瞒 卖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买方运输)
它是指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交货。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分两种情形:①卖方营业地交货:买方接受货物时,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转移给买方②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则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货交卖方营业地买方/货交指定地点
4、卖方根本违约对对合同风险的影响
买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过失责任+在发生严重违约时及时向卖方发出通知+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要求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乃至解除合同、索回价金等权利,均不受妨碍
一般规则
约定优先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在运货物
原则上合同成立时转移
七、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是指:三个交付问题一个担保问题。 ①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 ②交付延迟 ③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 ④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式:
1、要求实际履行
卖方不履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
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交付替代物等。 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在下列情况,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未在合理时间内答复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
3、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
卖方不履行合同或构成根本违约时
包括:根本违约、声明不履行、期满不履行 ①不交付货物、迟延交货、交货不符、所有权有瑕疵②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③卖方声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根本违约
概念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条件
重大损害、可预知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②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的,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要求
卖方已发货,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1)延迟交货的: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2)交货不符的: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3)在给予卖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的无效。
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有效力
卖方交付的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卖方交货数量大于规定时买方有选择权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二)买方违约
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债权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宣告合同无效
(1)根本违约:不履行合同/公约义务
(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4)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
(2)买方已支付价金,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
1)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2)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得知后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3)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无效
3、损害赔偿
物权的救济方法:未收取货款的卖方的权利
(1)停止交货权
(2)留置权
(3)停运权
(4)再出售权
(三)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1、定义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2、补救措施
(1)中止履行义务。订立合同后,若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无法履行其大部分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到来之前,明显看出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见19年真题p155)
3、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3)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厦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约补救
1)实际履行:合同在履行,但存在履行瑕疵,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2)损害赔偿
可以跟其他救济措施一起适用
3)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
违约责任
(1)原则
1)无过失原则
2)根本违约(担责) ——解除合同/交付替代物非根本违约(一般不担责)
3)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可解除合同但要通知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远输(名)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经由海上用船舶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港口运至另个国家特定港口的运输,具体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班轮运输又称件杂货运输。住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预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秩序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输货物,并收取相对固定的费用。班轮运输又被称为“四固定运输",即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固定的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班轮运输适用于杂件和小额货物的运输,班物运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经济实力上不平衡,船方比货方享有优势地位;一般采用格式合间;经常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 租船运输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之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运输货物,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商定的运费或租金的运输方式。租船运输又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一)班论运输
1、提单(Bill of lading B/L)(名/简)
(1)概念
1)定义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货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作用
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托运人的初步证据、提单受让人的终结性证据
③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2)种类(名)
①货物是否装船:已转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hipped B/L)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载明船名和装船日期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后,实际装船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这种提单不必等到货物特船后签发,卖方可以通过转让提单来融资,故而深受托运人的欢迎。但增加了收货人按约收取货物的风险。此类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
②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不可转让提单Non-transferable B/L
是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能避免转让中的风险,但缺少流通性
不记名提单(openB/L)=空白提单Blank-B/L
是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而仅在收货人一栏填写交与持票人或持有人的提单。无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其流通性太强,因而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较大。
指示提单(order B/L)=可转让提单Transferable B/L
是指托运人在收货入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称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货。 可通过背书转让。流通性大于记名提单,风险小于不记名提单。
③有无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clean B/L)
是指无明显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是指承运人在单据上附加或批注有货物外观状况不良的提单,如破包、污损、锈损等形容货物外观状况的批注。基于不清洁提单,只要货物的损害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由于不清洁提单难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不清洁提单的以外,银行或买方一般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④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转船提单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是指由海运或另一种/两种以上不同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都由船公司签发并承担全程责任。
联运提单(combined B/L)
多式联运提单(muti-modeltransport documeat)
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联运提单VS联合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
同:都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 异: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一定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而后者虽是由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但不一定是船公司。
⑤运费是否已付: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是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运费付讫字样。
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3)内容
提单没有统一的格式,由各轮船公司自己制订。通常包括: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的背面内容通常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4)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简/论,重重重点)
1924年《海牙规则》Hague Rules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②适用于提单,而不适用于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应适用于该规则的规定。③适用的货物排除了甲板货和活货物,当用人对此可自由约定
2)承运人责***间
①承运人只对货物装上船起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期间负责。②如果货物是使用岸上的装卸设备装卸,则从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到在卸货港越过船舷时止;③如果货物是使用船上的吊钩装卸,则从货物装上吊钩时起到离开吊钩时止。(装到卸,舷到舷,钩到钩)
3)承运人最低义务
保证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简称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①开航前 开航时 恪尽职守 适航
②妥善 谨慎保管货物
4)承运人的免责
承运人的雇员驾驶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非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即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①航行过失免责
③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②雇佣人火灾过失免责(承运人过失/故意,要担责)
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承担的责任以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 英镑为限,超出的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6)运输单据
货物装上船后,应托运人请求,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该签发注明“已装船“的提单
7)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准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8)索赔和时效
收货人应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在收货之前或当时,或在灭失、损害不明显时收货后的三天以内,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货物交付将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表面证据。但如果收货时已对货物状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则无需书面通知。诉论应该在交货之日或在应交货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之前、当时;三天内;一年内
1968年《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我国未加入 修改的内容
1)提高赔款限额
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按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法郎,以两者较高者为准。如果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是知道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成不作为引起的,则承运人就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2)增加集装箱条款
3)扩大了责任条款适用
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权使用承运人的各种抗辩和责任限制
4)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
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本规则或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每一缔约国都应将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5)明确提单最终效力
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已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照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
6)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事由发生之后,经当事人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1978年《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1)缩小承运人免责范围
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为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延长责***间
责***间扩展到港至港或者说从收货到交货。这一规定适应了集装箱运输,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3)提高承运人赔偿限额
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中以其较高者为限
4)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当承运人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承运人就实际承运人及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赔偿,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舱面货与活动物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装在舱面上的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明确保函的法律地位
善意保函有效;不得对抗收货人
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但对第三方无效。在出现欺诈时,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并且不受责任限制的利益。
7)对清洁提单批注的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与提单的规定有合理怀疑或无适当方法核对时,可以不做明确批注。这意味着这张清洁提单可能不是真正的清洁提单。承运人在上述情形下,必须在提单上作出明确的保留。否则,就视为承运人认可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8)增加延迟交货赔偿限额
相当于迟延交货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在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9)诉讼时效
从1年延长到2年。同时规定,可以在时效期限内的年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但该法院必须在下列范围内:被告的主营业所,而在无主营业所,则为其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装货港或卸货港,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10)规定了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关系
凡前两个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退出上述公约。
2、电子提单(Electronicbill of lading)(名,重)
概念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据。电子提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数据,使单据的流转在瞬间得以实现,避免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电子提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凭密码进行流转,防止利用传统提单进行海运欺诈的行为
电子单证问题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国际商会《数据电传交换统一行为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单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的我国立法
3、班轮运输中应注意的问题
资料108
(1)提单种类的选择
在一股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规定,买方和银行都不愿接受收货待运提单、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
(2)承运人的责任
首先,只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其次,对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防患方法是保险最后,选择承运人时要多因素考虑,避免纠纷发生造成的损失
(3)FOB条件下的托运人
买方和卖方均为托运人,在指示提单中的托运人一栏应填写卖方
(4)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其接管的货物装船之前,或者尚未装船完毕之前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两种提单被许多国家的法律视为违法行为
(二)租船运输
1、种类
(1)航次租船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部分舱位,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
(2)定期租船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约定用途内使用,并支付租金
(3)光船租赁
由出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广船,由承租人雇佣船员,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并支付租金
2、租船合同(名/简,重)
资料108
(1)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定义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港, 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从本质上属于运输合同,不同于租船合同。
1)特征
①当事人是承租人
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仍保留在船东手里。但船舶和舱位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享有
②出租人义务
妥善谨慎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支付
③合同应约定装卸期间,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是承租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卸,则应承担由此而给船舶带来的港口滞期费。速遣费是指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装卸,则出租人应支付给承租人一定的费用
④统一的标准格式
⑤没有统一适用的公约
⑥提单
2)主要内容
(2)定期租赁合同
1)特征
①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
③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计算
④具有财产租赁和运输合同的双重特征
(3)光船租赁合同
1)特征
①承租人自己配备船员
②仅转移占有和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
③承租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④本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资料110
(一)概念,特点、种类
1、概念
2、特点
主体,航空器,跨越国境
3、种类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二)国际航空运货物运输公约
1、1929《华沙公约》
2、1955《海牙议定书》
3、1961《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1、航空货运单
2、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1)责任
(2)免责
3、托运人的责任
4、索赔与诉讼时效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资料112
(一)概念、特点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1、《国际货约》
2、《国际货协》
(三)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订立
2、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3、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四、国际多式联运
资料112
(一)概念、特点
1、概念
2、特点
(1)主体:经营人与发货人
(2)运输方式:两种或两种以上
(3)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全程联运
1)网状责任制
2)统一责任制
(二)法律问题
1、货物风险的划分
2、法律适用
3、运输单据的性质
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
1、多式联运单据
2、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责***间
(2)赔偿范围 责任限制
3、发货人的责任
(1)保证责任
(2)过失赔损
(3)运送危险品的特殊规则
4、索赔与诉讼
(1)通知义务
(2)时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概念和种类
资料114
(一)概念
(二)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3、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概念
(二)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
如实相告:重要情况
实际知道的: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
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无限告知制度和询问告知制度
履行保证:允诺作为/不作为
保险人
依法经营
明确说明
(3)可保利益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近因原则
风险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海商法中指海难,且只管海难
(4)补偿原则
只补偿、不惩罚
(5)代位求偿原则
(6)自由原则
(7)合法原则
(三)合同形式:主要通过保险单据的形式体现的
1、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
2、保险人/代理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四)合同内容
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保险价值:货物总价值保险金额:投保的实际金额保险费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资料115
(一)承保范围
1、承保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2、承保损失/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定义
列举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单独费用
3、承保费用
(1)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
(3)特别费用
(4)额外费用
(二)险别及除外责任
1、基本险
(1)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平安险+单独海损
(3)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3、除外责任
(三)代位求偿 委付
1、代位
(1)概念
(2)条件
(3)限制
2、委付
(1)概念
(2)效力
3、代位与委付的区别
第三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
一、概念
资料120
二、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1、外汇
2、票据
资料120
(1)概念
(2)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独立性
4)流通转让性
(3)种类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4)票据行为
1)过程
①出票
②背书
③提示
④承兑
⑤保证
⑥付款
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资料120
3、现金(但一般不使用现金)
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汇付/顺付/汇款 remittance:买方去银行开汇票,卖方拿着汇票去银行取钱
资料121
种类
1)信汇 mail transfer M/T
2)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银行通过电传,现在通过数字信息转账
3)票汇 demand transfer D/D
应用
1)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很大;用于订金、尾款、佣金等的支付
2)预付货款 payment in advance:eg.CIF
3)货到付款 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eg.DDP DDU
4)凭单付款 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流程
2、托收/逆汇 collection: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汇票从银行拿钱,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资料121
(1)适用情形
1)卖方要在买方地推销产品
2)卖方滞销的产品呢需要迅速销售
(2)种类
1)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带任何单据
2)跟单托收 documentary: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付货款
①付款交单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卖方交单以买方清付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时,指示银行只有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取的货运单据。本来提单和汇票一起流通,都在卖方手上,最后都给买方,这里把两者分开了
a.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付清货款的同时取得货运单据。(将货运给买方,接货后给钱)
b.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是指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做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货、提单都给买方,销售后赚钱了/约定一个时间 再付款)
②承兑交单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收取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汇票到期时再付款(买方承兑——赎单收货——以后再付款)
远期
(3)性质和特点
①商业信用性质,银行不检查单据,不保证付款
②货款支付完全取决于买方信誉,风险很大
③对买方有利,因为省去开证手续、不须预付开证押金,还可预借货运单据
④可在买方地设代理人料理拒付问题
(4)业务程序
3、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买方申请开证,通知行通知后卖方把提单给议付行,议付行把审核后把钱给卖方,然后把提单给开证行要钱,开证行再拿着提单找买方要钱,买方拿了提单后取货
资料121
1、概念
2、种类
1)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L/C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所以这种分类已经失去了意义
3)保兑信用证 confimed L/C、不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 L/C
4)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C 一般只可转让一次
5)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6)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L/C
7)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3、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资料122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通知行
4)受益人
5)议付行
6)付款行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资料122
(1)信用证交易的性质:独立抽象性
1)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之外的交易
2)信用证是单据交易
(2)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1)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义务
单证、单单一致向卖方付款
单证、单单一致要求买方付款赎单
开证行不付款
单证、单单表面不一致银行发布止付令
开证行的免责
1)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2)对传递延误/遗失免责
3)不可抗力免责
4)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免责
2)审单标准及相关义务
3)银行的免责
①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②对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③对恐怖袭击的免责
(3)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
(4)信用证欺诈及救济
1)欺诈的表现形式
按主体
①卖方欺诈:伪造单据;串通承运人倒签、预借、保函换清洁提单
②买方欺诈:仿造假冒信用证;软条款骗取质押金和履约保证金
③买卖双方共同欺诈:假单据骗银行贷款;巨额融资
按方式
①伪造单据
②欺诈性陈述/伪造单据内容
③伪造信用证
2)救济
①止付令:法院、证据担保、任一银行未善意承兑
②银行发现不对就先给汇票,让其去其他银行承兑,此时去核实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
信用证的有效期
①装运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
②装船日后21个工作日内必须交单
③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银行审单
审单期为5个工作日
单证、单单不符时,银行可联系买方,如其接受其不符点,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4、保付代理
(1)概念
(2)分类
1)进口保理
2)出口保理
3)双重保理
(3)当事人 关系人
1)出口商
2)出口保理公司
3)进口商
4)进口保理公司
(4)国际保理业务程序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和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管制制度
一、关税制度
资料127
1、概念
2、特点
(1)强制性
(2)无偿性
(3)预定性
(4)涉外性
3、种类
(1)进口税
(2)出口税
(3)过境税
(4)附加税
(5)差价税
(6)特惠税
4、征收方法/标准
(1)从量税
(2)从价税
(3)混合税
(4)选择税
高/低关税鼓励性/限制性关税
二、非关税措施
资料128
1、概念
2、特点
(1)灵活性、针对性
(2)有效限制进口
(3)隐蔽性、欺骗性、歧视性
3、种类
(1)进出许可证
(2) 进出口配额
进出口由政府配额:总量、总价、组合限制
商品本身的关联度限制进出口。eg.猪肉限制:肉、猪、肉制品
(3)外汇管制
汇率、外汇总量、进出口退汇补汇
(4)进出口商品检验
(5)海关估价
(6)政府采购
(7)进口最低限价/启动价格
(8)进口押金/进口存款
三、对贸易领域内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
资料129
(一)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
1、概念
2、种类
(1)垄断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倾销与反倾销
资料129
1、倾销
(1)概念
(2)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①国内销售价格
②第三国价格
③结构价格
④替代价格
2、反倾销
(1)概念
(2)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
①倾销存在
②损害存在
③因果关系
(3)反倾销诉讼
①申请
②立案
③调查
④裁决
⑤司法审查
3、我国的反倾销法
(1)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1)确定倾销
2)确定损害
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阻碍
3)因果关系
(2)反倾销调查
1)发起方式
①申请调查
损害+因果关系;足够国内生产者的支持
②商务部主动调查
2)分为
①初步裁定
②终局裁定
(3)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4)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
(三)补贴与反补贴
资料130
1、补贴
2、反补贴
(1)概念
(2)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
1)存在出口补贴:直接或间接
2)存在损害
3、我国的反补贴法
(1)专向补贴
(2)损害
(3)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4)反补贴调查
(5)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
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承诺修改价格
反补贴税
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的补贴金额,纳税人为进口经营者
只能对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而产品适用,除非
1)违反承诺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违反承诺前进口的除外)
2)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 追溯征收
3)下列三种情形并存,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返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①进口产品在较短时间内大量增加
②此种增加对国内产品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③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四)保障措施
资料131
定义:一般定义、《关贸总协定》定义、《保障措施条例》定义
1、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1)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2)国内产业严重损害
(3)因果关系
2、调查的发起
申请调查
主动调查
3、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4、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保障措施的实施
初步裁定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①证据表明进口数量增加②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终局裁定 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①确定进口数量增加②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实施条件:①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国②限制: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③终裁决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予以退还
实施期限:①不超过4年②特别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总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③超过一年的,应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四、我国《对外贸易法》
资料132
(一)基本原则1-5
(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多边管制制度
第一部分 区域性贸易协定
一、区域性贸易协定概述
资料133、145
(一)含义及分类
1、优惠贸易协定
2、自由贸易区
3、关税同盟
4、共同市场
5、经济联盟
(二)发展趋势及特点
1、数量范围增加
2、跨地区、跨州的双边贸易协定发展迅速
3、所涉及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
4、呈现出一种普遍性的扩大和合并的趋势
(三)兴起的原因
1、WTO多边贸易进展缓慢
2、保障市场准入
3、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
(四)区域性经济合作的影响
1、正面
2、负面
二、欧洲联盟主要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资料133了解
(一)关税制度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制度
1、共同海关规则
2、原产地规则
3、海关估价制度
(二)非关税制度
(三)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主要法律:《贸易壁垒条例》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资料134
(一)NAFTA的基本结构
(二)货物贸易规则
四、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文件
资料134
(一)单边行动与集体行动计划
(二)经济与技术合作
第二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WTO
资料135
一、WTO的历史
蔡老师PPT47
(一)从GATT到WTO
(二)WTO的建立
1、1994年《马拉恪什宣言》
2、GATT与WTO的关系
3、《建立WTO协议》的内容
4、建立后的成果
5、中国与WTO的关系
(1)中国与GATT的关系
(2)中国与WTO的关系
(3)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4)中国入世后的情况
6、中国与“一国四域”的特殊关系
二、功能
蔡老师PPT 51
1、国际经济组织
(1)成员: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2)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的增长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
(3)组织机构
2、多边贸易条约体制(法律制度)
(1)《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3、谈判场所
(1)关税减让谈判
(2)服务市场开放谈判
(3)新议题和新规则的谈判:社会条款(劳工条款)、碳排放、农产品补贴(取消农业税、家电下乡)
(4)新课题的研究与讨论
三、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
吴书139
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
(一)最惠国待遇
资料135吴书139马工程140
1、定义
吴志忠
吴书139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必须给予缔约国任何第三方
马工程
马工程140
《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在对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在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方面,成员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领土相同产品====一成员对产生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不限于世贸组织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产自或运往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产品
2、特点
①普遍性、自动性: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延及多方
②相互性:每一成员既是给惠国也是受惠国
③同一性:最惠国待遇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3、适用
(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2)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吴书140
(3)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
(4)进出口的规章手续
(5)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4、例外
(1)历史性安排
(2)边境贸易、区域性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3)经缔约国大会批准的豁免
(4)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5)因国际收支不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6)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7)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8)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5、分类
吴书140
无条件~
有条件~
6、内容
吴书140
(1)有关进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
(2)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关于移民、投资、商标、铁路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条件
对其修改
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二)国民待遇
资料136
1、定义
2、适用
背吴书141
3、例外
(1)政府采购
(2)政府补贴
4、《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马工程142
(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
1)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待遇
确认成员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审查两方面
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②进口产品承担的税费是否高于国内产品承担的税费
2)具有直接竞争/替代产品关系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待遇
确认成员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审查三方面
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属于直接竞争/替代产品
②进口产品承担的税费是否没有同等征收
③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是否为了保护国内生产
(2)国内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
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
(三)特殊差别待遇
马工程143资料137
1、含义:发展中国家更优惠待遇
2、适用
(1)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
(2)关贸总协定 多边谈判协定:非关税
(3)较不发达国家之间:关税减让、取消区域/全球性安排、非关税减让
(4)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任何措施
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
资料137
(一)关税制度
1、关税的含义
2、关税的种类
(1)根据货物进出境流向
1)进口税
2)出口税
3)过境税
4)附加税
5)差价税
6)特惠税
(2)在正常关税之外征收的关税:特别关税
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3)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
1)自主关税
2)协定关税
如,最惠国待遇关税
(4)从征收方法
1)从量税
2)从价税
3)混合税
4)选择税
3、约束并进一步削减关税
(1)关税减让
(2)约束关税/约束关税税率
(3)适用关税
4、约束关税义务例外
马工程146
(二)海关估价
1、概念
2、估价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2)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4)倒扣价格
(5)估算价格
(6)合理评估价格
3、注意
1)避免使用武断的虚构的完税价格
2)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用成交价格
3)否则
①首先,使用 相同/大约相同时间 相同进口国 相同货物的 成交价格
②其次,使用 相同/大约相同时间 相同进口国 类似货物的 成交价格
③再次,所得扣除价:按照进口国的再销售价格,扣除进口后加收的各项费用推算价格: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其他费用
(三)原产地规则
1、含义
1)根据国家立法或国际协议确立原则,由一国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规定
2、确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原产地规则协定》
3、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和原则
马工程147
4、纪律
(1)过渡期内的纪律:提出了三种确立原产地的标准
实质转变标准(税目改变)
从价百分比标准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2)过渡期后的纪律要求
1)货物完全获得的国家
2)若产品生产涉及多个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3)适用于货物进出口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原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
蔡老师PPT
3)目的
确定产品国籍
便于海关关税征收和贸易统计
投资效应
4)WTO约束: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
资料139
(一)非关税措施
(二)进出口数量限制
1、进出口数量限制指
2、关贸总协定要求普遍禁止数量限制
任何成员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禁止或限制是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例外
①对农产品的某些例外,严重短缺农产品的出口限制;消除过剩进口限制
②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③保障措施
(三)进口许可程序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1)科学证据原则
(2)风险评估与适度保护原则
(3)国际协调原则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1、含义
2、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非歧视要求
(2)必要性要求
(3)遵循国际标准
(4)透明度
(5)等效性
(6)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非政府机构行为的责任
第四节 贸易救济措施
资料140
(一)贸易救济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
(1)倾销与反倾销
(2)确定正常价值
(3)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倾销存在
2)损害存在
3)因果关系
2、反倾销调查
(1)发起
1)申请发起
2)自主发起
(2)裁定
1)初步裁定
2)终局裁定
(3)存在倾销是前提
(4)临时措施
3、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补贴措施
1、反补贴及其实施条件
(1)补贴与反补贴
(3)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1)存在出口补贴
2)损害存在
2、反补贴调查
(四)保障措施
1、含义
保障措施: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一成员在本协定项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进口至该成员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消或修改减让。
2、实施条件
3、保障措施的调查与措施
(五)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
(六)我国对外贸易法
资料144
1、基本原则
(1)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4)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5)平等互利原则
2、主要内容
第五节 其他贸易制度
(一)农产品贸易制度
(二)政府采购制度
第六节 义务例外原则
1、类型
(1)义务适用例外
(2)义务责任例外
第七节 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管制制度
二、WTO及其多边协议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资料134
(一)产生
(二)作用
(二)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及其一揽子规定
资料135、146
(一)谈判背景
(二)主要特点
1、时间长
2、参加者多
3、议题广泛
4、谈判的重心转移
5、谈判的结构采取“一揽子方式”接受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定的特点
1、从内容上
2、从法律概念和范围上
3、从法律规则的效力等级上
(四)谈判成果:建立WTO协议
四、世贸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吴志忠139)背
资料147 吴书139论述、简答答题用
1、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
3、关税保护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5、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
6、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五、世贸组织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吴志忠139)要背
(一)WTO《反倾销协议》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基本原则
蔡老师PPT 53
1、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
2、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ion
概念
在WTO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1)货物贸易中的非歧视性原则
1)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
(2)一般例外
(1)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3)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4)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5)与监狱产品有关;(6)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7)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3、关税减让与关税唯一原则
确保关税减让的效果——海关管理原则
(1)海关估价
(2)装船前检验
1)保证货物在数量、质量、价格等符合合同规定,防止虚报价格
2)客观、透明、非歧视的方式实施
(3)原产地规则
(4)协调税收
4、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5、发展中国家更优惠待遇原则
基本制度
1、农业协定
(1)市场准入
①只许约定税率②特殊保障措施③最低准入承诺
(2)国内支持
(3)出口竞争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4、反倾销协定
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6、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技术
(二)技术贸易
(三)技术转让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资料150
(一)技术许可
(二)技术咨询服务
(三)技术投资
(四)合作生产
(五)工程承包
(六)补偿贸易
(七)国际BOT
(八)特许专营
(九)合作开发
三、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一)概念
(二)特点
(三)种类
1、独占性许可协议
2、排他性许可协议
①独家许可②全权许可
3、普通性许可协议
①一般许可②从属许可/分许可
4、交叉性许可协议
①互换许可②相互许可
5、分售性许可协议
(四)主要条款
1、商务性条款
(1)合同名称、当事人
(2)签约时间、地点
(3)鉴于条款
1)概念
2)作用
(4)定义条款
(5)合同价格
(6)支付条款
2、技术性条款
(1)标的
(2)授权范围
(3)技术资料交付
(4)技术服务、人员培训
(5)保证与索赔
3、法律性条款
(1)侵权和保密
(2)不可抗力
(3)争端解决
(4)合同生效
(5)合同的延展和终止等
范围
1、专利使用权许可
2、商标使用权许可
3、专有技术许可
4、计算机软件许可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调整对象
2、国民待遇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独立性原则
5、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6、商标的使用
7、驰名商标的保护
8、商标权的转让
9、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
2、保护范围
3、自动保护
4、独立保护原则
5、保护的主体
6、保护期限
7、特别条款
(三)《保护表演者、音影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1、签订背景
2、主要内容
(1)宗旨
1)宗旨和目标
2)义务的性质
3)权利用尽问题
(2)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3)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使用标准
3、发展:《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议定书》
(1)形成背景
(2)主要修改
五、国际技术贸易管理
(一)国家对技术贸易的管理
1、发展中国家
2、发达国家
3、我国
(二)对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管理
1、限制性贸易做法
限制性商业条款
1、技术取得
(1)搭售条款:获得技术,也增加负担
(2)不竞争条款:与技术原有者不形成竞争。eg.引进进口技术的车不能出口
(3)不得反控条款、不质疑条款:技术不能创新
2、技术使用
(1)对改进技术的限制、对技术的研究和发展的限制
(2)片面回授条款:改进技术的不对等交换条款
(3)使用范围限制
(4)产品产量限制
(5)使用人员限制
(6)工业产权期满或失效后的技术使用限制
(7)停止使用条款
3、产品销售
(1)出口限制
(2)固定价格条款:销售价格限制
(3)独家代理限制:销售途径限制
面对限制条款,我们签约与否要看
1、技术的先进度
2、国内的适应度
3、能否促进国内创新及本国技术的发展
2、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原因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服务
1、概念
服务是由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的,具有使用价值,能够给他人或他物带来帮助或变化的人类活动
2、特征
无形性,不可分离性,质量的差异性,不可储存性,所有权的缺乏性
(二)国际服务贸易
1、概念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法人,自然人从该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到他国境内接受服务,或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一种贸易方式
2、特征
标定物一般是无形的生产消费的同步性和国际性国际服务贸易保护更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复杂性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1、产生背景
2、框架体系
3、核心内容
(1)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
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类
①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
即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不涉及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的
②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即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这是通过服务消费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
③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来提供服务,包括为提供的服务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④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也称为自然人存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与模式三类似的是,这也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但移动的是作为自然人的提供者,而非作为公司实体、组织或机构等形式的提供者。
(2)成员方的责任和纪律
1)最惠国待遇
①内容
一成员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国际司法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边境贸易中的输入和输出
②特征
是各成员方普遍适用的一项义务 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中最惠国待遇,不仅给予服务本身,而且给予服务提供者 是一种立即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是一种在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比较的待遇 是以任何其他国家作为第三国的参照标准的,第三国可以是也可以不是GATS的成员方,但最后国待遇的受惠者则必须是成员方的相同服务或相同服务提供者
2)透明度
各国政府必须公布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做法以及所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并且要求在WTO建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 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的变动情况通知WTO。但也有例外,一旦对外公布会妨碍法律法规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某一企业合法利益的机密材料,可不对外公布。
3)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
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4)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允许各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服务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或对某一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时,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而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如果某一成员认为某个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则按GATS规定可提起争端解决,
5)国内规章合理性义务
对各成员的国内规章的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1)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当事方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3)要求任何成员行迅速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件不能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4)要求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请求,主管机关应毫不延误地向其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
6)垄断与专业服务及商业惯例
GATS并不反对创建和维护垄断服务。但成员方在实施垄断经营时,不应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其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 如果一参加方在服务贸易行业中存在一些虽不属于垄断和专营范畴的商业惯例,但却对服务贸易构成障碍,则该成员方应该就这些商业惯例,在接到其他成员方请求的情况下,与其进行磋商,在不违背国内法规及保障机密范围内,尽可能达成满意协议,并向请求方提供合适的资料
7)一般例外条款
各成员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遵从GATS的规定和纪律: (1)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 (3)防止诈骗的习惯做法或处理服务合同的违约事宜; (4)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秘密的措施; (5)不公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资料; (6)采取有关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军事机构使用的服务的行为; (7)处理有关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原料的行动措施; (8)处理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9)采取为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行动措施; (10)在征收国内税而采取差别待遇时,只要不仅仅是对待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旨在公正、有效地征收或收取直接税,就不被视作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11)只要采取的差别待遇是基于避免双重征税或因参加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或协定的需要,就不应被视为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
(3)具体承诺义务
各参加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列出开放的服务部门或不开放的服务部门承诺单,并表明对于开放的部门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或不开放的部门免除哪些义务
1)市场准入
一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同待遇
在作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2)国民待遇
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根据该表内所述的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特点: (1)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持宽容态度。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条件的国民待遇规定。当然,每一成员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按承诺表的要求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国民待遇。 (2) 并不要求待遇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待遇措施的实行不改变竞争条件,均被视为符合该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3) 属“超国民待遇"规定。很显然,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有关待遇与给予自身有关部门的待遇相同,是GATS国民待遇原则所要求的,而给于其他成员以优惠待遇即高于其自身有关部门的待遇则是该原则所允许的。
(4)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
4、GATS的意义
(1)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2)国际投资
(3)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4)协调各成员方的利益
三、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立法
(一)立法现状
1、概况
我国服务贸易最大的问题
1、服务贸易不发达
2、国际服务贸易低端
对策
1、经济转型,向高端服务贸易转型
2、社会发展理念要发生改变
3、服务业法制化
2、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限制
1、金融
2、国民教育
3、铁路
为什么不开放
1、当前经济水平:产业经济
2、服务贸易法律规制落后
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1、根据国际条约义务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原则。我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承担的市场准入和给予国民待遇义务来进行,根据对外贸易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服务贸易实景有条件开放原则,此规定是符合GATS要求的2、根据互会和对等发展服务贸易原则。与同我国没有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其他国家开展服务贸易时,我国可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发展相互间的服务贸易往来,这一原则也符合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习惯性做法3、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应维护国家利益,但凡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有害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会污染环境的服务贸易都将受到禁止或限制。此外,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以及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国家也将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4、维护国家安全原则。国家对于军事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
(二)管理体制
1、管理机构
2、管理依据
3、管理方式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
一、概念
资料163
二、分类
1、按投资主体
(1)政府(官方)投资
(2)私人投资
2、按投资者与所投资对象之间的经济联系
(1)直接
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建合营企业
在外国新设分公司 营业所 工厂 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
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
(2)间接
不伴随经营权
不伴随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流动
3、按投资的时间长短
(1)长期投资
投放期限为五年以上
(2)短期投资
投放期限为五年以下
我国以三年为准日本为一个财政年度
三、特征
直接投资,服务业,收购与兼并,投资自由化
四、国际投资环境
1、政治环境
2、社会文化~
3、行政和法律~
4、经济~
5、投资~
五、国际投资的有关法律争议问题
(一)外资准入的自由化问题
(二)BOT
(三)投资争议解决的国际化倾向问题
六、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资料166
(一)合资经营企业
1、概念
2、特征
法律性质
股份式合营企业:是法人
契约式合营企业/非股份式合营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二)合作经营企业
1、概念
2、性质
通常是无法人资格的合伙
法人式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伙
(三)外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
1、概念
2、性质
大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法人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非法人式企业:合伙/独资企业
七、国际投资的其他形式
(一)跨国并购
1、概念、特征
2、种类
(1)按被并购对象所在部门划分
1)横向并购
概念
处于同一经营环节上的相关企业的并购
带来的反竞争效果
经济的集中,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
2)纵向并购
概念
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公司之间的并购
带来的反竞争效果
没有参与并购的企业,减少参与市场交易的机会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价格歧视
3)混合并购
概念
两个以上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带来的反竞争效果
恐吓理论,使潜在的竞争者受到恐吓,放弃进入市场的打算
(2)按收购者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
1)直接并购
直接提出所有权要求/发送转让请求
2)间接并购
收购股票
(二)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1)概念
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模式
(2)特征
开发者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主体具有特殊性合作安排复杂多样,大多采取契约合作方式
2、BOT合作方式
(三)国际特许协议
1、概念
2、特征
主体专属于政府的某些权利须经批准
3、法律性质
特许协议属国际法范畴
把特许协议看作国际协议是有疑问的
我们认为特许协议应属于国内法契约
4、效力
国家固然应受特许协议的拘束,但只以国内法负责,不负国际法责任
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不是国家间协定,因而不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有权自由有效地直接变更或废除特许协议的全部或部分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国际直接投资的双重作用
对资本输出国
1、占领海外市场
2、保证原料供应
3、利用廉价劳动力
4、获取利润
5、减少国内就业机会
6、减少商品出口
7、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对资本输入国
1、弥补缺口
2、带动国内投资
3、增加出口
4、增加就业机会
5、竞争的溢出效应
6、影响民族经济
7、破坏环境
8、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一、概念
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特征
私人,直接,国内法+国际法
三、体系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入国
2、资本输出国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国内立法/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服务或资助
(二)国际条约
1、双边
2、多边
国际投资法公约、国际投资保险机构、解决投资争端的多边公约
四、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二)鼓励国际投资
(三)管理外国投资
核心问题
一、投资准入问题
二、投资待遇问题
三、投资保护问题
四、投资争端解决
第二章 资本输入国投资法制/外国投资法
资料171吴书234
第一节 概述
一、外国投资法概念
二、立法体例
第二节 对外资的优惠和鼓励
一、经济特区的投资鼓励和优惠
1、经济特区的概念和特征
2、经济特区对外资的鼓励和优惠
二、其他投资优惠和鼓励
1、财政补贴、资金援助
2、信贷融资优惠
3、其他
第三节 外资管理
一、外资准入
(一)准入条件
1、投资范围和比例
(1)外国投资范围
(2)外国投资比例:关于投资比例的集中规定、当地化
2、投资审查与批准
(1)审批的目的和作用
(2)审批机构
(3)审批范围
(4)审批标准
二、经营管理
资料241吴书241
1、购销业务管理
(1)物资采购
①国内采购
②国外采购
(2)产品销售
①产品外销
②产品内销
2、劳动雇佣与管理
(1)雇佣国外人员的限制
①只有当地国民胜任不了的职务才能雇佣外国人
②内外技术人员的管理人员的雇佣规定一定比例
③雇佣职员逐步当地化
(2)当地职工的雇佣
第四节 外资保护
一、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的保证
二、关于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1、投资利润的汇出
(1)批准
(2)时间或金额限制
(3)对不同的资本形式规定不同的汇出比例
(4)按投资的行业部门规定汇出比例
(5)出口创汇
2、投资原本的汇出
3、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
政治风险与东道国政府保证(教材P239-243)
第五节 外资待遇
一、待遇标准
(一)公平公正待遇
(二)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三)国民待遇
(四)最惠国待遇
第四节 我国外资法评价
第三章 资本输出国投资法制/海外投资法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制度
一、鼓励制度
(一)税收鼓励:避免双重征税
(二)资金援助、技术鼓励
(三)投资情报的提供和投资促进
二、管理制度
吴书247
(一)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情报
(二)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税避税
(三)其他
1、证券法、公司法、税法
2、反垄断法
3、进出口管制法
4、外汇管理制度
5、刑法
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资本流出的宏观控制
(二)对技术输出的监督和管制
(三)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承保险别
征用、外汇禁兑、战争内乱
承保对象
投资、投资者、东道国
一、概念
二、特点
主体、对象、范围、任务
三、产生
美国首创
四、核心规则/保险对象
1、保险人
(1)政府公司
(2)政府机构
(3)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2、合格投资
(1)投资符合资本输出国利益
(2)海外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利益
(3)一般限于新的投资
3、合格投资者
(1)本国国民
(2)本国公司、合伙、其他社团
(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4、合格东道国
(1)单边制
(2)双边制
5、承保风险/保险范围
(1)征收险
(2)外汇险
禁兑险、转移险
(3)战争内乱险
(4)其他
1)营业中断险(美国)
2)延迟支付险(法德)
禁止支付、延迟支付、外汇限制导致货币贬值
3)政府违约险
日本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担保项目
美国将其作为征收险的一种情况
4)信用险(日本)
接受投资的企业破产/债务延迟履行达六个月以上 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并不可归责于日本海外投资者
五、运作程序
1、投保程序
(1)申请
(2)审查
(3)赔偿与救济
1)投保人的义务
①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失,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
②保管好一切资产和资料
③向承保人移交有关资产和权益
④承保人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2)保险金的支付
90%左右
(4)位求偿权
2、保险费
保险年费率一般是承保投资的0.5-5%
3、保险期限
5-20年
六、制度评价
1、作用
推动资源流动,鼓励输出,促进国经济交往
2、局限性
单边,政府干预,助长不友好行为,风险由国内纳税人承担
第四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条约
一、双边投资条约
二、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产生,演变,变革,结束
2、投资保证协定
产生,焦点,特点,义务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产生,兼采,克服,优点(实体+程序)
4、晚近的美式投资协定
特色
三、主要内容
1、受保护的投资
2、受保护的投资者
3、投资准入
4、待遇标准
(1)绝对待遇标准
①国际法待遇标准
②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2)相对待遇标准
①国民待遇标准
②最惠国待遇标准
③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标准
5、政治风险的防范
欧式与美式投资保护协定相关规定的区别:国有化,补偿,外汇,战争,代位
①针对可能发生的征收国有化措施上(同)
②在补偿问题上
③在外汇转移事项上
④因战争内乱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同)
⑤在求偿的代位权上
6、争端解决
(1)因协定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上的争端:协商、国际仲裁
(2)缔约一方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协商—约定(用尽当地救济、寻求国际救济)
四、我国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
1、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2、投资者与投资的范围
3、国有化或征收及其补偿
4、代位权
5、争议解决
区域性条约(见18年论述)
第二条 多边条约
一、198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政治风险担保的多边机制)
(一)MIGA的产生背景
资料231
(二)MIGA的法律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约合同,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也能享有通常国际组织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三)MIGA组织机构
(1)国际组织、世银集团成员、独立人格、相应法律能力
(2)机构资本来源:世界银行、国际金融组织;认购;发行股票
(3)组织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4)资本与股权分配:加权表决
背吴书278
(四)目标
吴书278
主要是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性投资,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五)业务
担保业务
1、合格的投资
合理性
投资类型:股权投资、非股权投资/直接投资,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可扩大到中长期投资
投资时间:限于新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合格性
经济合理性、对东道国的贡献、符合东道国法律、东道国的发展目标、东道国的的投资条件
2、合格的投资者
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自然人、法人;有商业经营基础
根据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可扩大到东道国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3、合格的东道国
发展中会员国;同意承保;经机构证明,投保的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公正待遇和法律保护
4、承保的险别
(1)货币汇兑(转移)险:禁止/拖延 汇兑/汇出
马工程观点267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类似征收
作为: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冻结资产
不作为:违反对投保人作为的法律义务(自作为义务第一次产生之日起 90天内未能补救)
直接征收
剥夺投保人受担保的权利
剥夺项目企业的有型资产
间接征收
阻止投保人处分担保份额或行使依附于担保份额的表决权利
阻止项目企业
①执行投资项目
②行使投资项目中的重要权利,包括处分资产和执行求偿的权利
③履行其对于投保人的金钱义务
条件
①持续期间:实际持续累计至少365天
②间接征收:须证明东道国所采取的措施使企业严重亏损或经营不能
③除外措施: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税收、环境、劳动立法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的正常措施
a.投资者认可的作为或不作为b.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前的行为或事件
(3)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用尽东道国救济
(4)战争和内乱险
不论哪一国
根据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可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非商业性风险(还是政治风险)
(被保险人认可、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行为或疏忽、担保合同缔结之前东道国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不在担保范围之列
5、担保合同与代位权
6、赞助担保、共保与分保
投资促进业务
1)促进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
2)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和解
3)促进成员国之间缔结有关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确保被担保的投资所受的待遇不低于(…最优惠待遇…)的待遇
3)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增加投资通融
(六)MIGA的晚近发展
应加强合作
应开发产品
(七)MIGA的作用
南北国家,缓解冲突
相比海外投资法,更促进资本流动
是国际组织,相比国家 更能消除疑虑,易代位求偿
可为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提供担保
为缺乏 国内投资担保制度 的成员国投资者 提供保障
改善投资环境、防范政治风险
承保前会进行风险评估
东道国同时也是股东,部分承担风险
东道国采取可能发生风险的举措,都会引起其他成员国的国际性责备
二、1965《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华盛顿公约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调解/仲裁;解决法律纠纷)
(一)ICISD的产生背景
(二)ICISD的法律地位
1、性质:仲裁机构、国际组织、企业法人。具有完全国际法律人格
2、法律能力: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不动产、法律诉讼
(三)传统解决途径
1、协商
2、东道国当地救济
属地管辖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自然资源永久管辖主权原则
3、外交保护
理论依据
间接侵害论直接侵害论人权保护论
限制条件
国籍继续原则(股东保护问题)用尽当地救济卡尔沃主义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4、国际法院诉讼
5、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心管辖权
要件
资料230
主体: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客体:直接纠纷 法律纠纷(权利与义务、赔偿)主观:双方书面同意(不得撤回、提请外交保护、提出国际要求)
中心管辖的排他性
排除其他救济方式
排除情形(现在都在突破)
东道国当地救济——司法救济、民间救济、行政救济
投资母国外交保护——必须在未进入他国司法程序之前
外国法院诉讼——依冲突规范/双方选择
其他仲裁程序
东道国有权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后再提请中心仲裁
(五)中心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协议选择
东道国国内法/国际法
禁止拒绝裁判
若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含义不清时,可以适用从国内法或国际法中提炼的一般法律原则或规则、或者公允善良原则进行裁判
公允善良原则
经过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裁判
(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资料230
①强制性、终局性: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
②主体广泛性:每缔约国应承认效力,在本领土履行金钱义务,如同是该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
②程序简单性: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一份秘书长核证无误的副本
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受 执行豁免的影响
执行豁免的行使和放弃都依本国法
(七)补救措施
解释
修改
撤销
任何一方可根据以下理由向秘书长书面申请撤销
①仲裁庭组成不适当②仲裁庭显然超越权力:比如就提起纠纷之外的问题作出仲裁③成员受贿④严重背离基本程序⑤裁决未陈述理由
(八)评价
资料231
优
相对中立的争端解决场所
缺
未司法性质、时间长费用高、发展中国家多败诉
三、WTO中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定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 仅针对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
概述
仅调整货物贸易
仅针对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利影响投资措施,主要是东道国对投资者采取的(扭曲贸易性质)的政策措施
包括鼓励和限制两方面
1、目标
吴书283
(1)投资的跨国流动
(2)确保自由竞争
(3)为照顾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待遇
2、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不得
要求企业购买本国产品
要求企业进口数量≤出口数量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不得
限制企业进口;要求进口量≤出口量
外汇控制
限制出口
(3)投资准入的清单模式(负面清单/禁止性投资措施)
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出口(限制进口数量)
③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限制进口数量)
④国内销售要求:要求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国内销售(限制出口数量)
发展中国家可以暂时背离上述义务
反映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妥协。条文简单不全面,所以协定的作用有限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协定(见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
1、跨境交付:服务跨境
2、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
4、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不设立机构
协定的特点
1、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2、不完全的国民待遇(依成员承诺)
3、完全的最惠国待遇(必须给),且适用于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见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
第四编 国际金融法
第一章 概述
一、国际金融关系
概念
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比较
与国际投资关系的比较
二、国际金融法律规范
(一)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1、国际金融条约
2、国际金融惯例
3、涉外金融立法与惯例
(二)国际金融法是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金融法的体系
1、国际金融法总论
2、国际货币制度
4、国际贷款及担保制度
3、国际银行监管制度
5、国际证券制度
6、国际支付制度
7、国际金融组织制度
8、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货币
(一)货币性质(货币的国际购买力及流通状况决定)
1、动产
2、国家发行
3、货币单位依基准定值
4、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
可自由兑换:美、欧、法、英、日部分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朝鲜
(二)货币主权
马工程277
1、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的权利
2、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的权利
3、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
4、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
二、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
对内货币制度
本位货币、铸造流通、发行
对外货币制度
兑换、汇率、流通、国际储备、清算
三、近代国际货币制度
1、金本位制1870-1914
(1)金币本位制
(2)金块本位制
(3)金汇本位制
2、1944 布雷顿森林体制:美元为中心
(1)双挂钩
黄金为基础,美元为国际储备货币的金汇兑本位制
(2)固定汇率
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各国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在平价上下各1%幅度内浮动
(3)资金支持制度
向国际收支逆差国
(4)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
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性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货币措施
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3、1978牙买加体系
对原国际货币制度所做的修改
汇率制度
自由选择汇率,但需与组织合作接受组织监督
黄金非货币化
黄金与货币脱钩
黄金非货币化,而是特殊商品,买卖需特许
储备资产
改(黄金——美元)本位制为特别提款权本位
作用:稳定促进国际货币关系
(1)浮动汇率
(4)国际储备多元化
缺陷
汇率体系不稳定,大国侵害小国利益
浮动汇率黄金非货币化,而是特殊商品,买卖需特许特别提款权本位扩大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银行
第二节 国际汇兑法律制度
一、汇率制度
(一)各国现行的汇率制度
1、汇率
2、固定汇率制度
法定汇率/官方汇率
3、浮动汇率制度/市场汇率
(1)钉住制
选择一国货币为基准货币
(2)有限制的灵活安排
挂钩,固定汇率,规定上下浮动界限
(3)较灵活的汇率安排
根据一组指数浮动、有管理的浮动、自由浮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主要准则
1、一般义务
经济金融政策,货币制度,避免操纵,外汇政策
(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同本条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2、监督制度
不得操纵,外汇干预,合理照顾
3、磋商制度
(1)定期磋商
(2)特别磋商
(3)补充磋商
二、外汇管理
(一)管理主体:外汇主管当局
(二)管理手段:法令、规定、措施
(三)管理对象:外汇的收、支、存、兑各环节
(四)管理目的:外国汇兑市场而有序化
(五)管理项目: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官方储备
1、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制度
(1)第8条
基本精神
不得限制转移
例外:基金组织同意(必要+暂时+努力)、稀少货币(明显严重威胁)
禁止歧视性货币措施、多种汇率制度
例外:过渡性、临时性
有义务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
条件:申请、近期经常性交易所的/为经常性交易所必需
例外:符合协定的外汇管制、过渡性、违反、稀少货币、无资格
(2)第14条
内容:自行决定是否限制国际支付
基本精神:保留已存在的限制、审查义务、磋商、建议
2、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6条
可对国际资本转移必要管制
条件: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合理的阻塞债务转移,过渡性安排不受此限
暂时限制稀少货币的自由汇兑
明显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能力→宣告为稀少货币→与组织协商
不得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为大量或长期的资本输出
例外:为扩大出口或正常贸易+必需的合理数额、自有资金
可在储备部分额度内购买货币
第三节 国际储备法律制度
(一)国际储备
(二)国际储备资产
1、黄金储备
2、外汇储备
3、特别提款权
含义:各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
作用
与黄金、货币一起作为国际储备;作为账面资金,用于政府间接算;作为计价单位
特点
不具有内在价值;按份额比例无偿分配;只在IMF及各国政府间使用
第三章 国际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贷款
(一)概念
(二)分类
1、以贷款主体为标准
国际商业贷款
(1)独家贷款
(2)国际银团贷款=国际辛迪加贷款(巨额长期)
特点
多家银行,巨额中长期,关系依契约而定,不附带限制性条件
法律关系
直接式
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
代理行与其他储备资产当事人之间
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 参与行相互之间
间接式
合同更新或替代
转贷款
让与
非公开代理
法律文件
银团与接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
银团之间的法律文件,如委托书、义务承担书、信息备忘录
国际官方贷款
特点/与国际商业贷款的区别
贷款人,性质,适用范围,争议解决
(1)政府贷款
资料192
①概念
②性质(国际上四种看法)
a.合同,适用本国法(英、法、日)
b.根据贷款对象确定(德国)
c.不是条约不是合同,交由仲裁(科威特)
d.回避性质问题,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美国、中国)
③协议签订程序
a.选定贷款项目
b.申请贷款
c.谈判,签订贷款协议
④协议内容
额度
期限
利率
限制性条款
使用控制
担保
争端解决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资料19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普通提款权
特点
贷款对象:…国家机构贷款方式:换购式贷款额度:与认缴份额成正比贷款用途:收支不平衡,经常项目支付,不能用于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临时性条件性
世界银行集团贷款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BRD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能借数额较大时间长,十年二十年利息很低
基本政策
①对象:政府/政府担保的机构②目的:世行确定的特定项目:经济开发和发展③条件:不能合理的获取其他资金④有偿还能力
国际金融公司 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数额较少时间不长利息高
基本政策
发展中会员国私人中小企业(无需担保)
国际开发协会 ID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数额高额时间长期利息低
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减轻贫困
2、以贷款的用途为标准
(1)普通贷款=自由外汇贷款
(2)项目贷款
概念
特点
项目导向性
有限追索性
信用结构多样化
会计处理不同
法律文件
二联式,三联式,四联式
3、贷款期限为标准
短期,中期,长期
二、国际融资
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
国际股票
国际债券
国际项目融资
第二节 国际贷款协议
概念
一、执行性条款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三、先决条件
1、总条件
(1)保证书:质押、抵押
(2)借款人设立存在的文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
(3)借款人借款的授权文书: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4)官方批准文书:外汇管理机关的批文、项目批准文书
(5)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2、提款条件
(1)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无误:证明提款人身份
(2)未违约
(3)提款通知
四、约定事项
1、消极担保条款
2、比例平等条款
3、财产约定条款
定期报告,遵守标准
4、税收约定条款
无税,有税的话补充
五、违约救济
(一)违约事件
1、实际违约
(1)未依约付款(2)违反陈述和保证条款(3)违反约定事项条款(4)其他
2、预期违约
(1)连锁违约:因其他违约行为会导致本违约(2)丧失清偿能力:资不抵债、破产(3)借款人财物被征用:国家行为(4)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动乱
交叉违约
(二)违约救济
1、合同上的救济/内部救济
(1)宣告加速到期
(2)暂时中止或取消借款人提款权
(3)要求对已到期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支付利息
2、法律上的救济/外部救济
六、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一、国际融资担保定义
二、分类
吴志忠
(一)依法律范畴不同
1、人的担保/信用担保
债法合同法
2、物的担保/物权担保
财产法物权法
(二)依性质不同
1、从属性担保
2、独立性担保
马工程√
马工程306
(一)人的担保/信用担保
1、保证(担保合同/保函)
(1)含义
(2)条款
2、独立保证
(1)见索即付保函 Demand Guarantee
1)定义
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
2)特点
①独立合同②无需借款人违约③保证人是第一偿还人
①独立性:开证不独立,运作独立;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影响②连带性:保证人与债务人连带责任③无条件:单函、单单一致即付款只因支付令不付款:法院、证据担保、未善意付款
3)法律关系
①贷款人索赔根据:提交与保函一致的文件/凭证②保证人责任:对贷款人提交的文件适当审查传递的责任③保证人的抗辩权:保函的规定;贷款人欺诈索偿、权力滥用
4)种类
直接保函(第三方保函)
间接保函(四方保函)
(2)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1)定义
是开证人(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请求向受益人(贷款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银行做出的独立连带保证
2)特征
独立性:开证、运作都很独立单据性:没有物权性——不能抵押、不能买卖、不能流通不可撤销(只能等有效期过了)不能承兑用于资信证明
3、安慰信=安慰函 Comfort letter
1)定义
由政府或母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对其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借款表示支持并愿意为借款人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意愿的信函。
2)种类
知悉涵
承诺函
支持函
3)特点
效力来自道义而非法律借款人无需担保、无需证明
(二)物的担保
1、让与担保
2、质押
3、抵押
4、浮动担保 Floating charge
(1)定义
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特征
担保物范围是借款人的全部/某一财产
抵押物价值不定
不转移占有
无需证明
三、国际融资担保规则的统一化
第四章 国际银行监管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跨国银行
海外实体形态:常设代表处分行银行子公司合资银行
二、东道国监管
(一)准入监管
准入许可
保护主义国民待遇对等互惠
(二)进入之后的监管
自己管自己行政监管
三、母国监管
监控:①资金流向 ②看报表资金状况
特点:①母国当局实施②合并账表为基础③持续性监管
国际银行
第二节 巴塞尔体制——银行监管国际合作
一、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巴塞尔体制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1、创新
三大支柱,内部评级系统,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
2、主要内容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变化:修改对信用风险的处理办法,操作风险纳入
(2)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对银行的评估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3、评价
三、《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1、内容
2、意义
四、流动性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LCR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将金融风险划分为
①债务风险
②银行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
③银行的运作/操作风险
第三节 我国对外投资银行的管制
一、外资银行的形式
营业性机构
费营业性机构
二、外资银行设立条件
1 、设立外资独资银行,申请人条件
2、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条件
3、设立合资银行
第五章 国际证券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证券
国际股票
国际债券
外国债券
欧洲债券
二、国际证券特点,分类
第二节 国际证券的监管
一、国际证券监管体制
1、英国的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
概念
特点
2、美国的法定型证券监管体制
概念
特点
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双边合作,多边合作
三、我国的证券监管
我国对外筹资的方式
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
特点:中国成立的公司,境外投资者,外币认购+记名股票
外币债券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内容
法定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
特征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专门监管机构+行业自律
第三节 国际证券发行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1、注册制=申报制
审查:形式要件+真实性
实质:公开原则
2、核准制
审查:实质要件+真实性
核心:强制信息披露
实质:实质管理原则
3、保荐制
二者过渡性的制度
保荐人协助上市+核实真实性+协助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制度
(1)含义
(2)立法宗旨
保护投资者,防止欺诈,市场效率
(3)招股说明书
提交发布,披露,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四节 国际证券流通
一、持续信息披露
发行人的持续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价格产生加大影响,重大事件,尚未得知
特定人士披露
股东,董事及高级职员
二、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
2、构成要件
(1)内幕人员
公司,市场,接受内情人
(2)内幕信息
有关上市证券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
(3)行为方式
买卖证券,泄露信息
第五节 存托凭证
一、概述
存托凭证
存托股份
当事人
二、主要法律关系
保管银行
与基础证券发行人:保管关系
与存托银行:协议
1、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存托银行
存托银行:名义持有人
存托协议
2、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
关系以存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通过援引条款适用存托协议
发行人和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和实益持有人,金融服务关系
3、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基础证券发行人
投资者:实益持有人
三、对存托凭证的规则
1、对无保荐ADR的规则
2、对有保荐ADR的规则
第五编 国际税法
第一章 概述
一、国际税法
(一)性质和概念
资料205
狭义说
广义说√
(二)特征
1、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跨国纳税人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强制无偿,对等互惠
(三)宗旨
实现对跨过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四)原则
1、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中的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税负公平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资料206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住所,居所,居留时间,国籍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实际管理地,注册成立地,总机构所在地
(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营业所得来源地:营业活动发生地
(2)劳务所得来源地: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支付地,劳动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3)投资所得来源地:投资权利发生地,投资权利使用地
(4)财产收益来源地:不动产所在地,动产各国不一
2、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1)对营业所得征税
①常设机构原则
②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引力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
(3)对劳务所得征税
独立劳务所得
引力原则,实际联系原则
非独立劳务所得
一定期限内免征
(2)对投资所得征税
预提税
(4)对财产所得征税
财产所在国
第二章 国际重复(双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第一节 概述
一、定义
1、法律意义上
实际上就是指的是 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两个以上国家,对统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经济意义上
实际上就指的是 国际重叠征税=国际双层征税
两个、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期间,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表现为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 和 股东股息 的征税
3、广义的概念
实际上就指的是国际双重征税,包括以上两种
两个、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不同纳税人,对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期内,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产生原因
1、法律意义上(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居民管辖权:纳税居民;无限纳税义务
2、国籍(公民)税收管辖权
3、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非纳税居民;有限纳税义务
(1)居民与来源地
(2)居民与居民
(3)来源地与来源地
2、经济意义上(国际重叠征税)
(1)对公司利润和股息的征税
(2)对财产与股权财产的征税
三、分类
(一)国际重复征税——税收冲突: 同一对象、同一税种、同一征税期(同一纳税人) 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解决:①签订税收协定②谈判③按照国际税收公约/协定④税收绕让
(二)国际重叠/双层 征税——不冲突:不同税种、有联系的纳税人(不同纳税人) 即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四、危害
1、从税法角度讲
2、从经济法角度讲
第二节 避免/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各种措施
一、对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一)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
1、单边途径
2、双边途径
3、多边途径
(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1、免税法=豁免法 foreign tax exemption
外国所得在本国不交税
(1)概念
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2)分类
有条件/无条件
完全/累进
(3)评价
优点
缺点
2、抵免法 foreign tax credit
应纳总税额减去外国已纳税额
(1)概念
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境外已纳税额=境内应纳税额
(2)分类
直接/间接
全额/限额
(3)评价
优点
缺点
3、扣除法 foreign tax deduction
税基扣除外国已纳税额
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一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4、低税法 foreign tax abatement
国外所得低税率
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某些所得,在居住国减征所得税的制度
第一,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第二,仅以国外所得的一定比例计入居住国的应税所得额 第三,仪征收国外所得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
二、对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即,国际重叠征税
(一)公司环节对分配利润的重叠征税的防止
1、股息扣除制
2、分劈税率制
2、间接抵免制
(二)个人环节对取得股息的重叠征税的防止
1、归集抵免制
2、其他
第三节 税收饶让抵免 Tax Sparing
应纳总税额减去外国未纳优惠额
(一)概念
税收饶让亦称“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凡因居住国居民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在所得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均视同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的已纳税额,并相应地予以抵免的制度。在税收饶让制度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实际应纳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居民因所得来源国的税收优惠而未纳、但在居住国视同已纳的税额。
(二)评价
税收饶让抵免的实质:来源国吸收投资
对来源国而言,从短期看,从长期看
一方面使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跨国纳税人身上,另一方面是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对居住国而言,鼓励技术和资本输出,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国际收支平衡能力
第三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一、概念
二、方式
1、不报纳税项目
2、谎报所得、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收付凭证
第二节 国际避税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一、概念
二、方式
1、回避税收管辖权
(1)回避居民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移居国外,缩短居住时间
法人:选择注册成立地,改变总机构所在地
(2)回避来源地税管辖权
自然人:不断变换居住地点
2、转移定价
联属企业
跨国联属企业
3、利用避税港
4、有意弱化股份投资
5、滥用税收协定
导管公司
第三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一、区别
1、法律性质(主观上)
2、采取手段
3、法律后果
二、危害
1、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2、妨碍国家间正常经济交往
3、税负不平等
三、防止措施
(一)国内法措施
1、一般国内法措施
(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2)加强税务调查
(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4)建立所得评估制度
2、特别国内法措施
(1)防止 回避税收管辖权以逃避税收
(2)防止 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
(3)防止 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
(4)防止 资本弱化逃避税收
(5)防止 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
(二)国际法措施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
(1)渠道法
(2)透视法
(3)回避法
(4)善意法
(5)排除法
(6)征税法
3、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
第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概述
国际税收条约是指国家间订立的,调整国家间一定税收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税收条约是缔约国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它们共同的税收行为规则。国际税收条约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税收条约的缔约国仅有两个国家的,称双边国际税收条约。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国的国际税收条约,则称多边国际税收条约。
二、适用范围
三、基本原则
第六编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一、含义
二、特征
1、国际性
2、常设性
3、法律性
4、经济性
三、法律地位
四、法律规范
第二章 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一)概述
(二)宗旨和职能
(三)组织结构 成员资格
(四)议事规则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一)成立和法律地位
(二)宗旨
(三)职能
1、金融监管
2、协调和稳定汇率
3、融通资金
(四)机构系统
(五)表决制度、议事规则
加权表决
(六)面临的挑战即其改革
1、挑战
2、改革
三、世界银行集团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金融公司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第三章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欧洲联盟 EU
(一)概述
(二)主要机构
1、欧洲理事会
2、欧盟理事会
3、欧盟委员会
4、欧洲议院
5、欧洲法院
二、亚太经合组织 APEC
(一)成立
(二)重大会议
(三)主要特征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
(一)宗旨
(二)特点
四、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
第四章 其他重要国际经济组织
第七编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一章 概述
一、法律规范
资料222
(一)国际法
(二)国内法
二、主要方式
(一)诉讼
(二)仲裁
(三)调解
(四)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
1、概念
2、ADR的类型
(1)磋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评审委员会
(5)调解
3、特点
(1)自主性
(2)灵活性
(3)便捷性
(4)减少对抗性
(5)保密性
4、缺点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章 国际民商事仲裁
第四章 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一、种类
基于契约
非基于契约
二、特点
三、解决方法
协商谈判
东道国当地救济
第三国法院诉讼
外交
国际仲裁
四、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
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第五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 DSU
一、起源——GATT争端解决机制
(一)内容
(二)评价
二、内容:《关于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一)适用范围
(二)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
2、非违反性申诉
(三)DSB主要职责
(四)争端解决程序
(五)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统一争端解决机制
2、对相关争端的强制管辖权
3、“两级审案”的准司法体系
4、自动的程序和决策机制
三、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1、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2、加强了争端机制内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3、扩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管辖范围
4、提高了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加大了对裁决执行的力度
6、确立了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争端解决程序
四、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
1、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2、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3、灵活运用WTO争端及解决机制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和完善
资料231
(一)不足
(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