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 法理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法的概述、第二节法律关系、第三节法的效力、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第五节法的实施。
编辑于2022-08-07 13:26:02 山东省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考点)
法的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保障力量:国家强制力(最终而非唯一)
法律最主要(显著)特征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道德具有强制力,没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 )
法的经济基础: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
法的本质属性
阶级性
本质体现在
最初体现在
正式性
国家机关制定
其次反应为
阶级性
统治阶级
最终体现为
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因为社会决定法
人民VS公民
人民
政治概念
群体形式
公民
法律概念
个体形式
具有中国户籍的人
法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的调整对象:行为规范体系(不调整思想)
法是调整行为的唯一规范(×)
没有规范性就不是法律(✓)
法的本质体现为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首先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另一方面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法的价值:正义,自由,人权,秩序
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也是统治阶级掌握政权的首要
法的基本精神包括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人权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
①依法治国(核心)
②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③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④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⑤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相辅相成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前提
有法必依
中心
执法必严
关键
违法必究
保障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
立法者只是在表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因为受物质生活条件限制
社会主义法律是全民意志的统一体现
全体人民意志
法的功能
①惩罚功能: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②救济功能: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或补偿受侵犯的权利
③预防功能: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人,违约人和其它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1918年《苏俄宪法》,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法的特征
规范性
法较之其他社会规范在结构上更为严谨,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一种模式、标准或方向。
可为,不可为
针对一般人可反复适用
法律文书不是法律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普遍性
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效力的普遍性
包括对象的普遍性
一国主权范围内,平等对待
强制性
最后保证手段
主要特征,显著特征
程序性
可诉性
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归国便利强制可诉
三、法的作用
根据对象不同分为
(一)法的规范作用(对人)(手段)
包括
①指引作用
本人(确定/有选择)
有选择指引
或者,或者
可复议可诉讼
确定指引
可以,必须
可生三胎,纳税
②评价作用
他人,评价是否合法
专门
产生拘束力
法院判决
一般
不产生拘束力
我们
③教育作用
大多数,一般人
法治教育节目
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
指引一般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教育一般是以案例的形式
④预测作用
双方
买卖合同,婚姻
⑤强制作用
违法者
国家机关来行使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多数、④预测相互间、⑤强制一小撮违法犯罪
规范作用是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
(二)法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目的)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物
四、法的要素
(一)概念-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①法律规则(具体明确-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②法律原则( 抽象模糊) ③法律概念
子主题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内容,法律条文是表现形式。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纹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①授权性规则:①职权性(国家机关)②权利性(公民) ②义务性规则:①命令性规则(应当)和②禁止性规则(禁止)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①确定性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内容不明确,找机关 ③准用性规则:内容不明确,找法条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①强行性规则(无选择余地)、②任意性规则(有选择余地)
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五、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联系
①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②法与道德相互促进,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③法语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④两者都具有强制力。 ⑤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者的道德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⑥违法的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的不一定违反法律。 ⑦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区别(易错点)
①调整范围不同:法的调整范围比道德的小 ②内容结构不同:法律(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道德(强调义务)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道德(一般强制力-内心约束和社会舆论) ④生成方式不同: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自发演进生成 ) ⑤评价标准不同:法律(标准明确),道德(标准模糊) ⑥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道德(约定俗成) ⑦结构不同:法律(法律后果),道德(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制裁结果)
违反道德的行为一定违反法律(x) 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x) 违反法律的行为通常违反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作用的发挥可以为法律作用的实现提供保障 法律是发挥道德作用的重要基础 道德没有任何强制力(×)道德有内在强制力
社会主义社会为法和道德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和党的关系是高度统一的
法更稳定,党指导法
法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
我国的人权观
①人权是相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 ②主权高于人权 ③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六、法的分类
①按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
普通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②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法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例如《著作权法》
③按照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英国)
成文法
不成文法
④按照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⑤按照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法
⑥按照法保护的利益:公法(保护国家利益,有公权力主体)和私法(保护私人利益,平等主体)
大陆法系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第二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为容。
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
①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机构和组织:①国家机构②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①物②人身③智力成果④行为结果-作为和不作为)
一个法律关系中可以有多个客体
人身
未脱离人体的才算,脱离人体的算物,比如献的血
内容:法律权利(可以享有,可以放弃)/法律义务(是强制的,不能放弃)
义务和权力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本位
多项的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人身权>债权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两条件
法律规范(法律依据/前提)
法律事实
地位
①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他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分类: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订立合同,婚姻,立遗嘱等
合法➕违法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事件
战争,暴乱,罢工
自然事件
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层次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级机关优于下级机关) ③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 ④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优于旧法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法律之间对对同一事物的新法一般规定和旧法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人常裁决 ⑦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物的新法一般规定和旧法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有国务院裁决 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⑨省规章和市法规的效力相等
二、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本国公民)、属地主义(本国领域内)、保护主义(保护本国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
包括本国驻外使领馆、停泊在外的船舶和境外飞行器,视为本国的领土延伸
时间效力
①生效时间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法公布即法生效(×)
②由改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成立
②失效时间
明示废除和默示废除
③法的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适用原则),即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立法(立法活动:法律清理,法律解释,法律编纂)(立、改、废)
(一)立法权( 掌握制定机关)
①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国家主席公布 宪法由全人大主席团公布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公布 ③地方性法规(条例):省级人大人常,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常批准(不报直辖市批),自治州的人大人常 ④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 包括各部,各委员会(民族委,发改委,卫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 ⑤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市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无需报批准,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⑥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 ⑦行政特区法规:经济特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
法律
全人大及全人常
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委行署,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人常,自治地方人大
(二)立法的效力
上级>下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立法裁决
①规章与规章有冲突找国务院裁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可直接适用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省政府规章和市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
找省人常裁决
(四)立法阶段
准备阶段
规划,起草阶段
确立阶段
提出立法议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
修改补充,废止,解释
二、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①正式渊源(成文法,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经济特区法规
②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指导性案例)、政策、村规民约、权威性法学著作
①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中国法的渊源(×)
只有具有法律意义,才能作为法官判案依据。
②习惯法是我国法的渊源。(×)
学理上有习惯法,我国没有。
③判例法是我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参加或者认可)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①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处于根本和重要地位
③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①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法律部门
②法律体系最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③法律体系的特征:国内法和现行法
④法律体系和法系不是一个概念。
①大陆法系(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澳门地区
②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国,美国,中国香港地区
⑤法学体系
国内法➕国际法
指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三个层次(国家,行政,地方立法权),七个部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7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四、法律解释
(一分类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国家机关)
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效力=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效力
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种类
①审判解释
②检察解释
两者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最高法和最高检发生分歧-报请全人常解释或决定
判断题
最高法和最高检是否可以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是
审判解释是否对全国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是
最高法的裁判文书是否属于审判解释-否
审判解释是否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形式
①解释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②规定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
③批复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
④决定
修改或者废除司法解释,采用“决定”
引用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顺序
法律和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③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非国家机关)
①学理解释:学者或者机构对法律规定进行的学术性解释
②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二)其他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专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省人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概述
①法的执行②法的适用③法的遵守④法律监督
二、执法
①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 ②执法具有主动性(依职权主动)和单方面性(执法体现执法机关单方面意志) ③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④执法单位具有广泛性 ⑤执法权威具有国家强制性 ⑥能够体现法的权威
司法局和司法部是行政机关
三、司法
①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处理案件 ②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③司法是被动的,不告不理,中立性 ④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⑤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司法程序性>执法程序性
原则
①司法公正原则 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单选) 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司法的特性是被动性。
所有公民在司法上平等,在实施,适用法律上平等(✓)
四、守法
(一)含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多选)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①守法的主体:所有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②守法的范围: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③守法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④守法的特点:守法的义务性和主体的广泛性
五、法律监督
①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监督) ②社会法律监督体系(非国家机关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等。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①产生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 ②最终依据:法律规定 ③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④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才会使用。
④构成要件
①主体
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③损害事实
④主观过错
⑤因果关系
⑤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二)法律制裁
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子主题
法的权威在于实施,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补充
法律编纂
有创新
法律汇编
无创新
不属于立法活动
法律谚语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私权利而言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公权力而言
法无授权即禁止。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
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设定时效制度的初衷。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力之母。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制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无犯意,则无犯人。
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又同等实施的行为,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审判中带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强调效率的重要性。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经济法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补充
①切蛋糕者最后拿蛋糕—公平原则
②两害相权取其轻—利益权衡原则
③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权保障原则
④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制约原则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