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买卖合同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买卖合同思维导图,包括:概述、法律效力、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特殊买卖、关于一物数卖等内容。
编辑于2022-10-23 10:02:50 浙江省买卖合同
概述
概念特征
出卖人+买受人 钱与物(有体物)的交易
最终目的: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
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分
有偿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
一般不要式
买卖船舶、房屋例外
分类
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内容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96条
当事人可约定
《民法典》第470条
必备内容
当事人条款
标的物条款
数量条款
当事人及标的物
买受人、出卖人
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主体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关注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标的物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有形物买卖与无形财产买卖
无形财产买卖由专门法律规定
地位
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
其他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规定
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
1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单证(仓单、提单)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交付时间
有约从约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兜底 双方可随时要求履行 给必要准备时间
网购商品: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地点
有约从约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兜底 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需要 出卖人货交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不需要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在当地交付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在营业地交付
4标的物数量
合同必备条款
出卖人多交
买受人接收 按约定价格支付
买受人拒收
应当即使通知出卖人
可代为保管多交部分 可主张合理费用
5标的物质量
国标>行标>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6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
按通用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7孳息的归属
以交付为界 与所有权转移
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另有约定的除外
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突破“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一般动产 交付
不动产 登记
特殊动产 交付移转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买卖
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导致知识产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 《民法典》第600条
瑕疵担保责任
从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其他义务
诚信原则 附随义务 通知协助照顾等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
1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依法按照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不利于违约方的价格执行
3价款支付的时间
兜底: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4价款支付的地点
出卖人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受领标的物
迟延受领 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出卖人可提存交付
检验义务
及时检验义务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有约定从约定)
1)过短的期限约定仅针对外观瑕疵有效,针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以合理期间为限。
2)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宜就长不就短
3)出卖人知道或应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限的限制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无约定按法定)
主观标准:合理期限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客观标准:2年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起算时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例外,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限制1)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民法典》623条
3检验期限的效力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提出异议,一旦异议成立,则出卖人的履行不合格,出卖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4
4检验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注意 《民法典》624 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其他义务
因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
风险负担
=损失的承担 =价金是否仍需给付
概念
风险是指不可归因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
来源
第三人原因+非人为原因
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
一般原则:“交付主义”原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 《民法典》604除外
例外规定
在途货物买卖
特定物的买卖,则合同成立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
种类物的买卖,则合同成立+种类物特定化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风险移转——所有权主义《民法典》640
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
买方违约
《民法典》第605条、第608条
出卖方违约
《民法典》第610条
对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承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并行不悖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民法典》612、613、614、618条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
《民法典》615、616、617、618条
特殊买卖
试用买卖
不构成试用买卖的认定
试用人购买意愿的认定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 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期间
试用人使用费的支付义务及风险负担:《民法典》639 640
分期付款
期数至少三期以上
针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
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所有权保留
动物不动权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合同不适用于不动产
出卖人的标的物取回权
买受人的回赎权
回赎期限内+消除取回事由
样品买卖(货样买卖)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与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合同
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双方约定在不同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个相互联系或者彼此独立的物
互易合同(以货易货)
诺成合同
互易人对于交付的财产相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
仅指一手房买卖
关于一物数卖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分
出卖人将一个标的物出卖给多个买受人而与其均订立买卖合同
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交付优先
都没有交付的,先支付价款的优先
既没有交付,也均未支付价款的,看合同成立的先后
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
交付的优先
均未交付的,过户登记的优先
既未交付,也未过户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既有交付,又有登记的,两者不一致,交付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