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商事案件执行常识与技能
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知识与经验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浅谈提高执行到位率。
编辑于2022-07-08 15:54:51民商事案件执行常识与技能
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
2021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执行到位率23.37%
2021年广州基层法院实际执行到位率平均16.67%
江苏高院《强制执行新实践》:在每年执结案件中,有财产的被执行人80%以上存在逃避、规避的行为,15%消极等待执行,自动履行的不到5%
网络查控现状:信息未登记、登记未上网、联网信息有限
银行查冻扣存款现状
房管查封房地产现状
车管所查封车辆现状
如何提高执行到位率
法官有心无力
结案2.35件/天
执行案6.18件/天
执行案结案1.13小时/件
律师大有作为
法发〔2019〕34号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粤高法〔2020〕3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时间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律师调查令的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记录在卷。
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玩失踪
被执行人藏财产
被执行人金蝉脱壳
债务人需诚信
债权人要友善
常见的执行实务问题
1、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十二条 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3)最高法《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6号】
4)《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行前后主体变更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2)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诉讼程序为由请求确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3号执行裁定
3、追加执行公司股东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法院民二庭2017年12月2日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2)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15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
3)公司将优质资产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使原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新公司应在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8)最高法民申697号《吉林未名种业有限公司、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转移资产,则关联公司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2014)民提字第111号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5)经公司债权人申请,被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股东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性质上属于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上包括本金和利息。 ——(2017)最高法执监78号执行裁定
6)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仍有权裁定执行其责任财产。 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仍有权裁定执行其责任财产
7)认定未进行年度法定审计的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
8)仅夫妻股东的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
9)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可以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 ——(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4、执行共同/担保财产
1)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配偶主张先析产再执行的,法院不支持。 ——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张静、高天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2017)最高法民申3819号
2)综合考量负债情况和购买资产时间等,明显超出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需要的, 可以执行。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李灏舸与李瑞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3)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转让登记时则不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4)离婚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使用该多年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阻止法院执行。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总第236期)第19-26)
5)可以先执行被执行人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87号执行裁定
5、拍卖变卖特殊财产
1)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法〔2012〕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2)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3)在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法建筑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执行裁定只对违法建筑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了变更,未涉及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存在将违法建筑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的情形,不影响行政机关今后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61号
4)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违法建筑流拍可裁定以物抵偿债权人,抵债人不应当限定集体组织成员。 ——江苏省高院(2018)苏执监912号“黄柏龄与陆能德、余秀英、大丰宝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评估报告无需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
6)首次流拍后,再次拍卖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无需重新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2016】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
7)首先查封法院将执行案件移交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前,已就涉案房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直接采用该评估报告处置涉案房产。 ——(2018)粤执监23号
8)股权因流拍解除首封后,轮候法院可以保留价直接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9)房产、土地被不同法院分别查封该如何处置?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未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不影响其查封效力。 ——(2019)最高法执监412号,肖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6、参与分配相关问题
1)财产刑执行中,被执行人的配偶经执行法院通知,拒不对共有财产析产,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等额共有情形,执行法院可以拍卖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等额份额;其配偶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予驳回。 ——(2018)粤执复8号执行裁定
2)在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内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91号
3)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案件执行中,应当贯彻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利的基本原则 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在执行时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的等值财产。 ——(2019)粤执监170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4)在执行法院扣划完毕后才作出的刑事判决,能否适用《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顺序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5)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6)参与分配时间点如何界定?财产已完成变价的具体认定,应当以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之日为完成之日。 ——(2019)最高法执监37号
7、到期债权/到期承兑
1)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第663条
2)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效果仅是要求他人不得向债务人作出清偿行为,并不涉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也不会对他人财产权利等造成限制。即便债权未到期,或者他人对债权数额存有争议,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债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法(2015)执复字第36号执行裁定
3)人民法院在保全债务人对他人的债权时,应当另行作出裁定,不能向他人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债权。 ——(2015)执复字第36号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4)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不得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师先锋、王玉芳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
5)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未在诉讼阶段对保全到期债权提出复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从而剥夺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2016)最高法执监177号执行裁定
6)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但未给予第三人异议期间,而在通知当日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程序违法。 ——(2018)粤执监18号执行裁定
7)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债权,属于执行到期债权,而非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两者适用的规则、程序与救济均存在差异。第三人对此有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诉。 ——最高法(2016)执监351号执行决定书
8)次债务人违反到期债权保全裁定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的,并不直接承担该款项的赔偿责任 ——(2016)最高法执监240号执行裁定书(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8、执行异议与执转破
1)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2)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3)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但企业年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法院是否可以冻结、扣划? ——(2020)粤执监20号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执复108号执行裁定书
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0)粤执监31号执行裁定书
5)在执行财产尚未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认定此时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 ——(2014)粤高法执监字第131号《执行监督函》 ——(2017)粤民申6018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 ——(2018)粤01民再20号招商银行白云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6)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他72号答复重庆高院函 此前【1998】经他字第49号、【2013】民二他字第52号答复函作废
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退执行款)前提出。 ——最高法对《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的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241页)
8)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9)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是附有条件的,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 ——(2018)粤执复41号执行裁定
10)异议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异议人以其已提出破产申请为由主张应当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执行行为应予维持。 ——(2019)粤执复32号
11)当生效判决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至该判决确定的应付清之日止时,此后为迟延履行期间,只能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申诉人主张继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不予支持。 ——(2017)粤执监148号执行裁定
12) 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计息基数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该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 ——(2019)粤执监20号执行裁定
13)以车位抵债,不能认定为属于《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范畴 ——(2019)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与詹克良、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4)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相应的土地占用范围一并抵押,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及于土地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3429号民事裁定书(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银祥、王洪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5)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程序中止但执行异议之诉并不中止。 (2019)最高法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贵州天下家政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6)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否构成超标的查扣冻的参考依据 肯定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熊道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执监437号执行裁定书(福建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否定案例:(2016)粤执复87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案外人多次异议 案外人曾就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该执行异议。现案外人以其系执行标的共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不构成重复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019)粤执复89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可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通过增加异议事由提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并提出”。 ——(2020)粤执复48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
18)驳回执行申诉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在执行监督程序中,驳回申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改变申诉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行为,也没有作出新的执行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执行审查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2019)粤执复97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