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比
占有,读音zhàn yǒu,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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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益物权
特征
以动产、不动产为权利的客体
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是一种定限物权
内容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联系和区别
准用益物权
特殊之处
权利标的不同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权利行使上不同
海域使用权
矿业权
取水权
渔业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三权分置”法律表达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设立
自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债权意思主义
转让、互换
登记
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原因
提前收回
提前交回
其他原因
土地经营权
特点
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客体是“农村土地”
用益性权利
有期限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权源和产生方式
性质
债权
流转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客体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内容具有局限性
设立方面
登记要件主义
权利流转方面
没有限制
权利人不受身份限制
有偿取得
具有独立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基本方式
出让
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出让和转让区别
民事行为
出让方式
划拨
公益目的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严格的登记要件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流转方式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流转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并处分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事由
期间届满
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
土地灭失
被提前收回
其他
权利人抛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
入市改革
宅基地使用权
主体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客体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内容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没有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条件
身份属性
程序
限制
一户一宅(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与“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居住区
属性
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
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设立
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
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内容构成
主体
客体:住宅
以房养老
权能
居住区与租赁权相同与区分
居住权的设立
合同方式设立
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的效力
居住权的消灭
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为了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
使供役地承受一定负担的物权
从属性
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制度的价值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
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地役权的取得
登记对抗主义
转让
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的消灭
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