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经知-公司法
公司法框架,包括公司的定义、公司的人格财产和责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财务和资本制度、公司制度等内容。
编辑于2022-07-20 18:33:40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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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
概述与基本法则
概念
法人独立、有限责任、营利目的的商事组织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人资两合、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间关系标准
总-分公司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非法人、不能独立担责
母-子公司
子公司: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法人、独立担责
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人独立、财产独立、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体现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滥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
人格混同、过度控制
人格否认诉讼
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两书
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两协议
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法定验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召开创立大会
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创立大会
职权
审议筹办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出不设立的决议
3.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
设立中的民事行为
合同效力
有效
合同责任
【以谁之名,为谁之实】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
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
有选择权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原则
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
例外
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3.公司未成立
设立人承担
全部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无金额限制、无来源限制
【违法所得货币出资,追究时采取拍卖变卖处置其股权】
非货币出资
【可作价+可转让】
实物出资
所有权换股权
【办理财产转移权手续】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受让公司: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不动产\知识产权出资
交付未过户
过户未交付
瑕疵可补正,权利交付后享有
股权出资
合法持有可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负担
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已价值评估
股权属性清晰,权能完整
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出资
瑕疵可补正
股东出资瑕疵
对出资瑕疵股东的限权
限制权利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
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除名【仅有限公司】
1.未履行、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仍不履行
股东会决议
1.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时,公司减资或其他人缴纳
3.减资或缴足前,股东不免除对外的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转让时,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1.公司可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有约定的除外
瑕疵股权禁止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
不受诉讼时效
1.瑕疵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或返还出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得以出资额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得以出资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东的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
公司登记
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者有冲突时
内部
以股东名册为准
外部
以公司登记为准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
2.实际出资人显名,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
满足实际出资人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
有权处分定性+善意取得处理
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内部赔偿】
4.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无权无责
冒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姓名权】
一股二卖
第一次出卖
未办理变更登记
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出卖
办理变更登记
善意取得
善意+合理价格受让+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查阅复制权
有限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包含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
1.同业竞争关系
2.向他人通报【泄密】
股东的救济
股东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
该协议、条款无效
股份公司
股东有查阅权
【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有诉权
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材料的,法院应予受理
利润分配请求权
内容
【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税后利润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新增资本
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时限
有决议按决议—决议不明按章程—章程不明或超1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确定的时间超过章程的时间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
被告为公司
前提
提交股东大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提交
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未提交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中,程序正当并不等于结果正当
股权/股份转让规则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协议转让
对内转让
自由随便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1.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2.转让股东反悔不转让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需要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股东死亡,自然人因继承关系取得股权,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4.损害优先购买权
手段
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欺诈、恶意串通
救济
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0日内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
超过期间后,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方式
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
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只主张转让无效,不主张购买,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回购
强执程序
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
股东对以下决议投反对票,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5年盈利,5年不分红,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存续的
55分合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死亡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权继承采取章程优先原则
【如:本公司其继承人不到18岁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回购
回购规则
原则
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无例外】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有例外】
例外
股东大会决议
1.减资
2.合并
3.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可授权董事会决议
4.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攻速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程序
1.依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小于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回购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法2
董事、监事、高管
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董监高
【小孩疯子贪污犯,无能经理加老赖】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3.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将公司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股东代表诉讼权
诉讼原因
1.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
2.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救济步骤
1.股东向公司提请求
董事、高管害公司
合格股东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害公司
合格股东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交叉请求
一般情况下,没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但不存在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时,法院不因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如董监高联合损害公司利益】
2.董事会/监事会接受书面请求,则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监事会主席或董事长为诉讼代表人
被告:侵权人
3.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则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必须具备的资格
有限公司
没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
股份公司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股份
主体
原告:股东
被告:侵权人
无独三:公司
胜诉利益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调解
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公司组织结构
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会议规则——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表决规则
有章程按章程——没章程按认缴出资比例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
不可诉
股东请求法院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告知自行召开;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董事会会议
表决规则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人数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
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董事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
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人到位前
董事***未届满+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新人到位前
要继续履行职责
无因解除
***届满,被股东大会有限决议解除职务的,该解除有效,不得向法院起诉
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问题和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法院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
监事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3人,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4.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的决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担保决议
公司担保决议程序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和相对人的关系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善意
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代越权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即为善意
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编造的除外
相对人非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收益分配归责
增资、减资
注册资本需在章程中记载,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股东会决议增资、减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对赌协议
投资方——目标公司的股东
投资方——目标公司
对赌协议有效
公积金
利润分配
补亏——税——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1.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2.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补亏、扩产、增资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合并、分立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解散的理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2.持续两年股东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2年不开花,两年不结果,吵成一锅粥
诉讼主体
原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
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将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案由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诉讼中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
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法院审理公司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
目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争议股东套现离场,公司存续
清算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因公司股东原因导致公司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
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股东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小股东证明其既不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不构成“怠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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