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4.物权法制度
终极经济师-经济基础第34章物权法制度思维导图,包括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8-18 11:07:28 广东34.物权法制度
物权概述
概述和特征
概念: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力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 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权力及义务都是特定的)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须有相对的义务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得到)3.物权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如一物二卖,物权优先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公示方法及公示效力需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等级的范围和类型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债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居住权及法律规定需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90天);封查登记
种类
权利人使用范围
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力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跟担保物权的区别: 1.设立目的不同: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权利性质不同:用(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3.标的物不同:用(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不限于不动产) 4.价值形态:用(价值形态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消灭担(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根据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根据物权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据当事人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和抵押权
根据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
所有权
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法律特征
独占性: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
全面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单一性:并非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存续性: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
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取得与消灭
取得
原始取得
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主要有生产和孳息) 生产:通过自己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 孳息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法定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有约定按约的取得,没有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消灭
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共有式多个所有权,而是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个人共同享有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3.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由优先购买权 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或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 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2.业主行驶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厉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3.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4.业主不仅对共有部分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义务
用益物权
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制度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法律特征
1.有独立性的他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没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2.是限制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此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驶其所有权的权能 3.具有使用的目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 4.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尤其是占有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1.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人是公民和法人 2.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3.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取得方式: 1.有偿出让: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 2.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没有期限限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客体是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和追及权等效力,保护方法有物权/债权法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主体是公民;客体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3.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4.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地役权
概念: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他人使用的,称为供役地
法律特征: 1.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未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2.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相关规定: 1.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应当像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法律特征: 1.具有价值权性: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其发生的要件/内容 3.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其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 4.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5.物上代位权: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其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代替物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人
抵押权的设定: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时法定抵押权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时意定抵押权
抵押标的(抵押财产):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 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须可转让的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查封/扣押/监管的
不动产必须要办理登记抵押权才生效,动产可不办理登记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
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类型: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是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留置权
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规定享有将动产拍卖或折现
法律特征: 1.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