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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率制度/经济法/注会/CPA/注册会计师,《证券法》知识点总结,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公开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2-07-15 05:31:56证券法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公开发行
Tips① 证券的种类:股票,债权,可转换公司债权,存托凭证 Tips② 政府债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都还不完全是《证券法》中的证券,只是当其上市交易时,才适用《证券法》 Tips③ 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虽然不属于《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但其发行和交易规则应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予以制定,可以看作类证券产品或准证券
1,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证券公开发行必须遵循《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如果是非公开发行,例如,在此次股份募集之后股东人数少于200人的发行,则属于私募,主要由《公司法》、合同法律制度以及交易场所的自律规则规制。
2,可能构成公开发行的两种情况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特定对象指对于证券的购买人没有任何资质要求。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积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特定对象指符合特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
③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如果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则构成了公开发行。
二,证券市场分类
1,概述
①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2,具体分类
①主板市场:我国的交易所市场和场内市场,主要由三个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设立的板块共同构成。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被视为我国的主板市场
②创业板和科创板(二板市场)
a,创业板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实行注册制。创业板的公开发行申请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b,科创板设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是我国最先适用注册制的市场板块。科创板的公开发行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c,创业板是不同于主板的场内市场板块,俗称二板市场。由于科创板的上市标准和条件尤其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创新行产业,其通常也被归为二板市场的范畴
③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适用注册制,公开发行申请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a,发行人的范围有法定限制
Ⅰ,存量发行人:指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转系统可分为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
Ⅱ,新增发行人:指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b,发行人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Ⅰ,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Ⅱ,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Ⅲ,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Ⅳ,依法规范经营
c,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Ⅰ,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Ⅱ,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Ⅲ,最近一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d,投资者范围有法定限制。发行人仅可像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公开发行,即参与申购和交易的投资者应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管理规定
e,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公开证券市场。新三板现在只包含基础层和创新层,因为精选层和部分创新层(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部分)已经平移至北交所
f,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
三,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1,分类
①以披露信息的内容是否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
②以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客观信息披露和主观信息披露
通常意义上的虚假陈述都发生在硬信息披露的场合,但需要强调的是,软信息即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可能因为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预测无依据等情形构成虚假陈述
a,客观信息的披露:即“硬信息”或历史性信息的披露,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将其已发生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披露,如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及其持股变动
b,主观信息的披露:即“软信息”或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公布,一般表现为盈利预测和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2,首次信息披露
①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②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③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
④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⑤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⑥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⑦自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Tips,对于在注册制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但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3,持续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①定期报告
a,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b,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c,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d,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②临时报告
a,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带来的后果等
b,影响股票的重大事件包括:
Ⅰ,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Ⅱ,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Ⅲ,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Ⅳ,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Ⅵ,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Ⅶ,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Ⅷ,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Ⅸ,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其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c,影响公司债券的重大事件包括:
Ⅰ,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Ⅱ,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Ⅲ,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Ⅳ,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Ⅴ,公司新增几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Ⅵ,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Ⅶ,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Ⅷ,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Ⅸ,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事务股管理
1,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3,披露时点:
①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披露时间的信息披露义务:
Tips: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a,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比如签订合并协议时)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②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a,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已出现传闻
c,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签署意见
①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②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③发行人的董监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及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披露职责:
①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过错推定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责任可分为:
过错责任:有过错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管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情形就得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有过错,如果当事人可以自证清白则无需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责任
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③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6,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7,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②法院裁决控股股东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股东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依法限制其表决权的
③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的
五,投资者保护制度
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①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区分标准: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财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②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a,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财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b,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按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保护机构: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在表决权征集、证券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面履行相应的投资者保护的职能
①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征集人包括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证券纠纷调解:投资者与发行人或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也无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③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股东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⑤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发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既是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为注册制,这意味着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市场板块,以及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所设立的其他层次的市场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都将最终适用注册制
二,股票发行的类型
1,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既为私募发行,因不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不需要经过《证券法》规定的注册程序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即使发行未采用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仅向特定人群发行,但只要发行的结果使股东总人数超过200人,就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依据中国证件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公司
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公司拟申请其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新三板),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4,非上市公众公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也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转让股票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过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注册程序,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
7,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属于发行新股的范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注册程序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
1,概述
①”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的公开发行审核制正处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的进程,目前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发行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仍然适用核准制,既由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是否采用注册制还有待证监会进一步规定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a,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积超过200人
b,股票公开转让(在新三板挂牌)
c,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全国股转系统,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发行和交易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2,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
a,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b,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②股票公开转让
a,非上市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c,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有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d,对于那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①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自然人:
a,公司股东
b,公司的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c,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②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定向发行对象时,符合上述C项规定的投资这人数不得超过35人
③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⑤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前10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有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⑦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4,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①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③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a,成立事件满3年
Ⅰ,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价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Ⅲ,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b,最近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c,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Ⅰ,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Ⅱ,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受益
Ⅲ,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适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d,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Ⅰ,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Ⅱ,财务指标
e,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f,法定障碍
Ⅰ,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以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Ⅱ,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Ⅲ,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Ⅳ,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Ⅴ,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②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a,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b,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c,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对比记忆:主板为3年内
Ⅱ,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主板)
a,目前,我国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仍然适用核准制,既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之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b,中国证监会受理、初审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c,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d,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程序(科创板、创业板)
a,发行人董事会应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b,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c,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d,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f,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③股票承销
a,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报销的证券。
b,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c,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d,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Ⅰ,进行虚假的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Ⅱ,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Ⅲ,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分为向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向原股东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原股东、新投资者均可购买)
1,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①一般条件
a,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具备任职资格,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b,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c,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经营前的净利润和扣除后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d,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当年的营业利润比发行上一年的营业利润下降50%以上的情形
e,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不存在12个月内有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f,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所设计的强调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g,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h,最近3年累计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i,除金融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所募集的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j,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k,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Ⅰ,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Ⅱ,擅自改变前次募集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Ⅲ,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Ⅴ,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②配股的条件,上市公司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配股除应符合前述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b,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c,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d,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不足拟配售数量的70%,视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
③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增发除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项目比较低者,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
b,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c,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a,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Ⅰ,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Ⅱ,发行对象(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Ⅲ,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b,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c,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
Ⅱ,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Ⅲ,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d,除上述c项所列情形之外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e,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如下:
Ⅰ,本次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Ⅱ,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Ⅲ,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Ⅳ,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Ⅴ,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Ⅵ,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⑤发行新股的程序: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仍然适用核准制,程序如下:
a,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新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b,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进行初审以及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c,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12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d,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有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的申请
2,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①发行条件
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②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a,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b,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c,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d,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a,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b,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c,现任董监高最近3年受到中共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d,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f,上市公司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④发行注册程序(科创板、创业板)
a,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要依法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b,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依照欠款规定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c,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d,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个亿或最近1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e,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f,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的程序
g,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h,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上市公司可以再次提出上市申请
六,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①优先分配股利
②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2,发行主体
①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②上市公司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督规定
③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④如果是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如果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5,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②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损害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7,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要求(仅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
①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a,采取固定股息率
b,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c,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d,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a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b,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c,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d,上市i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e,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d,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土地、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8,表决权限制:优先股的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形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权)
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①发行的方式
a,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b,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c,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②募集资金的用途
a,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履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2,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①公开发行的条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②除①中条件外,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认购,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公司发行的债券,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
a,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b,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c,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
d,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每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
e,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持续状态
b,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⑤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
⑥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
a,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b,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c,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d,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f,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证券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①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②承销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④转让场所和范围
a,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的柜台转让
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c,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d,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4,债权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③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④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⑤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收部分或者全部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程序
⑥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及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⑧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
d,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e,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f,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g,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h,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发行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i,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j,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k,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⑨公司债券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a,第三方提供担保
b,商业保险
c,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
d,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e,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f,限制发行人出售或向第三方抵押主要资产
g,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除应当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得低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c,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指发行人一次捆绑发行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种交易品种,并可以同时上市分别交易的公司债券形式,上市公司发行此类公司债券,除须满足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1年公司债券利息
c,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债券的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不低于15亿人民币的除外
②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③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当不低于其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④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的估值应当不低于担保金额
⑤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权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4,可转换公司债权转为股份的规定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③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①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修改的原则及方式
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修改债券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a,转股价格修正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b,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股票的公开交易
一,股票的上市和退市
1,股票的上市和交易
①上海证交所“主板”股票上市条件:
a,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以上
d,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②股票场内交易方式
a,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9:15-9:25集合竞价;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连续竞价
b,大宗交易。一般交易数量和金额比较大。大宗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下午3:00-3:30.
2,股票终止上市:目前我国退市制度主要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
①主动退市的情形:
a,申请退市或转市,按下列顺序进行:
Ⅰ,上市公司披露退市/转市的原因及发展战略
Ⅱ,独立董事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
Ⅲ,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双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Ⅳ,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Ⅴ,5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Ⅵ,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因要约收购:因要约收购导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③因被合并、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退市的
④后果:
a,主动退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就可以终止上市
b,主动退市不一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作出其他安排
对比记忆:强制退市公司应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②强制退市情形
a,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
b,因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c,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二,股票的挂牌、转板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②股东人数没有超过200人,由新三板自律管理
③超过200人的挂牌须经证监会核准
2,转板: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1,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2,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是指: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上市公司收购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①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c,投资者的董监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监高
d,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e,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f,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g,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h,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i,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j,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及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k,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l,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包括: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Ⅱ,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Ⅲ,担任破产清算公司或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对该公司或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Ⅳ,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被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Ⅴ,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③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收购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④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二,持股权益披露
1,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③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④协议转让:
a,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概述:
对比记忆:要约收购与集中竞价(场内)、协议收购的根本区别在于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场内收购的价格既是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的市价,市价会随着市场收购的反应有所波动。协议收购也是在集中竞价系统以外的收购方式,属于收购人与作为卖方的大股东之间的一对一的交易,价格一般高于市价。要约收购是公开的,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使用同一收购价格,一般也高于市价,形式上更为公平
①概念: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之外,公平的直接想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②《收购办法》要求无论是自愿要约还是强制要约,只要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自愿要约与强制要约:当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不足30%时,收购人可以选择采用集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但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时,则必须采用要约收购,所以被称为强制要约
③部分要约与全面要约
无论是部分要约还是全面要约,都是想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只是收购比例有所不同
a,部分要约:收购人只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
b,全面要约:收购人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要约收购程序
①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②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③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a,要约公告的披露:收购人自组成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在期满后的次一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b,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c,要约收购取消: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要约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要约收购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e,要约收购的变更: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f,竞争要约
Ⅰ,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Ⅱ,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要约收购对象和条件
①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③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收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作出的补充意见
②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财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③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预受要约
①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收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在收购期内此种同意并不被视为承诺,而是被视为预受。预受的定性其实是给予了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后悔的权利
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③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6,要约期满
①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收购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收购的股份
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7,协议收购
①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之日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度期
②过渡期内
a,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却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b,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c,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8,管理层收购
①收购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或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董监高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或者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②被收购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a,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成员占二分之一以上
b,聘请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c,本次收购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强制要约收购
1,强制要约收购概述: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30%(止步30%并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继续增持股份的,既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②协议收购
a,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如果符合豁免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b,收购人拟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的方式进行;如果符合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c,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豁免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d,对于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减持到30%或30%以下,也可以避免触发强制要约义务
2,豁免事项
①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股份: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完成增持行为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得到该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②免于发出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a,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特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时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被动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c,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的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下述情形中,投资者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的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累计发行股份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e,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2%的(该2%股份的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f,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但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g,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h,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的
i,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如果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也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①所谓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付义务的资产赠与或对外捐赠资产
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办法》
③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分为两种,普通重大资产重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其中,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a,普通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Ⅰ,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
Ⅱ,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的
Ⅲ,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b,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就成为了一种稀缺自愿,所谓”壳“就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注:属于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接受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1,借壳上市的具体形式可分为如下三种:
Ⅰ,通过现金收购。这样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借壳完成后快速的进入角色,形成良好的市场反应
Ⅱ,完全通过资产或股权置换,实现壳的清理和重组合并,容易使壳公司的资产、质量和业绩迅速发生变化,很快实现效果。
Ⅲ,上述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2,根据《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①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前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例达100%以上
②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比例达100%以上
③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100%以上
④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1个交易日的股份比例达到100%以上
⑤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①至④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3,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对于涉及借壳上市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还有额外条件:
①符合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②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③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④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a,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对比记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要求最近3年及1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要求最近1年及1期
b,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c,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d,发行价格: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股份转让的限制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⑤信息披露和公司决议
a,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b,公司决议
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对比记忆:科创板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a,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b,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属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c,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①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②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将虚假陈述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此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a,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的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形况不符的描述
b,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c,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等应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d,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e,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因此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硬信息”(既已成事实的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但“软信息”(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软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b,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c,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
④虚假陈述还可以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
a,诱多型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或隐瞒实质的利空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诱使投资者在高位时进行追涨,属于最常见的虚假陈述表现形式
b,诱空型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隐瞒实质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诱使投资者以低于股票真实价值的不适当股价消极卖出甚至空仓的行为
2,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①个人责任的认定
a,董监高:过错推定责任(自证清白),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指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②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a,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b,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c,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
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认定情形
a,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b,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c,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d,相信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e,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其他外部干预
3,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①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a,《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
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从事评估、审计、咨询、信用评级或提供法律意见的服务机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除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所有相关人员都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b,《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的最新规定:
Ⅰ,如果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发生是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则原告可越过发行人直接以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请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Ⅱ,实践中经常出现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如若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而致证券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发行人对其进行补偿。这种补偿约定本质上是将证券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不当转嫁,因为发行人补偿其实意味着最终要由投资者为该责任买单。因此,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a,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Ⅰ,客观的侵权行为,即虚假陈述的行为
Ⅱ,侵权人主观要件
Ⅲ,侵权行为与投资者交易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即因侵权人的虚假 陈述行为,投资者才进行了相关证券交易
Ⅳ,客观的损害后果,即投资者有客观的损失
Ⅴ,损失因果关系或事实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可以是已有的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
Ⅰ,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Ⅱ,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Ⅲ,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相关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下列Ⅰ、Ⅱ项所示情形,如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无论有无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刑事判决,法院都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争信息是否构成重大性进行司法判断;而重大性的司法判断标准显然同时采纳了“一般理性人标准”(利己的)和“价格测试标准”
Ⅰ,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Ⅱ,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
Ⅲ,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③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则的区别
a,过错,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中明确其包括了“故意”和“过失”:
Ⅰ,故意: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Ⅱ,过失: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b,发行人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Ⅰ,发行人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Ⅱ,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北京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Ⅲ,发行人的董监高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书面的方式发表附具体不赞成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c,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没有过错:
Ⅰ,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未能发现问题的;
Ⅱ,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Ⅲ,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Ⅳ,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Ⅴ,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d,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此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Ⅰ,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Ⅱ,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Ⅲ,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的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e,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和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f,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Ⅰ,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Ⅱ,审计机构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执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Ⅲ,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业务意见的
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④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
a,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此关系的判断采取了推定方式,即推定原告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就是信赖了诉争虚假信息才进行了交易,可以极大地减少了原告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Ⅰ,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Ⅱ,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Ⅲ,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b,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Ⅰ,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Ⅱ,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Ⅲ,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Ⅳ,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Ⅴ,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c,虚假陈述实施日,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适用情形如下:
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交易所的网站或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Ⅱ,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
Ⅲ,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Ⅳ,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d,虚假陈述揭露日,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适用情形如下:
Ⅰ,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以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日为揭露日
Ⅱ,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如警示、责令改正等),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为揭露日
Ⅲ,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
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e,虚假陈述更正日,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⑤损失及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
a,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市场或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b,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c,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投资者将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个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d,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指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或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Ⅰ,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Ⅱ,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第10到第30个交易日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换手率达到100%的当日为基准日
Ⅲ,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第30个交易日仍未达到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e,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无法按照前述方式计算基准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f,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⑥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诉讼方式
a,投资者的单独诉讼。特点: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成本高、诉讼动力不强
b,普通代表人诉讼
Ⅰ,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须通过进行登记参与诉讼,“明示加入”
Ⅱ,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原告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且起诉符合规定条件
2,起诉书中确定2至5名拟人代表人且符合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3,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与的纪律处分或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c,特别代表人诉讼
Ⅰ,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Ⅱ,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法院将不再将其登记未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Ⅲ,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Ⅳ,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⑦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形如下:
a,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c,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当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是由,应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d,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应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e,普通代表人诉讼
Ⅰ,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
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力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f,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二,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的概述
1,内幕交易的概念: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的这段时间),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的表现
①自行买卖: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行买卖与内幕信息直接相关的发行人的证券
②建议买卖: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明示或暗示)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直接相关的发行人的证券。建议买卖的构成要件如下:
a,建议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建议人推荐、劝说或怂恿他人买卖证券;
c,被建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议人掌握内幕信息
d,建议行为导致了相关证券的买卖行为
③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泄露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如下:
a,有泄露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次进行”信息传递“,但合法履行义务或职责的除外
b,信息接受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接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信息传递的次数和层级不影响内幕交易构成
c,如果信息接受者仅仅只是单纯接收信息,既未再次泄露,也未自行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则不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范畴
2,内幕信息
①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②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的,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以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③内幕信息的形成: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④内幕信息的公开: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①发行人的董监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③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或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4,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5,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a,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b,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c,因履行巩固走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d,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e,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6,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a,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b,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c,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7,短线交易(相关人员的短线交易视为内幕交易)
①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监高,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从最后一笔买入时起算),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从最后一笔卖出时起算),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下列所称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该条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监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这被称为”短线交易归入权“。该条运用简单的方法没收上述人员的短线交易利润,主要因为发现内幕交易的成本太高
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①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①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②”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区别:
a,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行为的主体组要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的主体则相对宽泛,只要其处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位置,或其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都可能被推定为进行了内幕交易行为
b,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利用的是内幕信息
三,操纵市场行为
1,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操纵与虚假陈述的区分:
a,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涉及到虚假的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b,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主体没有限定,且有操纵意图的主观要件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结果要件;而虚假陈述行为的行为人通常是积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且不具备操纵意图的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蛊惑交易”操纵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的不同。“蛊惑交易”操纵的认定要看行为人的操纵的意图和操纵的结果;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主要行为模式表现为编造和/或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有操纵意图并有操纵结果,否则并不构成操纵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此项操纵模式主要表现为: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同时提前反向交易。行为人评价、测评信息或建议内容的真假性不论,也有可能为对真实性的既有公开信息的解读,关键是通过这种评价、测评、建议甚至是解读,来对投资者进行“印象形成”。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提前反向交易,仅进行公开测评、评价,并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则可能构成第⑤项的“蛊惑交易”操纵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四,【附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总结
1,出席+表决权>二分之一:
①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②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
③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④发行公司债券
2,回避+出席+其他表决权>二分之一:
①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出席+表决权>=三分之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总资产30%,此项为上市公司独有)
4,回避+出席+其他表决权>=三分之二:
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可转债调整转股价格: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③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①项和第⑤项利用的信息的区别,第①项一般利用的是真实的信息,第⑤项利用的是虚假的信息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同时适用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30%,收购人拟依据相关规定免于强制要约收购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对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不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应当予以公告,或者在30日内坚持至30%或30%以下,或者以发出全面要约的方式继续增持。
违反前述①和②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述情形中所涉及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