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六编-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课程分析了侵权责任构成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理论、考量要素和不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具体运用,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计算和公平调整,以及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其它法律制度的关系
编辑于2022-07-12 00:06:38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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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和意外
区分标准:可否预见
过错责任的两种形态
过错的证明
1.过错认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举证证明
致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举证明责任
受害人不能证明致害人有过错的,致害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致害人举反证证明
致害人的过错无需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应当由致害人举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致害人不能证明的,法律将推定致害人具有过错,致害人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致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没有过错的责任”而是“不问过错的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致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不能导致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其侵权责任才能减免
公平责任原则
要件
1.致害人、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致害人造成的
具备两个条件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双方酌情、适当分担损害
见义勇为三方关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法计算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惩罚性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法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利申请】
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适用过失相抵
受害人对同一损失的发生、扩大,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在致害人基于其过错,应当承当部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也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部分的损失
过错和“特殊体质”不可相抵
致害人过错致受害人损害,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导致损失扩大的,特殊体质不能作为致害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至损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自甘冒险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侵权
要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实施至受害人损害的行为
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
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均具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共同加害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教唆、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教唆、帮助者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教唆、帮助者需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限
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其责任
不构成教唆、帮助侵权,构成共同加害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要件
两个或以上行为人,均实施了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危险行为
两个或以上危险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只有部分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果关系不明,即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人不能查明
多个危险行为人,一个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定义
两个或以上致害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实施侵害行为,且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情形
类型
直接结合
直接结合的情况下,假设部分行为人未曾实施,该损害后果依然无法避免
后果
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间接结合
间接结合的情况下,假设部分行为人未曾实施,损害后果即可避免
后果
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特别侵权
职务侵权责任
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2.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不问过错
3.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以雇员的过错为条件
雇员过错的大小,直接决定雇主替代责任的多少
劳务派遣中雇员在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雇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
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工伤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个人雇主与个人雇员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
按照过错分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雇主适当补偿;雇主适当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职务行为的界定
职务行为是具有职务目的的行为
职务行为所应具有的职务目的,其判断的角度在于行为的外观
这样做是为了工作
无偿帮工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人人身损害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
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时定作人与承揽人所承担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承揽VS雇佣
1.支付报酬一方,能否随意改变对方的工作内容
雇佣关系
雇主可以随意改变对方的工作内容
承揽关系
定作人不得随意改变承揽人的工作性质
2.劳动工具的提供者不同
雇佣关系
由雇主提供劳动工具
承揽关系
承揽人提供劳动工具
3.合同履行的方式不同
雇佣关系
履行具有连续性
承揽关系
履行具有一次性
环境污染责任
归责原则
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或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
两个或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导致同一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各致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上述按份责任中,各污染者责任份额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人原因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三人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受害人请求污染者赔偿的,污染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公益代理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和费用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算
物件致损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
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所承担“按份补偿”的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无法确定是从哪掉下来的
脱落、坠落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可以确定是从哪掉下来的,没有不确定性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即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饲养、管理人的界定
临时借用动物的人,并非饲养人、管理人
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管理人,也需对该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饲养、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一般减责、免责事由及其限制
受害人具有故意的,饲养、管理人可以免于责任
受害人具有故意,且饲养、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饲养、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且饲养、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管理人不得见减免责任
简直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管理人承担没有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时的免责事由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
受害人对第三人与饲养、管理人的请求权,择一主张
动物饲养、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责任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认定责任
未成年人受到教育机构意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期间,致人损害的
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有过错的教育机构与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致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因先行行为引起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双方应分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基本原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过错连带责任
过错=知情+不管
流程
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租赁、借用中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买卖中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的救济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形
违法诊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违法保管病例
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
未尽必要的诊疗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举证责任
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不能证明致害人过错、因果关系的,可依法申请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机构可举证证明如下免责事由
1.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的“说明、征得同意”义务及其责任
义务
应予说明的内容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应予说明的对象——患者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履行说明义务的目的
在于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未尽“说明、征得同意“义务的法律后果
原则
未尽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构成违法诊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无需承担上述”说明、征得同意“义务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不能取得“的含义
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药品上市许可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