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农业农村、村庄规划”相关文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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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8-19 13:38:41 北京市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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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农业农村、村庄规划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
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2021年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2025年
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设立衔接过渡期
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
抓紧出台各项政策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
(五)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
(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
三、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八)打好种业翻身仗
(九)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2021年建设1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概念
耕地(农田)—— 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 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
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 蔬菜生产基地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
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
(十)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
(十一)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十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十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四、 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十四)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
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
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十五)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
(十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
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十七)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八)全面促进农村消费
(十九)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
(二十)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
(二十一)深入推进农村改革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05.29
一、 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
干扰项:村民/村委会主体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
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 主要任务
(四)统筹村庄发展目标
(五)统筹生态保护修复
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
(六)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七)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八)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九)统筹产业发展空间
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
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十)统筹农村住房布局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十一)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十二)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三、 政策支持
(十三)优化调整用地布局
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
(十四)探索规划“留白”机制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 编制要求
(十五)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
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十六)开门编规划
(十七)因地制宜,分类编制
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要抓住主要问题,聚焦重点,内容深度详略得当,不贪大求全
对于综合性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编制近期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后期逐步补充完善
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十八)简明成果表达
规划成果要吸引人、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成果表达形式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五、 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严格用途管制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2021.01.28
一、 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
土地用途可确定为
工业用地
商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
二、 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
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
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 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 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五、 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六、 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
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 强化用地监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21.03.01起实施
一、 总则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 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五、 流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 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 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六、 附则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二、 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1. 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2. 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12.15
一、 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1. 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
2.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3. 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 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
三、 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
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
四、 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五、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
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
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六、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七、 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
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一、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07.29
一、 计划指标单列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 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三、 加强规划管控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四、 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
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2.01.04
一、 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
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二、 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六)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
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
(七)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
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
三、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十二)完善监测帮扶机制
四、 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十六)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快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五、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六、 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七、 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
八、 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