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法-十五章-民事执行程序
民诉法-十五章-民事执行程序【刘鹏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编辑于2022-07-22 10:14:26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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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民事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行政出发、处理决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债权文书
民事执行管辖
管辖
法院作出的文书
一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机构作出的文书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案、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裁定
作出法院、与作出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法院
异议
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程序启动
申请执行
前提
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债务人拒绝履行
期间
2年,适用中止、中断
超过2年申请执行,法院应受理,对方提出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债务人履行后,不得反悔
未发现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限制
执行移送【依职权】
具有给付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环境公益诉讼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裁判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追三费共制富
执行方式
执行员接到申请、移送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阻却
执行和解
形式
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将书面执行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
可达成口头协议,必须计入执行笔录
不允许调解,也不允许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效力
合同效力
执行和解具备合同效力,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据此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中止或终结程序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并可申请解除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可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中断执行时效
程序
拒绝履行
恢复执行原执行根据,已履行部分应扣除
就和解协议起诉
暂缓期满债务人愿意履行
履行完毕,执行结案
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依据和解协议起诉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执行无法恢复】
和解协议可撤销或无效
将和解协议撤销、确认无效
恢复执行原执行根据
执行担保
程序
债务人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和相应担保【人保、物保】
债权人书面或口头同意
法院作出裁定
期间
暂缓执行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能超出1年
担保期间从暂缓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期为1年
效果
暂缓执行期内
担保协议与实际情况不符
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
担保期内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
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执行债务人财产、担保人财产 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满后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
只可执行债务人财产
执行中止
执行标的物的归属不明确
案外人提出有理由的异议
执行标的为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案件正在审理
执行根据的效力不确定
裁判已经被裁定再审
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要更换当事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其他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为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两撤两死无能力,执行不得不终结
执行救济
发现财产并非归属于债务人或不完全归属于债务人
发现属于他人所有
不得继续执行
发现财产共有人
发现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要求分割
达成分割协议,债权人认可
解除共有人所有部分执行措施
达不成分割协议
共有人提起析产之诉【供游人告债务人】
共有人不要求分割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债权人代共有人告债务人】
【析产之诉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正在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原因是执行根据也有错误
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
执行中提交书面异议——法院15日审查——被驳回,裁定送达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先异议、后再审
案外第三人
1.先异议,后再审
2.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任选其一
若对同一生效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第三人提起三撤,应按再审程序审理,但在再审程序中追加案外第三人参加诉讼
追加后,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将案件发回重审
正在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执行根据却没有错误
提出异议—法院审查15日
异议被驳回
案外人可在异议驳回裁定送达15日内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为原告,债权人为被告
若债务人也反对案外人,将债务人和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程序
1.案外人可要求中止执行,也可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权利
2.适用普通程序
3.案外人要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4.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债权人可以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
异议成立
债权人可在异议成立裁定送达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债权人异议之诉
债权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若债务人也反对债权人,将案外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错误的执行完毕了共有财产或他人财产
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对被执行完毕的财产,法院应作出返还裁定
责令取得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
要件
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作为新的执行依据
原民事执行程序已经结束,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拒绝返还财产
法院强制执行返还财产的裁定
错误的原执行根据是法院作出的——法院移送执行返还裁定
错误的原执行根据是其他机构作出的——当事人申请执行返还裁定
没有执行案外人财产,但执行行为违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成立
裁定撤销或更正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措施
财产执行
冻结【不超1年】、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动产不超2年,不动产和其他不超3年】、拍卖、变卖【可委托有关单位】
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债权性质为金钱债权
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
由法院制定分配方案
救济制度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
债权人对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15日内对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反对书面异议,异议人可在15日内起诉反对人
法院制定对ABC三个债权人的分配方案
A对方案提出异议【参与分配方案异议】
BC不反对
按照A意见修改原方案
BC反对
A起诉BC【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行为执行
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由代履行人代为履行
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代位执行
适用条件
无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有到期
债务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提申请
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请
发通知
满足上述条件,执行机构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通知效力
应向债权人清偿
第三人接到通知15日内有权异议
履行期内未提出异议,强制执行
异议成立,履行通知失效
异议应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本身,主张无履行能力或与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异议
不得向债务人清偿
若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的,不能追回的,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不得复代位执行
保障措施
搜查罚
搜
搜查财产
查
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罚
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适用于金钱债权,内容是加倍给付利息
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
适用于非金钱债权,内容是双倍赔偿损失或由法院裁量赔偿
责令债务人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应报告前1年的财产情况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法院可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威慑机制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可限制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单位等机构通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
限制消费
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违反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