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编辑于2022-08-23 09:19:54审判监督是指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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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是指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依据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管辖
法定管辖
其他机构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文书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支付令
做出法院
与做出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权力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可提出异议,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前提
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债务人拒绝履行
期间
2年
可以中止、中断 超出2年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反悔
未发现财产
终本,发现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追三费、公、制、附
执行阻却
和解
担保
中止
终结
两撤两死无能力,执行不得不终结
执行救济
对执行人的救济
主体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事由
执行行为违法
管辖
负责执行的法院
处理
成立
裁定撤销
更正执行行为
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对执行人的救济
裁判确有错误对执行标的的错误
案外人的救济制度
先异议,后再审(执行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担保,再异议
特殊情况
当事人再审,追加案外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无错误对标的物的救济
救济程序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书面异议→15日实质审查→15日案外人异议之诉
债权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书面异议→15日实质审查→15日债权人异议之诉
程序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回转
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返还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一般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
冻结(最长1年)、划拨
扣押、提取
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
对共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通知当事人
协议分割
析产诉讼
共有人要求和债务人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 中止执行
对执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处理
协商:折价赔偿
不能协商:另行起诉
转移财产无效
对财产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金钱债券
主体不是法人
有多个债权人
由担保物权或优先权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法院制订分配方案
救济
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由代履行人代为履行
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只能由执行法院罚款、拘留
对到期债券的执行措施—代位执行
条件
无能力,有到期,提申请,发通知
履行通知效力
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清偿
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
不得复代位执行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搜、查、罚、加强给付利息、迟延履行金
责令债务人申报财产
执行威慑机制
限制处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单位等机制通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消费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依据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管辖
法定管辖
其他机构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文书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支付令
做出法院
与做出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权力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可提出异议,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前提
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债务人拒绝履行
期间
2年
可以中止、中断 超出2年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反悔
未发现财产
终本,发现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追三费、公、制、附
执行阻却
和解
担保
中止
终结
两撤两死无能力,执行不得不终结
执行救济
对执行人的救济
主体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事由
执行行为违法
管辖
负责执行的法院
处理
成立
裁定撤销
更正执行行为
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对执行人的救济
裁判确有错误对执行标的的错误
案外人的救济制度
先异议,后再审(执行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担保,再异议
特殊情况
当事人再审,追加案外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无错误对标的物的救济
救济程序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书面异议→15日实质审查→15日案外人异议之诉
债权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书面异议→15日实质审查→15日债权人异议之诉
程序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回转
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返还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一般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
冻结(最长1年)、划拨
扣押、提取
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
对共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通知当事人
协议分割
析产诉讼
共有人要求和债务人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 中止执行
对执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处理
协商:折价赔偿
不能协商:另行起诉
转移财产无效
对财产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金钱债券
主体不是法人
有多个债权人
由担保物权或优先权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法院制订分配方案
救济
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由代履行人代为履行
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只能由执行法院罚款、拘留
对到期债券的执行措施—代位执行
条件
无能力,有到期,提申请,发通知
履行通知效力
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清偿
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
不得复代位执行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搜、查、罚、加强给付利息、迟延履行金
责令债务人申报财产
执行威慑机制
限制处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单位等机制通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