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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5知识思维导图,包括: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编辑于2022-09-05 11:10:49 河南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CPA 耕地占用税,包括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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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耕地占用税,包括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资产、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现金损失:企业清查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2、存款损失:企业将钱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或责令停业关不,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3、应收及预付账款(贷款类债券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应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记忆口诀:债务人不存在或无能力、 不可抗力)
(1)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4、贷款损失 5、股权投资损失:(记忆口诀:被投资方不存在或无能力)
停止经营连续3年以上、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连续3年经营亏损、清算期超过3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申报管理
清单申报:(常规损失,风险较小) 正常经营、正常损耗、正常报废清理、正常死亡、公平交易
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时,可以采取专项申报
在境内跨地区经营:一般按规定清单或专项申报;捆绑(打包)转让,由总机构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正常损失以清单申报 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单笔超过500万元,均以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内部证据:企业内部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收款项:3年,1年+5万元/笔或不超过收入万分之一; 存货:10%以上
第六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认公允价值,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企业债务重组、企业股权和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力
企业合并:被合并方都应按清算处理,合并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被合并方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继续存在按分配,不再继续存在按清算;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处理条件(选择题)««« (1目的+2个12月+2比例)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4、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固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股权支付:同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支付:1目的+2个12个月+2比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85%、购买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方全部股权资产50%); 认原计税基础,不确认所得损失
收购方计税基础=原有计税基础x股权比例+非股权公允价值 被收购方非股权支付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比例 被收购方计税基础=被收购方原有计税基础x股权支付比例 非股权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合并企业弥补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 年末国家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股权和资产划转(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2个条件+原账面净值)划入方和划出方均不确认所得
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2022年新增)设立前(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立阶段(递延纳税)+设立后(按现行规定)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收入的税务处理
全部价款
代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附加
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票——全部确认销售收入
未纳入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入收取部门单位开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则
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讫或取得收款凭据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提取付款按实际付款日
银行按揭——合同约定(首付款实际收到日,余款银行办理转账之日
委托销售
支付手续费方式——合同约定收到代销清单
视同买断方式——收到代销清单之日
企业与购买方,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签订合同——合同价和买断价(基价,不得扣除分成额)较高者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合同——买断价格(基价+分成额)
视同销售的确认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抵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同类价;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毛利率看房屋性质及区域),待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额,计入当年应纳所得额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
其他方:省市(15%);地郊(10%);其他地区(5%)
未售先租——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基本扣除规定
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重要规定
维修费用的扣除:尚未出售已完工和已售的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准予当期扣除
维修基金的扣除: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设施社保维修基金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的——移交时扣除
基本配套设施扣除(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
非营业利且产权属于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营利性或产权归企业所有或未明确产权归属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自用:按照固定资产;非自用:开发产品
公共建筑的扣除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单建:单独核算;合建: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单建: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按揭担保金:不得从收入和费用中减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扣除
利息支出(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利息,可税前扣除)
为建造开发产品介入资金,属于财务费用性质可直接扣除
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证明文件,可合理分摊利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损失: (1)国家无偿收回——可税前扣除(2)整体报废或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折旧:转为自用,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税前扣除
计税成本核算方法
成本对象确定原则(销能定全程):可否销售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支出内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成本计算方法(开发制造、土占,单建,借成估)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制造成本法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
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
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直接成本法或预算估价法
非货币性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确定
本土地开发产品换土地权:接受时不确认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其他土地开发产品、股权换土地权:投资交易时
其他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证明资料充分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必须符合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
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