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 包含第二章 法律01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部门规章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四川省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编辑于2022-09-19 14:42:09 四川省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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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
第一章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建工作
说明1: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学习从书》的整体内容是根据《建设工程监规范》(GB50319)的框架下形成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随着监理企业的转型升级工作逐步开展. 同时也是帮助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可查可用。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第一册)中还收录了以下文件:
1、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2、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3、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则; 4、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5、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参考模板等法规。
说明2: 由于本书篇幅太大,所以第七部分未收录正文。
说明3: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学习丛书第一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文件汇编》中部分内容在本套丛书的第四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第二章、第三章中将有涉及,本次侧重于本册中所列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内容。
已涉内容有: 1、《建筑法》; 2、《安全生产法》;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7号令); 4、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5、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18] 3号); 6、《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千意见(建市〔2006]248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 75号); 10、关于印发《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 91号)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1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20] 187号)
第二章 法律01
工程监理的对象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以后,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我们国家的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工程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便依法进行工程监理活动和规范自己的工程监理行为。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共7篇,1260条。
其中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本册仅收录了和建设监理工作相关的合同种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招标分 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 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 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I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I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棵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九十三条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i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 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 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社会生活噪声, 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计有15条、51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谎报火警的;
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 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 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 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 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 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章 行政法规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I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七条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I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发 现施I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四章 部门规章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I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i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 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 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 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 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 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 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 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 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共8 条)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共十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 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 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 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计7条)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 515号)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
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
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第六章 四川省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 参考模板》《燃气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 参考模板》《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参考模板》《物业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 参考模板》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21] 306号)
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清单的内容:
一、监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二、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重点岗位责任清单
三、监理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I程安全监理责任清单
四、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清单
(一)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示例(监理)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清单示例
(三)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责任清单示例
(四)现场消防检查清单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