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合同概述、合同效力、合同的定力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等内容。
编辑于2022-08-24 15:11:17 广东35.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类
1.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如借用人)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反,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2.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不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又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3.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民法典规定了19类
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
4.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5.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是其从合同
注: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保证合同: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保管合同:双务/可有偿可无偿/实践/不要式
合同的效力
生效要件
注1: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注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有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对公民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
2.内容合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大类
1.无效合同
分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否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
3.可撤销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权利的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
签订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要约和承诺使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是邀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的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1:在一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注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不同: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只是表达意愿 法律约束力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约束力
3.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注: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2.承诺的条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即时作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3.承诺生效及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缔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2.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规定: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履行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 诚信原则(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绿色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合同中有现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3)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权利;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
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叫消灭; 1.合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履行(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消: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 A.相互有债权/债务; B.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C.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D.债务均时可以抵消的债务 3.提存: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债务人提存后,债务即消灭4.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 5.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关系终止的事实;有概括承受,常见是企业的合并,另有特定承受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担保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督促合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约定担保是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 3.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独立存在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抵押/质押/留置,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形式;如保证/定金等
1.保证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2.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注: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3. 保证的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上述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时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时较重的 注: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1.定金的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4.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行为发生后支付; 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没有; 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能并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保全
1.保全的概念: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2.法律特征: 合同保全时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驶 (1)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驶债务人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驶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 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驶,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驶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4)行驶撤销权的情形: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
转让
概念: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转让的三种主要情形由: 1.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不可转让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特定当事人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2.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指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意定概括转让: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变更
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变更的是合同内容,不包括主体; 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解除
概念: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类型: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2.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有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基于解除权的解除属于单方解除 基于解除权解除又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A.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约定解除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过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 B.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又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其他形式的
违约责任
概念: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约是属于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的义务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条件 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违约责任
构成的要件
违约行为(首要条件):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违约跟默示违约的行为 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的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预期跟实际的后果不同;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承担的方式
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申,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无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 2.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4.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违约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客观情况, 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 2.只有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免责条款: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