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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合同概述知识总结,包括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合同的分类等内容,需要的可以看下。
编辑于2022-08-12 11:04:38 黑龙江省合同概述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是 种合意或协议。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或者交叉要约)
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意思表示 致)
合同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下列两类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行政合同
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
合同相对性的涵义:依法成立的合同,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舍违约的, (除非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债务人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民法典.合同.通则分编》体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三个重要考点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成立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有四: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未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成立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要件有: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
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该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
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合同债权人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民法典.典型合同分编》体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三个常考点
《民法典》第716条第一款规定: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772条第二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73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入负责。
《民法典》第958条第一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典》第958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成立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其要件有: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 【享有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未在合理明限内明确拒绝”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 “ 直接取得“ 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不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而且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权人亦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时)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都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 “ 直接取得“ 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分类意义
有名合同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是:
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
第二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
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 条至第514条
无名合同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是:
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
第二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最相类似);
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 条至第514条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物抵债合同有争议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 致以外 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且只有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约定是诺成合同)
借用合同
分类意义
当事人义务性质不同。
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成立 " 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成立违约责任,可能构成 " 缔约过失责任“
定金合同,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千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具有成立、履行和消灭上的牵连性。
单务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
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再如无偿委托合同
分类意义
有无履行抗辩权不同。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25条至第528条)仅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不发生履行抗辩
有无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问题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
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亦可为无偿合同
分类意义
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合同、委托合同属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若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属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需承担责任
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法律利益的无偿合同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中的双务合同一般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显示公平可撤销,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无显失公平问题
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我国对其种类严加限制。抽奖式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法定限额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分期履行),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 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分类意义
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 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
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预约与本约
预约与本约均属合同。违反有效预约与本约合同义务,均成立违约责任
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本约的目的和效力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预约成立生效后,当事人负担预约合同义务。关于预约合同义务的内容与效力,通说观点为【应当缔约说: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合同义务系行为义务
预约成立生效后, 预约合同债务人不履行订立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预约合同债权人可请求预约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如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违约损害赔偿等
预约合同债务人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 预约合同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