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论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马工程教材 刑法分论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包括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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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意义
刑法总论是对各种各样的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与概括,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并以此来指导刑法各论的研究。
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时,一般以根据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展开讨论。
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时,通常按照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必须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各论的学习 概念+构成要件+认定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时,不仅依据刑法分则规范所描述的该罪的罪状,对于罪状中没有反映的某些犯罪构成要件,需要通过刑法总则的一般理论加以补充)
刑法各论对刑法分论的意义
有利于深化对刑法总论的理解,推进刑法立法理论和刑罚解释论的发展
刑法总论阐述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则较为抽象,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
刑法总则所阐述的原理虽具有一般性和共性,但在刑法分则规范一些特别的规定,刑法各论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依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以十章为规定
在分类上,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各类犯罪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体现了刑法的任务和打击重点。
在排列上,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依据。当一种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即侵犯了复杂客体时,应根据犯罪的主要客体予以归类。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罪状
罪状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
分类
简单罪状 为刑罚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叙明罪状 即在分则条文中比较具体的、比较详细的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交易描述的罪状。避免歧义+符合罪刑法定
引证罪状 及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的罪状 一种是引用本条的前款,一种是引用刑法其他的条文
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指明要参见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单一罪状 以上四种
混合罪状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罪状方式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做及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原因有二1.形式上的原因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2.实质原因,理由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类似性。
罪名
罪名有广义罪名与狭义罪名之分,广义罪名除具体罪名之外,还包括类罪名。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罪名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罪名及具体犯罪的称谓,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本质特征的简单概括。
罪名具有 概括功能、个别功能和威慑功能
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的主体及罪名的法律效力。可将罪名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立法罪名 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其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不能对有关的犯罪使用与立法罪名不同的罪名。
司法罪名 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其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理罪名 是指刑法理论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罪名的确定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根据罪状所含罪名的个数,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 是指罪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单一,只能反应犯罪行为的罪名。
选择罪名 是指罪名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构成的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具体罪名构成的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罪名。
确定罪名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是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进行。
概括性原则 是指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的高度概括,罪名的表述应力求精简。
科学性原则 是指罪名罪名必须反映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反映具体犯罪的本质与特征。
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与基本形式
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种与制度
基本形式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由刑法总则规定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由刑法总则规定
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
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来年高中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者同一气态款的法定刑。
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不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
宣告刑与法定刑
宣告刑 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执行刑 是指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执行刑以宣告刑为依据,没有宣告刑则不涉及执行刑,执行刑不能超出宣告刑,因为可依法减刑、假释、赦免,致使执行刑低于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