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该法的特征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该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占有,读音zhàn yǒu,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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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则
功能价值
1、平等原则(前提)
价值
第四条
弱式、强式
我国:如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应当坚持强式意义的平等
2、自愿原则(核心)
与其他民法原则关系
民法体现(核心是合同)
限制
公法上限制
私法上限制
3、公平原则(补充)
第6条
两层含义
格式条款
与等价有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
功能(指引)
注意(?)
与最低道德限度关系
与禁止权力滥用规则关系
5、绿色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与诚实信用区别
具体化
漏洞填补
对民事自由限制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