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耕地占用税思维导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编辑于2022-07-14 15:51:18车船税2之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思维导图,包括:节能汽车(节能乘用车、节能商用车)和新能源车船两部分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车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条:在境内属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第二条: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的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法定免征车船有等。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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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2之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思维导图,包括:节能汽车(节能乘用车、节能商用车)和新能源车船两部分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车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条:在境内属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第二条: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的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法定免征车船有等。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保护耕地、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纳税人
在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建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在征收范围。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征收范围的耕地面积,按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适用税额分为四档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县为单位),每平方米10-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不超过2亩的,每平方米8-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不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6-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5-25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适用税额的50%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水利工程、港道、航道、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按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上述前两款规定,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符合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当按当地适用税额补缴
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
经批准改变用途——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书。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污染等毁损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先税后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探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缴纳耕地占用税。
园地: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乔木林地、红树林地、竹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从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
其他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
草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用于农业生产已由相关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与用地
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坑塘水面、水库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专门用于种植或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占用以上用地的,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提交资料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提供实际占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号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供复印件。
纳税人符合临时占用、毁损耕地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纳税人符合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表明建设用地人的,为用地申请人。
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蔬菜生产基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农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码头;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
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缴纳,学校食堂、学生公寓、办公楼、实验楼、操场、图书馆等免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缴纳
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铁路路基、涵洞、桥梁、隧道及其按规定两侧留地、防火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缴纳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仅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第十六条
符合税法第七条情形的,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毁损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换。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储存农机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
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畜禽养殖设施
木材集材道、运材道
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在耕地占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
农用地转用信息
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
“转而未供”土地是指已完成“农转用”但尚未供应的土地。
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
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
土地毁损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
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
2、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规定申报的
3、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规定申报的
4、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的
5、其他需提请复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