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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8-03 15:35:21 重庆经济法学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
发展历程
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
空想社会主义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学界提出
基本框架
总论
分论
宏观调控
财税
金融
计划
市场规制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
特别市场规制
研究方法
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主客观相统一
矛盾分析方法
因果关系分析方法
...
科学方法
一般科学方法
逻辑方法
经验方法
横断科学方法
专门科学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分析方法
政策分析方法
...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市场失灵
外部性
合同的外部;一个合同对合同外部的主体产生正外部性或者负外部性
信息不对称
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产品在竞争中没有变好反而变差
垄断
滥用垄断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有两个性质,一个是非竞争性,一个是非排他性。 非竞争性意思是,一旦物品被提供,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或者说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这个性质和其含义有相似之处,是公共物品的主要特征。非竞争性强调了集体提供公共物品的潜在收益,就是说集体提供公共物品是有好处的,好处在于一旦提供了,所有的人都能享用该公共物品。 非排他性意思是,排除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技术上是不可行的,或者阻止成本是非常高的。这是公共物品的派生特征。正因为非竞争性,所以每个人都能享用公共物品,要么不能阻止某些人的消费,要么阻止某些人的消费要花费很高的成本。
产权的所有人不能以低成本去阻止没有付费的人使用的产品
假如一楼住户可以减免电梯使用费,但物业不能以低成本的方法阻止没有付费的一楼用户使用电梯
经济周期波动
存款准备金
就业不充分
政府失灵
公共选择 public choice
詹姆斯布坎南
政府也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政府内部决策过程会掺杂一个个个体的利益
信息不充分
政府决策时很难“直接”获取信息
寻租rent seeking
资源分配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将自己的权力待价而沽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性
作用于市场经济
反应经济规律
经济政策法律化
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经济衰退:降低利率,发行货币
追求总体经济效益
使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别
现代性
精神追求
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整体和谐
产生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
制度构建
政策性、实体程序合一、司法与行政合一
规制性
鼓励
税收
促进
电影产业促进法
限制
限制产业目录
禁止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战时法到平时法
边缘法到基干法
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差异到互鉴
开始引进英美法系的判例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港澳台地区相关辅助渊源
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
指导性案例
非正式渊源
经济法的宗旨
稳定增长
保障社会公益
保障基本人权
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依法运用国家调制手段,不断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中普遍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具体内容
运行以市场机制及其失灵为客观基础
以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为工具依赖
以社会公正为价值追求
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统一为目标定位
经济法的原则
有效调制原则 :(1)市场决定性原则(2)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原则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1)综合效益原则
(2)实质公正原则
使经济法与民商法相区别
经济安全原则
(1)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2)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主体
含义
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个体
分类
宏观调控机构
主要是国家机构
统一性
权威性
专业性
民主性
市场规制机构
主要是国家机构
专业机构
相对独立
不尽是行政机关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有限调控行为
发扬民主
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以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
国家干预行为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否定行为
综合行为:包括民法、行政法与刑法等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评价
政治评价
社会评价
法律评价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
调制主体的职权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宏观调控的主体的不特定的
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权
三个层次
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不正当竞争)
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食品安全标准)
基于效益或者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银行业规制)
三个层次
市场规制权的特征
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国务院不能命令市场规制主体
实施对象的直接性
市场规制主体可以直接处罚(约谈、问询...)
实施过程中的品字结构
主体、买方、卖方
主体 卖方 买方
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国家投资经营(有争议)
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
经营者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公平竞争的义务
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独立性
特殊性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特点
不对称性
调制主体责任
间接承担责任
对责任主体的警告、记过...
国家赔偿责任
调制受体的责任
对其他竞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调制主体产生的责任
如罚金
对消费者承担的,非过错性、积极性和惩罚性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
中央经济法制定与地方经济法制定相并举
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宏观调控
事前引导/干预》》》引导市场调节
什么是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特征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主体制度
配置制度:横向与纵向
程序制度
责任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定义
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财政的发展
家计财政阶段
中性财政阶段
计划财政阶段
公共财政阶段
财政法的结构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预算法——财政管理法
预算的概念
预算的历史
预算法的原则
规范原则
全面原则
公开原则
绩效原则

预算法的意义
财政民主
政府控权
公共利益
预算的特点
计划性
法定性
政治性
考虑处在弱势的群体
预测性
公开性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预算与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预算的种类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预算法的基本内容
预算管理职权
各权力机关职权

专门委员会

预算管理职权中的政府

预算收支范围与编制
预备费
预算收支范围

收入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经济分类
中央负债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可负国内、国外
余额管理
全国人大批准
管理部分
国务院财政部门
地方负债

双批准
必须是进行公益性资本支出
公益性的
能够带来回报的
例如地铁
不得进行经常性支出
例如公务员工资,政府采购等
不得为单位或者个人担保
控制地方债
跨任期积累
金融杠杆
民间资本会跟随政府进入相关市场,导致产能过剩等
政绩效应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

预算中的转移支付

预算的执行
含义
预算资金的消费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执行
执行主体
各部门、各单位
提前支出

预算资金的存管
国库

国库制度

法院能冻结国库吗
不能
预算的调整
原因

程序
 
例外

决算
预算法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降级撤职开除

责令改正,撤职、开除

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给予处分

预算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

采购范围

为什么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要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采购法主体
采购人
供应商
采购人联合体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在采购上未必是专业的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程序

废标

邀请招标的方式和条件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条件

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询价条件

询价程序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的强制性

国债法
国债的概念和特点

国债的功能

国债功能的实现
 国债市场:二级市场,卖国债;国家在国债市场大量购买国债时,意味着将资金投入市场
国债法的概念和调制对象
国库券条例的主要内容

税法(财政收入法)
税法总论
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功能

税法的概念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结构

税法的课税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
商品
所得
财产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重课措施
税收程序法要素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权的法律分配
什么是税权
税收立法权

我国税权的历史变迁
包干制
分税制

两局合并

税法分论
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
什么是商品税
商品税类型
增值税
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进口货物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税收优惠

零税率与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

消费税
纳税人
混合销售行为

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消费品

税率

烟叶税
关税
概念

关税的利弊
商品税的宏观调控功能

所得税
概念

所得税法基本模式

所得税法宏观调控作用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税率

应纳税额
免税收入

税源扣缴

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征税基础

税率

免税项目
 
减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2022新增扣除

财产税
财产税的历史地位

财产税特点

财产税的功能

财产税种类

车船税

免税范围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纳税地点

对车船税的学术批评

房地产税

历史沿革

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类型

免税范围

房地产变更

继承

遗产税
概念

遗产税开征的难点
国民观念
财产种类多样
征收成本高
金融调控
什么是金融

金融的分类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

金融调控
概念

特征

货币政策

M0M1M2M3

子主题
子主题
货币政策目的
人民币币制的稳定(首要目标)
经济增长(次级目标)
货币发行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外汇调控
外汇调控原理:蒙代尔不可能三角

最多实现两个角
外汇类别

外汇的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
没有太多限制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的输入——QFII

19年取消
资本项目的输出——QDII

非农数据

市场规制
事后规制》》》保障市场调节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市场
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
市场结构
完全竞争
垄断竞争
寡头垄断
垄断
市场行为
市场绩效
三大学派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观点
市场竞争
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界定
市场规制法宗旨的提炼
市场规制法宗旨的表达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
积极义务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公平价值
效率价值
秩序价值
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
概念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是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和受动者
规制主体
国家
政府
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
规制受体
经营者
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有可能是行业协会,它不具有公益性,它具有共益性)
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
概念
市场规制权的横向配置
市场规制权的纵向配置
市场规制的程序制度
在我国,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
在域外,设立了准司法程序
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违反了市场规制法的义务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赔偿
强制超额赔偿
消法中,欺诈的退一赔三,最低五百
消法中,缺陷商品致人损害,双倍以下赔偿
侵权责任法,缺陷商品致人损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致人损害,商品货值的10倍赔偿
罚款和罚金
中国是以行政执法为主,行政执法最依赖的是罚款
一般是销售额的几倍
两个特殊
反垄断法的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
食品安全法,商品货值的10倍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责任构成
主体
主观方面
绝大多数是故意,一般情况下不考虑主观方面,即使是过失也构成
客体
客观方面
责任竞合
消费者可以自己选择
反垄断法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中的特殊制度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monopoly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合并或者其他方式(经营者集中行为)
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
概念
调整对象
理论基础
经济学基础
法学基础
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的定位
特征
与经济学关系密切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弱
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需求替代、供给替代
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时间市场及其界定
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的较大影响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案例、论述】
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特征和含义
行为表现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商品
拒绝交易
独家交易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差别待遇【概念】
行为的分类问题
阻碍性滥用
妨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角度认定的
剥削性滥用
剥削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认定的
两种控制方法
结构控制
行为控制
违法责任
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含义
是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通谋行为
实施主体【简答】
多个经营者+行业协会
行为表现方式
决议
行业协会
协议
协同行为
经营者
行为要件
参加者互负义务、不进行竞争性经营活动
结果要件
相关市场限制、排除竞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协议
横向协议(竞争者)‘13
固定价格
限制产量或销量
市场分割
地理、客户、产品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是指无正当理由,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一致拒绝同某经营者交易的行为
纵向协议(交易者)‘14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其他行为
垄断协议规制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只要行为发生即认定违法,不再分析其结果要件
分析行为要件,推定结果要件
合理原则
既分析行为要件又分析结果要件
适用除外制度‘15
又称黑白灰原则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46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含义
危害
竞争主体不足
出现垄断市场的力量
损害消费者权益/选择权
情形
企业合并
通过协议+证交所股票收购方式
取得控制权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
申报许可
申报标准

审查
审查主体
审查标准
‘27
审查结果
禁止集中
许可集中
附限制性条件的批准集中
限制性条件
行为性救济

要求为一定行为
针对纵向并购
结构性救济

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
针对横向并购
不申报
判定违法集中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
概念
本质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引发的垄断
情形
行政性强制交易(限定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流通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价格
规定不同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重复检验、认证等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i活动
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实施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危害
法律责任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范围【简答】
自然垄断行业
一般都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如煤气,通信,交通等
在自然垄断行业的初期都是国有,到后期国家会将其拆分,民营
知识产权垄断的正当行使行为
滥用则构成垄断
农业领域中的特定行为
垄断协议适用除外
世界通行的适用除外
域外效力
执法程序
执法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
在域外,很多反垄断执法机关都相当于准司法机关
职权
诉讼制度
民事责任T50
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损害赔偿、无过错原则)
级别管辖
一般都是中级
地域管辖
证明责任的分配
被告证明责任
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竞争的效果
原告承担行为、支配地位的证明
专家证人
赔偿制度
实际损害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
含义
属性
竞争性
反道德性
违法性
表现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选择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关系
广义的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功能定位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立法体例【选择】
没有专门立法的国家
法国、美国
单独立法
德国、瑞士、日本、韩国、中国
合并立法
匈牙利,台湾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
形式结构
形式意义上的
实质意义上的
层次结构
宪法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
制度结构
实体制度
程序制度
实体制度
虚假标示行为
概述
构成要件
分类
商业混同行为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
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的标的
商品类标识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号类标识
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互联网特殊标识
域名、网站名称等
仿冒行为的特征
仿冒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有一定影响)
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虚假陈述
诋毁商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特征
秘密性
价值性
保密性
非物质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简答】
不当获取
不当披露
不当使用
商业贿赂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行贿人
经营者
受贿人
对交易有影响的人
目的或结果
获取交易机会
行为要件
给对方好处(财物或其他)
好处的认定
 回扣: 
不正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程序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的界定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者?
在我国: 一般领域:不是消费者 食品药品领域:按消费者对待
自然人
生活消费不能是生产消费
但是农民为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视为生活消费
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调整对象
消费关系
与消费关系相关关系或称消费辅助关系
特点
对象特定性
权力配置倾斜性
子主题
规范强制性(公权力介入+私法保护)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第一部:日本1968《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我国:1993通过,2009年、2013年修订
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依法交易原则
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
为什么倾斜保障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倾斜保护旨在实现实质公平

消费者群体是强势主体,对他保护旨在实现消费主权

倾斜保护措施

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发展趋势:国内到国际
消费者权利
概述
肯尼迪“四权论”
安全保障权
知悉权
自由选择权
提出意见权
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T7、18、19
环节
购买、使用
对象
人身权、财产权
经营者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商品要安全
经营场所要安全
警示
召回义务
知悉权
经营者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自由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条件
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
拒绝强制交易
经营者义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依法求偿权
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
适用条件
 商品完好不是指商品包装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完好
不适用情形

消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利而是通过规定经营者义务间接赋予了反悔权
依法结社权
接受教育权
获得通识性信息的权利
获得的知识包括消费者消费知识和消费者维权知识
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和社会
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民族习惯以及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经营者义务
尊重人格尊严的义务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批评监督权
批评监督的对象
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国家的保护工作
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T17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
包退包换包修没有顺序,收到之日7天内
网购等无理由退货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公平交易条件
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
霸王条款无效
减损消费者利益
增加消费者义务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国家的义务
市场监管局的保护义务
社会的义务
消协的义务【简答】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争议的解决【简答】

解决争议的特殊规则(主要是指求偿对象怎么确定)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租期内:销售者
租期满:出租方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责任
平台经营者有守门人义务
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赔偿
平台作出更高承诺的情况下,平台要履行承诺
虚假广告行为的求偿对象

法律责任的确定
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
致人伤亡的
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
侵犯财产权
惩罚性责任
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退一赔三
条件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责任
退一赔三,至少500
缺陷商品
所受损失2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中,不和安全标准的食品
10倍价款或3倍损失,至少1000元
侵权责任法中,缺陷商品规定惩罚性赔偿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什么是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多选】

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监管关系
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管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主要是民商法调整
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
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市场监管局2018
职权
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
产品质量检验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
第三方检验
快发生危险时
工业化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
认证
概念
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活动
种类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
自愿认证为主
强制认证
中国强制性认证
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
产品瑕疵责任
针对产品的使用性能
瑕疵责任是违约责任
可以意思自治
产品缺陷责任
针对产品的安全性能
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不能意思自治,缺陷商品必须召回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广告监管法律制度
广告法调整的广告仅限于商业广告
广告的概念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广告主:商品或者服务的所有者 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电视台等 广告参与者:广告中进行广告展示的人
广告监管体制
广告准则
一般准则
特殊准则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索罗斯与亚洲金融危机

区块链与比特币

三种定价模式
市场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包括了隐私权
网购领域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的保证责任

所有商品都有两个性能
使用性能
使用性能有问题会导致产品瑕疵责任
双方可以协商
安全性能
安全性能有问题称缺陷产品导致缺陷责任
缺陷产品意思自治无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考研)
一个国家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缓冲带
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
德国称反对限制竞争协议法,横向协议称卡特尔
阿里二选一案

《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阅读:张维迎、林毅夫《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域外,垄断致人损害,3倍损害赔偿
在一般的领域中,由县一级以上执法机关执法,反垄断执法由中央执法机关执法,中央执法机关可以授权省级执法机关执法
科斯定理
小羊与草
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也称为 帕累托效率 (Pareto efficiency),是指 资源分配 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化
希克斯效率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Kaldor-Hicks Principle)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 ,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可以这样解释:如果甲将自己的某种商品认定为值5美元,而乙将其商品认定为值12美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人以10美元的价格(事实上可以是5美元到12美元之间任何价格)进行交易,就会创造7美元的社会 总收益 (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