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宋朝法律制度
这是一个关于宋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立法概况、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司法制度、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2-10-08 10:48:46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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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
宋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宋刑统》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才采取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篇门条, 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宋刑统》的特点:
1.法典不称“律,而改称”刑统”
2.篇下分门类编
3.新增“臣等起请”32条
4.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具有类推适用性的条文
法律形式
1.编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的区域发布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和长久的效力。
但把众多的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也就是编敕
专门的编敕机构:仁宗之前由大理寺兼管编敕,仁宗年间设立“祥定编敕所”,定期编制敕令,以适应现实需要
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神宗年间还设立了“编制敕令所”
2.编例
“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秦朝—廷行事,汉代—决事比,宋代—断例)
“指挥”,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编例对明清立法影响较大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适用法律时“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3.条法事类
是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命名为《纯熙条法事类》
至今保留下来的只有《庆元条法事类》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1.折杖法
笞刑、杖刑——臀杖 徒刑——臀杖,杖后释放 流刑——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脊杖,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死刑、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于此法
2.刺配
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3.凌迟
是以利刃零割碎剐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
凌迟首用于五代(西辽),至宋立为法定刑,南宋时凌迟的适用越来越广,至清末法制改革《大清新刑律》使凌迟才被废除
重法地法
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
1.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
2.宋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重制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3.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也称《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从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2/3以上的地区
4.重法地制度于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典卖”: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
一般称典当为“活卖”——可回赎
称买卖为“绝卖” “永卖” “断卖”——不可回赎
买卖契约的成立条件:
1.先问亲邻:业主要出卖不动产时,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2.输钱印契: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红契),具有 一定的公示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白契)
3.过割赋税: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的实际占有,卖方需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典卖契约
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 “解贴”
业主(卖家)的权利还有:得到了钱主给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 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买家)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回赎期中的转典权;待 回赎期业主不行使回赎权的,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买卖,业主、中人、邻人及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将钱退还典主
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签名,否则依法重断
财产继承
除沿袭家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户绝财产继承的方法:
法定继承顺序依次是女儿、近亲、官府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户绝资产除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
未有在室女的,出嫁女可分得1/3,其余入官
无女儿的则归近亲;无近亲的则全部入官
户绝财产的继承,亦可遵照遗嘱执行
户绝立嗣
立嗣方式: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命继”
继承方式:
有在室女,在室女享有3/4的,继子享有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继子享有1/3,官府享有1/3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中央
“两府”
中书门下——其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 通常有两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利,为防止相权过重,又设立参知政事
枢密院——为最高行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同品级,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 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又使枢密院和宰相相互牵制
“三司”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掌财政收入,粮食漕运
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地方
路——中央派出机关,其职权一分为四(四司——监司)
经略安抚使(帅司)——军政
转运使(漕司)——财赋
提点刑狱使(宪司)——司法
提举常平使(仓司)——盐铁专卖
四司互不同属,而相互监督,皆听命于皇帝
府、州、军、监——为一级
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文官担任,职称为“权知”
并另设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
“通判”,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素有“皇帝耳目”及“监州”之称
县
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差遣制度
官:只代表品级和俸禄高低
职:文官的荣誉虚衔
差遣:实际的职事
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和实际职务相脱离,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
后果:着眼于巩固君主中央集权,但也造成了宋朝的冗官之弊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选任
仍沿用唐朝的科举取士,但又有一些新的变化
1.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不仅录用人数较唐朝大增,而且一经录用即可为官。 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僧道也可以参加考试。
2.殿试成为常制
3.创造了“糊名(弥封)” “誊录” 和回避等方法以防止考场舞弊
4.考试的内容虽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
考课
1.机构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
2.方法
(1)磨勘制:是者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其升迁,实际上是凭资历升官
(2)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登记规定,规定官员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官吏,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 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3.标准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谨非懈
“三最”:治事之罪、劝课之罪、抚养之最
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
监察制度
宋设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
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监事
御史的任命需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奏事一次,可以“风闻弹人”,不必有实据
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
中书、门下的谏官和御史台,合称为“台谏”
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负有对地方官员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
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百官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核
御史台——监察
审刑院——复核——为了强化对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制勘院和推勘院——临时性机构,负责皇帝交办的案件
鞫谳yan分司制
从州——大理寺,不包括县
“审”与“判”分为两回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二者相互牵制。
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鞫司”(“推司” “狱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谳司” “法司”
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制
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但实际执行中较宽,有多达七八次者。 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务限法
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
农忙时期:每年农历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
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 限满之日即10月1日,称为“务开”,方可受理上述案件,直至次年入务日为止
若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
务限法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所做的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绝大部分都是民事诉讼判词
“名公”包括南宋 朱熹、真德秀、胡石壁等28位, 任官期间所做的部分判词,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实践以及理学思想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渗透
实质:优秀裁判文书汇编选
郑克撰《折狱龟鉴》,是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做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著作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朝法律制度
《新定条例》,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
辽朝法治注重“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因俗而治的法治常导致民族歧视:“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
西夏法律制度
军法典《贞观御镜统》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天,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内容涵盖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诉讼法,军事法等,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金朝法律制度
金朝是以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
制定了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皇金
《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泰和金,其中包括《泰和律义》12篇——汉化程度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