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审判监督是指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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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反诉(本、反诉合并审理条件)
牵连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原因事实
有因果关系
主体要求
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
时间要求
本诉辩论终结前起诉
管辖
牵连管辖: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都可以基于牵连关系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程序要求
本反诉合并审理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增、变、反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处理
一审增变反、二审发回重审的处理
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变反请求的,合并审理
二审增变反的处理
增变反、离婚案,放弃上诉权,可调也可判
再审增变反的处理
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发回重审的处理
原则
例外
原审违法缺席判决
遗漏当事人
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无法另行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