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出现公安、国安行为的,主观上看目的(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或假借侦查实为滥用),客观上看授权(是否有刑诉法的授权),由此判断是司法层面的还是行政层面的行为。
编辑于2022-08-25 02:47:34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代表修订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
行政是政治学、管理学、宪法学、行政学、行政法学共同研究的课题。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因为行政法调整的只是公行政而不调整私行政。
公共行政/公行政 public administration
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形式行政
实质行政
其他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私行政 private administration
大部分的非国家行政
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法
关于公共行政的法,控制行政权的法
行政权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国家公权力
国家立法权
国家行政权
国家司法权
社会公权力
国际公权力
也包括具有一定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裁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法控权的方式
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
1. 立法系统
宪法
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规章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的编号带“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不带“令”。如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其文件编号为国令第721号,而《意见》编号为“国发〔2019)5号”,文件编号中的“发”字即说明其性质并非行政法规,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
3. 司法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效力层次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上级优于下级:省法规>市法规,省规章>市规章
人大优于政府:省法规>省规章,市法规>市规章
省规章=市法规,居于同一效力层次
发生冲突,由有关机关裁决
省法规>市法规=省规章>市规章(与部委规章居于同一效力)
发生冲突后只能由国务院来裁决
4.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上级>下级
人大>政府,即法规>规章
省规章=市法规,需要裁决
部门规章=四类地方文件,需裁决
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
两个主体
”官“——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
“民”——行政对象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一个行为
核心
行政实体法:官管民
三个救济阶段
1. 行政复议
找上级机关
原则上,复议机关是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申请复议
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2. 行政诉讼
找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即使是信息公开案件),其他如县财政局,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
注意:区政府的行政级别为县级,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
务虚
3. 国家赔偿
务实
行政诉讼法:民告官
提供法律救济,监督行政权力
行政法没有反诉制度,因为被告是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共同任务:控权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原则
低层次要求:对现行法律的遵守(法律优先)
不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高层次要求: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律保留)
有授权,才有行政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层次, 不同时满足,就是违法的
注意:①合法行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6个原则;②“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减轻或不予处罚”,选项中说“从轻处罚”的×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选择权
1. 公平公正原则
即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尤其适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之领域)
2.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 比例原则
核心:最小侵害;少扰民。违反关键词“顶格”
第一,合目的性:即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适当性
第三,损害最小
这三个内涵是分层次的递进关系, 其核心是少侵害,少扰民。 即能不侵害就不侵害,能少侵害就少侵害。 比例原则具体体现列举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时候,法律禁止其用断水、断电等方式执法;禁止节假日和夜间执法。
行政处罚法中比例原则体现为过罚相当,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
行政许可法中许可制度的精简化,砍掉不必要存在的许可证,砍掉冗余繁琐的许可环节
注意:法院将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降低,也体现合理行政原则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是程序正当原则中“公众参与”的体现,而非比例原则。
区分
合法行政
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成文法)
合理行政
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自然法)
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要求,关键词:公开、回避、参与
1. 行政公开
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例外
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不公开
经同意的除外
符合公共利益的除外
2. 公众参与
决定前
告知。最基本的参与与底线
决定中
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决定后
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某项观点或证据的理由
3. 公务回避
利害关系而规避
保证中立而回避
禁止参与了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本案的调查人员也不得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中担任听证主持人
4. 注意用词,与主体违法相区分:①直接决定与自行决定。如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某县政府自行决定(易错)征收基本农田35公顷的是主体违法,而非程序违法(如果表述为直接决定意味着未经批批准,此时可以选程序违法)。②“当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知,派出所不得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高效便民原则
1. 行政效率原则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体现如下: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各种时效规则
2. 便利当事人原则
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体现如下:
行政许可中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允许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可以口头申请等规则
诚实守信原则
1. 诚——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全面、准确、真实
2. 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关键词:及时、补偿。违反关键词: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存续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法治国家:限制行政活动;行政活动确定)
财产保护——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行政行为违法、有过错——赔偿
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做坏事(违法行为才适用权责一致),担责任。违反关键词:责任、赔偿、追究。
因为修建高铁而做出的拆迁是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进行补偿体现的并不是权责一致,而是诚实守信,即保护信赖利益。
1. 行政效能原则
要由法律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 行政责任原则
权责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考试中责任表现如下:
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总结: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补偿、用权受监督
3. 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属
有权利必有责任√
4. 注意区分行政中的赔偿和补偿,有过错的才叫赔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不赔偿,造成损失的要补偿)
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注意:不要添加命题人没有给予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出尔反尔,没有提到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选违反了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主体
概念
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行政机关
1.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部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包括议事协调结构,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
不包括临时机构,临时机构是指政府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突击性任务,向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政府非常设机构
如拆迁办、五城同城指挥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招商办等等
2.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约等于地级市
区公所(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
类似于乡政府
3.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以做行政主体(有独立对外的资质和能力)
派出机构的被授权范围表
行政委托:指的是一个自身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找个“帮手”,让其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主观会考)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对象: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由于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较弱,规章依然没有资格授权最重要的行政权——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措施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有行政主体委托
对象:机关、机构、组织、个人等
创制行政主体的原因(行政主体的功能):
1. 行政主体这个概念能够解决行政法中控权对象的问题
2. 行政主体实质上就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行政主体的判定: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权
十二类行政主体
5级一般权限政府(国、省、市、县、乡政府)
4级部门(例如,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司法局)
3类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和区公所)
以上12类行政机关即使在行政越权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非政府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一般无行政权能的组织,只有取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效授权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注意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资格授权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超越职权从事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行政主体?
幅度越权(“小祸自己扛”),超越法定授权的幅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自行承担后果
量变
种类越权(“大祸爹来挡”),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质变
即使没有取得特别法的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委托主体、被指令主体,似乎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着行政职权,,实际上,它们行使的权力并不属于自己,而是替他人“跑腿”,他们并非权力的真正拥有者。因此,我们判断某个主体是否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并不在于外部表象,而是看谁是权力的实际拥有者,谁是真正的意思表示作出者。
名
辅助标准
完成上一步“权”的判断,再看是谁的名义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则交警大队作为被告
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认为某企业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管职责,导致某工程发生了坍塌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应为市应急管理局。
通告、调查报告只是小前提,≈证据,做出机关从法律条文中甄选出的某个法律规则(大前提),最后形成的意思表示。
共同名义共同被告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记忆
概述
编制的内涵:管人(全体工作人员,领导);获取与人(数)对应的工作经费和履职条件
编制的类别
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
制定编制的原则:
适时调整
科学合理
精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
如体现在“议事协调机构”,能不设立就不设立,即使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它也没有自己单独的编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在于内部协调,一般不对外)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
“一高”
全国人大/常
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死”(设撤并)的这种大事(基本),应该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防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审计署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一低”
部委自己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即可。(处级内设机构在国务院机构中是层次最低的)
“留中间”
报国务院,儿子辈的决定,孙子辈的批准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注意司机内设机构是“审核”而非“提出”)
如:国家税务总局的性质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既非“一高”,又非“一低”,所以,它的设立、撒销、合并应当由国务院决定
海关总署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系统是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系统,不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是两种不同的组织,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比如高校、公立医院、公立杂志社等属于事业单位,除非取得特别授权,事业单位一般不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海关是负责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是事业单位。
编制管理
管“人”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在国务院下属的各类型的国家机构中,只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如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另:特定业务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简称部管局)主管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记忆P29表格
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扣的行政机构。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由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法的行政编制总额,国编办审核
国编办报国务院批准,可在编制总额范围内对地方特别行政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审批
同一行政区,不同层级之间调配编制
审核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国编委只是形式审核,对外发布仍由省级政府发布)
上一级政府决定的事项
地方政府机构的立、并、撤、改
县级及以上,还需向人大常委备案
本级政府自己决定
议事协调机构的立、并、撤、改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机构职责冲突
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协商不一致,本级政府决定
本级政府编委决定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立、并、撤、改
区公所(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须经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务员法
每年考一道
记忆
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内涵
依法履行公职
a. 公务员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人员,区别于其他人员的关键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
b. 公务员一定是从事公务的人,但从事公务的人却不一定是公务员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身份:公职
职务:专指领导职务
职级:非领导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级别:工资级别
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原则上一名公务员身上会同时兼具身份、级别和职务(或职级)三重编码,但在一些特别情况下,三重编码也可能会发生分离,比如,引咎辞职后的公务员。在引咎辞职制度中,公务员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但是辞职之后他依然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行政级别也没有受到影响。(引咎辞去公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注意: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职位类别
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
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务员的“进”——公职的取得
1. 录用委任制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简化程序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作出
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包括过失犯罪)或者开除公职(包括开除公务员的公职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就不得被录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也不得被录用(记忆:受刑罚,被开除,除党籍,纳失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不能缩短也不能延长),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不予录用)
细节:①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③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2. 选任制公务员
适用于领导职务
3. 聘任制公务员
国家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线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急需的职位”可以选拔临时工,不适用聘任制
应当通过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钟南山)(不能、只能、应当直接选聘都×,可以直接选聘√)
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非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注意:
聘任制合同纠纷60日内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15日内民事(不是行政)诉讼
职位是否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既可以适用于领导职位又可以适用于非领导职位
4. 公开选拔委任制(空降干部)
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只有领导职务才可以
≠录用委任制的职务。委任制包括选拔委任和录用委任。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人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公务员领导者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的“转”——公职的交流制度
1. 转任:行政机关内部兜圈
内部转任
司法考试命题处到考务处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
土地局到卫生局
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2. 调任:行政机关外到内(学而优则仕,不能反过来)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挂职不再归类为交流制度,交流制度只包括转任和调任两种
《公务员法》第72条第1款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可见,挂职是选派公务员从事特定工作,只是临时性的,其人事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
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允许其挂职锻炼)
公务员的“出”——公职的退出制度
1. 辞去公职/辞职(主动申请)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 辞退(依职权)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1年不称职仅降1职);(2)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3)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5)连续矿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的程序和后果:
辞退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一笔买断)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细水长流,直到找到工作,而开除则不可)
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辞退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一笔买断)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细水长流,直到找到工作)
开除
严重违法、违纪
没钱拿
3. 退休
法定退休
1. 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如植物人)
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1.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
公务员回避制度
1. 执行公务回避
2. 地域回避
市县乡,本地的人不能做本地的官
3. 近亲属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刑诉中的近亲属,但没有父母。其他近亲属一般是广义的,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都算)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回避决定: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4. 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变通回避规定。
公务员任职禁止制度
1. 在职禁止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
2. 离职禁止
内容: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适用对象:适用于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
不包括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公务员
离职禁止期限: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离职3年内;
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离职禁止事项: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违反离职禁止的处理方式:
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a. 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违法所得;
b. 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
c.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该人员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公务员服从制度
“相对服从”,为了保证上行下效,同时要避免盲从
除了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服从的不承担责任
公务员考核与升降制度
1. 公务员考核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前两个才可享受年终奖金)、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仅此可申诉)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考核结果属于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
2. 降职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任职——降职
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1. 处分的前提: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2. 处分的条件: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被处分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辞职与退休后的公务员不可被处分;
该公务员个人对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3. 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 声誉罚)、降级(针对级别)、撤职(针对职务)、开除(针对身份)
不包括免职(可能原因有职务需要变动等)、降职(发生的前提是一年考核不称职)、责令辞职(属于政治责任)、引咎辞职、辞退
4. 处分的作出
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对内部公务员的处分是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外部的普通公民的行政处罚是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 行政处分的设定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不需要降低级别
降级、撤职,24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处分的并处规则:
决定前发现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吸收原则:种类不同,重吸轻
相加原则:开除以外相同种类的合并执行
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吸收规则:新处分是开除的,吸收原轻处分,原轻处分不再执行
从重且并科规则:开除以外的,执行新、旧中最重的处分
处分期是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7. 处分程序
六大步骤:
初步调查
立案
进一步调查
听取陈述和申辩
讨论决定
通知
初步调查与立案
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调查注意要“关门打狗”
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讨论决定与通知
无论给予处分,还是免予处分、撤销案件,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办案期限,立案后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自处分做出之日生效
违纪情节轻微,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罚
处分前被刑法处罚、开除、免职或辞去领导职务的,仍应给予处分
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经做出政务处分的,不再给予处分
8. 处分解除
解除条件
受开除以外处分;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期满;
生效: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效果
9. 处分撤销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正常情况按照撤销的法律规定,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但即使处分撤销,级别、原职务有可能已经被他人占据,无法完全恢复了,只能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
10. 注意:①处分期间,公务员应当低调行事,工资、职务、职级和级别都不应有所增长,但有一个例外,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看清题目是什么处分)。 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③公务员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即应减轻处分,但如果只做不说,抑或只说不做,则为从轻处分。 ④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因为退休后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所以,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撒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⑤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对行政处分不服应向人事机关申诉,而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公务员的申诉
可申诉情形
仅考核不称职可以申诉,申诉不停止执行。
申诉程序
对于定期考核不称职,公务员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机关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
记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规定”“办法”“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权限
1.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一般所说的行政法规即指此
2. 《立法法》施行以前(2000年7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e.g.《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发布)
3. 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历史理由问题
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与公布
施行与备案
解释
立项注意:
制定行政法规的报请立项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比如,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而地方政府如省政府是无权报请的
国务院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主体应该是国务院,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及党中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报告范围: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
广告代言行为的管理不属于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也不涉及经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无须报告党中央
审查注意:
行政法规的审议通过有两种方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大事开会,小事传批。(规章无传批)
决定与公布: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新法并没有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签署
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涉及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军委会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军委会令公布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
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权威性依次递减
全国人大的公报×是刊载全国人大重文件资料的,不用于刊载关于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资料。
备案注意: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非国务院法制办,也非通过之日。
解释注意:
解释主体只包括国务院及(解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
只有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才有权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即“法制机构对法制机构”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且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程序上并不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一样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
行政规章制度程序 “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章制定机关
1.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
2.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规章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解释
起草注意: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人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是否会成为后续行政行为的依据呢?在四大听证程序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明确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机关只能在听证笔录的记载范围内作出后续决定,而行政立法听证和复议听证均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如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它除了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还可以缓办。 “应将”×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非“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单独签署”
起草阶段存在部门分歧,应当尽量在下一个环节,即法制机构审查环节解决,而不会直接上报审议单位决定。再者,即使上报决定也应该报规章制定机关(省政府、地级市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来决定,不会报国务院决定
审查注意:
部门规章由各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查,而非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所在地的省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决定注意: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公布注意:
部门联合规章须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备案注意: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备案。
规章监督程序
1. 部门规章
2. 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程序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没有专门立法规定其制定程序,只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了参照规章的模式:“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县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应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约束特定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定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
包括对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如“甲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通告》,决定于2021年7月20日至25日对部分路段采取交通限行措施”
意义:解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主要内容。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诉。
四大构成要素:
特定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指约束对象特定
处分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事实行为,如不具有强制力的公告)、(行政)调解、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如拟作出XX)、服务性事实行为、补充性事实行为等事实行为
主客观相统一
车辆报废行为是收缴行为(行政处罚)的后续,是一种没有意思表示而直接实现行政目的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外部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为
内外看身份
如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是不能诉,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可以诉
行政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仲裁行为(准司法行为)、行政协助执行行为(与假协助相区分,看是谁的意思表示)、刑事司法行为
↑不满足意味着不可诉
出现公安、国安行为的,主观上看目的(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或假借侦查实为滥用),客观上看授权(是否有刑诉法的授权),由此判断是司法层面的还是行政层面的行为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语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条件分: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依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严格程度分: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选择余地(仅涉及合法性问题):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得征收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裁量行为才能够调解
有选择的余地(涉及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依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依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当采用书面决定
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传唤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非要式,可以口头传唤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也是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时间起点。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其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在法律意义上永远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成立和生效也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
法律效力是整个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在特殊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也会一经成立即生效,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规章,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1. 主体上,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
2. 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 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
1. 作为的成立时间
受领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等
2.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不作为:当为能为而不为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
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该行为成立
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3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最多40天)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了最长的40天都没有收到答复
无法定履行期限的,统一以2个月作为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2个月期满不作为即成立
紧急情况的,不作为当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点,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和遵守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根源)
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应尊重
确定力/不可争力
有限度的救济
争议期(起诉期6个月、复议期60天)过后产生: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有限救济的理念:过了期限没救济)
复议自知道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1. 主体违法/主体越权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2.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不真实;
证据无关联;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
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4. 违反法定程序
公报案例: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5. 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公报案例: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公报案例: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公报案例: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专车第一案)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每次改变都存在一定的客观理由,就不算是反复无常
任一要素违法,均构成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表现如下:
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资格)
不能后续授权
2.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无依据)
3.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无可能)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大体包括“三无”,但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除了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外都是可撤销
法律后果:
1.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约束
2.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不只上一级,上几级都行)、法院、被越权机关
2015年5月1日之前案件按照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后,法院不予立案。之后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
3. 向有权机关主张其无效者,仍需受原告资格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表现如下:
1. 主体违法
2. 法律依据违法
3. 事实依据违法
4. 程序违法
5. 明显不合理
例外: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有权撤销的机关:
1. 行政行为决定机关
2. 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3. 法院
4. 被越权机关
法律后果:
1. 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即视为自始无效。
例外: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6个月)和复议期(60天)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撤销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不只上一级,上几级都行)、法院、被越权机关
3.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表现如下:
1.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施行日期:2020.09.30。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 曾经持有竹鼠养殖驯化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可以养殖和售卖竹鼠,但新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范性文件做出了新的规定,针对竹鼠等45种野生动物,实行新的管理政策,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养殖户停止养殖。(华农兄弟)
2.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停止煤矿的开采,废止之前的许可,舍小顾大
3.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1.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会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才是
2.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法院的判决
1.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2.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3.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88
表意性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物理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1. 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
2. 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
行政奖励
分类之一
赋予权益的奖励与减免义务的奖励
行政征收(剥夺财产权)
1. 税费征收
征税
具有无偿性、非处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性
征费
如许可证的制作费、社会抚养费(用于调节人口出生率,注意不属于行政处罚)、超标排污费、教育附家费、港口建设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
具有非惩罚性
2. 财产征收
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行政强制)
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第6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的财产和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外资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
已失效
行政征用(剥夺使用权)
1. 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2. 房屋、场地与设施
3. 劳动力
行政确认
确认≈公证≈鉴定
对某一事实的单方认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
1. 身份确认
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
2. 法律关系确认
如婚姻登记、抵押登记
3. 法律事实确认
如工伤认定、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火灾事故确认、吸毒成瘾认定,排污不合格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
4. 资格确认
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5. 注意:名称如“不合格认定书”也属于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作出不合格认定书后,责令相关公司停业整顿的,可以直接诉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当成行政强制的过程/行政强制执行的前置。
行政确认的特点
1. 既存性
2. 宣示性和保护性
3. 证据性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素:
当为
能为
不为
积极不作为/拒绝履行
消极不作为/拖延履行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许可=同意=恩赐,如果未经同意,从事了该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外部性(内外看身份)
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 下级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重要计划、规划决策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机关,由上级对该请示予以审查批准,这是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公文流转过程,该批准的对象为下级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3.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所有中国公民出国均需办理出国护照,护照办理不需要有特别的内部身份,对护照的审批属于准予公民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不是一个行为形态或一种行为性质,而是一个动作,其结果有可能是许可登记,也有可能是确认登记。因此,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才是一种行政行为的类型,而登记不算,它仅是一个动作,它也有可能仅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了登记,既不是许可,也不是确认,而是备案性登记。
VS行政确认≈公证≈鉴定
是否具有赋权性
恩赐还是加强
是否具有责任性
是否具有溯及力
行政确认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排污认定、结婚登记 企业设立∈行政许可、企业变更∈行政确认,∵中国房屋是时候备案制,∴房屋类的许可是确认
VS行政登记
确认性登记
行政确认
许可性登记
行政许可
备案性登记
通常初始登记是许可,之后是确认。具体应根据内容判断
注意:结婚登记不是登记是确认!
行政许可类型
(一)法律分类
1. 一般许可
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驾驶执照、排污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
特别程序
形式审查: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数材料
实质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看内容,如法考主观题阅卷
2. 特许“赚大钱”
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煤炭、有色金属等采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航线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特别程序
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行政机关违法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3. 认可“人”
范围
提供公共 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机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对象一般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认可就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行业、职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教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
特别程序
针对公民:一般需要组织国家考试
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需要进行考核
4. 核准“物”
范围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或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核准的对象是“物”
生猪屠宰检疫,电梯、锅炉、观光索道和大型游乐场设备安装运营许可,煤矿工程建设完工工程验收许可,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
如生猪检疫在猪皮上加盖蓝色的印章即可
特别程序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准,不需要对核准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场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5. 登记
范围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工商营业执照、社团设立登记等
特别程序
行政机关对于登记事项主要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必须当场予以登记。特殊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学理分类1
1. 附期限许可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一次申请许可证,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视为拒绝,行政相对人可以救济
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即使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制定)将期限延长为90天
2. 不附期限许可
(三)学理分类2
1. 有数量的许可
a. 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先到先得
注意:受理顺序≠申请顺序
b. 优中选优
如特许的采矿证
2. 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四)学理分类3
1. 可转让的许可
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海域适用许可
2. 不可转让的许可
行政许可原则上均为不可转让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立法
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立法范围)
1.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般、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2.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能够予以规范的
设定(从无到有)和具体规定(从粗到细)
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
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律师执照、驾驶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红头文件)
及时提请转为行政法规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没有实实在在的限制
省规章
国务院的部门、地级市政府的规章和部委规章没有任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地方性法规
禁止
设定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因为法人是全国的,所以涉及法人的登记及其前提条件的文件必须是国家级的
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定权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一)起草的特别程序
(二)评价程序/立法后评估
1.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 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
1. 即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2. 实体条件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
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
3.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执法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实施
2. 授权实施
只有法律、法规能够授权社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规章是无权的。如果规章授权社会公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属授权无效。
但是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但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 委托实施
找帮手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被委托者不得再将许可事务转委托于他人实施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
4.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常态
多个机关
高效便民,可以采用
权力所有权移转:集中许可
如果新机关不给当事人发放许可证,应以新机关为被告
权力所有权不移转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实质不利影响机关”为被告。即谁做的意思表示告谁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申请注意:
可委托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如“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贵用由2元降为1元”体现了执法为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注意: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到最终不予许可后才能诉,∵其他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注意: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颂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范围
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
依职权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
(二)听证程序
1. 听证的期限
i.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ii.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iii.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5207”
2.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i. 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ii. 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3.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根据”听证笔录,而不是“参考”
4. 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 听证免费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的手段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 监督检查的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1. 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
对资源利用特许的责令改正
对市场准入特许的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
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
电梯、锅炉、观光索道等设备检验
立即改正
2.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实施许可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一种表现,在撤销主体、撤销理由和后果上,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一般原理。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未对撤销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中仅规定了撤销的实体内容
1. 有权撤销的机关
a. 行政行为决定机关
b. 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c. 法院
d. 被越权机关
2. 撤销理由
3. 撤销许可证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没有法律规定撤销应当听证
4. 许可撤销后的处理
如果因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因欺骗、贿赂而获得许可,后果如下:
既遂
i. 许可被撤销,不予赔偿
ii. 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
iii. 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在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如下:
未遂
i.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ii. 警告
iii. 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1. 适用情形
2. 法律后果
I. 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II. 撤回行政许可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注意许可撤销才是赔偿
III. 对于补偿,应遵守如下具体要求:
i. 补偿程序
a. 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b.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参照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有关规定办理
ii. 补偿标准
a. 实际损失标准:一般许可=成本+一定的合理预期利润=实际损失
b. 实际投入标准:特许=实际投入的损失=实际成本(政府补偿不起)
c. 法定标准:有规定从规定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注销
即证不能用了就得注销,以防被拿来招摇撞骗
如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理由有机动车驾驶人死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
如果当事人扣满12分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的重新考试中考试合格的,行政机关应返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此时不能直接注销。(注意:此时的行为性质就是注销,而不是行政处罚)
撤销、吊销、撤回和注销的区别
撤销许可与吊销许可的区分方式:撒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在于该许可作出的过程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既有可能是被许可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撤销许可是违法因素发生在许可获得过程中,或者说,撤销意味着许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比如,颁发楼房建设许可证,行政机关没有征求相邻权人的意见,许可程序违法。吊销许可针对的是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本身不违法,当事人事后违法。比如,小新合法获得了律师执照后,在从事诉讼中有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司法厅(局)应当吊销其律师执照。
许可撤销与许可撤回的区别方式:许可撤销是因为许可行为自身违法,是从骨子里就具有坏基因。而撤回针对的是当事人本来合法获得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许可的获得及事后的实施行为并不违法,只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许可活动的存在基础丧失了,无法允许许可行为继续其效力,于是,将其效力废止。
注销与其他行为的区别:在行政许可的效力消失,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行政机关准予的许可活动时,原发证机关需要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它是实体权利消灭后履行的后续程序。注销的本质就是一个动作:“加盖注销章”或者“将许可证撕毁”,其与其他三个行为的差异非常易于识别。同时,在撤销、吊销、撤回后,均需要将许可证注销。
3. 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
法考报名费、车辆年检收费、港口建设费和排污费
由于本题中涉及的是行政许可的具体类型规划许可,除了需要遵照一般法《行政许可法》外,还需要遵照特别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条款允许规划许可证收取费用。因此“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许可法》中仅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通俗地说,就是行政机关怎么发放许可证的程序,包括了从申请、受理程序,到审查程序,直至准予许可和颁发许可证的全过程。但许可证的撤销虽然在《行政许可法》中第六章“监督检查”中也有规定,第69条仅仅规定了撤销的实体内容,但由于撤销的行为性质并不是许可本身,当然也并非处罚,撤销的性质为撤销,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对撤销的程序并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