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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维导图,包括:法的概述、法律关系、法的效力、立法与法律解释、法的实施、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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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1、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2、保护力量:国家强制力(后盾)
3、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
4、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人民)
5、法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6、行为规范(不是思想)
法的特征
1、规范性
调整人的行为
2、国家意志性
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意志
3、普遍性
人人平等
4、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障(后盾)
5、程序性
6、可诉性
可争诉、可裁判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对人的行为
考法
1、种类:教育引制评
2、区分:对象不同
1、教育作用
案件 -> 一般人
好:示范
坏:警示
2、预测作用
相互之间(双方)
3、指引作用
本人
4、强制作用
违法犯罪者
5、评价作用
他人
法的社会作用:对社会产生影响
1、维护统治阶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共同点
1、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相互促进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区别
产生
法晚,道德早
范围
法小,道德大
强制方式
法
国家强制力(外在力量)
道德
内心约束
法与执政党政策
意志
法:国家意志
政策:党的意志
表现
法:法典、法条
政策:宣言决议
实施方式
法:国家强制力
政策:党纪制裁
稳定程度
法:稳定
政策:灵活
法律关系
概念
【考点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考点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享有者、义务承担者)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
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3、国家
内容
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可以享有、放弃
义务
必须履行
客体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人身(人身利益)
3、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4、行为结果
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条件、中介)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
分类(是否以人们的意志转移)
法律行为(以人)
合同、婚姻、遗嘱等
法律事件(不以)
自然灾害、人出生死亡、革命战争等
法的效力
层次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根本法(宪法)优于普通法
对象
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
本国领域内
3、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4、结合主义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
本国全部领域+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时间
1、法的生效时间
1、一般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该法具体规定生效时间
3、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2、法终止效力时间
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3、法的溯及力
1、含义:新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具有溯及力,不适用不具有
2、我国:从旧兼从轻
原则不具有溯及力,除新法处罚比较轻
立法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效力等级
立法权
制定机关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
全人大:基本法律
全人常:非基本法律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人常
省市级人大及人常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级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6、自治/单行条例(自治法规):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考排序)
上级>下级
人大(人常)>政府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 VS 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上级都是国务院(家人)
部门规章 VS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提出意见
部门规章 -> 国务院部门 -> 国务院 (上级)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 -> 全人常 国务院意见不能偏心
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
国务院认为部门规章—找全人常裁决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制定法)
成文法
宪法、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渊源
不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有法律说服力
习惯、判例、政策、村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部门法)
划分标椎: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组成单位:法律部门
特征: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国内法
现行法
中国法律体系有7个部门构成(宪法为核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全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部门)
非正式解释(无效力)
学理解释(专家学者)
任意解释(任意人)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执法)
特征
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
单方面性(体现执法机关的意思)
法的适用(司法)
特点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
程序性、合法性
必须有法律文书
执法与司法区别
主体不同
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司法主体: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
内容不同
执法:行政管理
司法:法律处理专门案件
程序性不同
司法程序性要求高
主动性不同
执法主动;司法被动(不告不理)
法的遵守(守法)
构成
主体(一切):所有人+所有组织
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分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
商经法
宪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省市级
市
地级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同级)
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