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基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学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2宪法的分类和渊源、3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4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编辑于2022-09-24 17:28: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宪法学基本原理
3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
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不同于宪法修改)
修宪主体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
释宪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78年宪法)
制宪程序
1 设立制宪机关(宪法通过机关;中国的1954年第一届人大会议)
2 提出宪法草案
3 通过宪法草案:宪法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4 公布宪法:宪法草案一经通过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82年宪法)
宪法解释
概念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 (中国)
2 普通法院解释制
3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德国、法国)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1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3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 协调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更变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宪法修改的限制
1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 国家领土的完整
3 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部分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先决投票、公告、决议公布
4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是指宪法的法律效力。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对事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领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时间效力: 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
对人效力: 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
对事主体: 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宪法的作用
1 确定和规范国家权力
2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4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5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2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分类
实质意义上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又称为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
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并确认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全面领导作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形式意义上的分类
1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优点
有具体、明确的书面条文形式
缺点
书面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
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英国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三部分组成)
2 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刚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英国1628年《权力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等 成文宪法国家一般都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也为不成文宪法国家
3 制定宪法的主题不同
钦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如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
是指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美国宪法.》 《魏玛宪法》
协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如法国1830年宪法、1215年《自由大宪章》
渊源
宪法的渊源主要指的是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一指 不成文宪法国家 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二是指 成文宪法国家 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
宪法判例
是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遵循‘先例原则’ 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齐玉苓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解释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遵循国际条约 , 但宪法规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演变
近代以前的宪法
宪法只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称为宪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组织意义。 主要用于城邦组织和教会组织的结构与法律地位
近代意义的宪法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位居最高地位,国家的根本法
主要调整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与普通宪法的制定相比较)
制定
1 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
2 宪法的通过程序比 普通法律更严格
修改
1 只有宪法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我国宪法修改由全人常或者1/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和刚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是我国的宪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