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的第6章,比较复杂,知识点很多,希望对大家处理实务也能有所帮助。包括:概述、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
编辑于2022-10-29 10:40:33 四川省第6章 证券法律制度
概述
《证券法》适用范围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发行环节适用;交易环节适用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准证券”)——发行环节适用,交易环节适用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行环节不适用;交易环节适用
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公司制)
全中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原精选层已全部转为北交所第一批上市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的统一管理
行业自律管理
投资者保护制度
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举证责任在证券公司
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
代理权征集
证券纠纷调解——到“投服中心”的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股东派生诉讼
先行赔付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
条件
《证券法》规定的5个通用标准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深交所主板较严;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略宽
主要程序
核准制
注册制
IPO时的老股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老股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老股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IPO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诚信义务
关于稳定股价的义务【控股股东和董高应在上市文件中提出3年内跌破每股净资产时的预案】
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减持节奏【公布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减持需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定价【控股股东和董高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价过低时(前6个月有20日的均价破发/第6月期末破发)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股票的承销
承销方式
代销
包销
承销期限(90日;代销要达到70%)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在主板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退市
主动退市
主动申请
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极其特殊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要约收购
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行为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即“五大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不满足交易所要求
交易类强制退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不适用退市整理期】
财务类强制退市
规范类强制退市
股票场内交易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
《证券法》的灵魂
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
预披露制度:预先披露的招股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财务数据要求:财报以12.31、6.30、3.31、9.30为截止日;财报6+3个月有效;招股书6个月有效
签字主体
发行人内部:发行人及全体董监高
发行人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
中介机构:保荐人(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个人)
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债券上市交易的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也是如此】
年度报告:4.30之前
中期报告:8.31之前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
临时报告
《证券法》列举的重大事件:
业务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交易
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风险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股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披露时间
一般情况【触发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监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捂不住”的情况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
“真”“准”“完”
公平披露
渠道规范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工作程序
定期报告
编制(高管)
送审(董秘送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
审核(监事会审核)
披露(董秘组织披露)
临时报告
董监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监高在信披工作中的职责
均无异议的情况:董监高均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如有异议: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若发行人不披露,董监高可直接披露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权益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控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同业竞争(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限制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委托管理)、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改头换面(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
“再融资”
方式
配股:向老股东发行(认购要交钱;不认购将被稀释股权)
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不常见)
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即“定增”,主要用这个方式)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通用条件【4个方面有大量具体规定,一般不考,了解即可】
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财务状况良好
合规性方面没有大问题
配股与增发
配股的特殊条件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存在配股失败的可能】
增发的特殊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计算ROE时,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准)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
不超过35名
以金融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殊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拒绝把散户“打包”】
三类特别的认购主体(“三类特殊对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定价
定价机制:不低于基准日前20日均价的80%
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公平,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均应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以竞价方式确定
主要程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保荐人保荐→证监会核准→承销商承销
股票限售
“三类特殊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公司)可以发优先股,且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
财产权方面
利润分配的优先
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
表决权方面
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没有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发行优先股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2/3+2/3表决通过
表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即优先股在表决权方面恢复到和普通股等同的水平)
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一般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准)
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采取固定股息率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优先股的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人
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管理层收购的特殊规定:
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收购人的锁定义务: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权益变动披露【“举牌”】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上市公司(“散买”)
首次达到5%——信披(3日内)+缓行(披露后就可以买)
“日”指交易日,下同
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通知上市公司
予以公告
达到5%之后的变动:
±1%——只信披(T+1),不缓行
±5%——信披(3日内)+缓行(披露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不能买)
违规后果: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通过协议转让收购上市公司(至少5%)
首次达到/超过5%——信披(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
达到5%之后的变动:
逢5的整数倍%——信披(3日内)
权益变动披露的内容
简权:持股比例低于2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
详权:其他都披露详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协议收购(不低于5%)
过渡期:自签订协议起至股份完成过户
收购人过渡期内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1/3
间接收购
如下图:通过购买C公司持有的B公司60%股权,达到控制A上市公司的目的(对B公司增资也可以)
要约收购【方便买(主动要约),方便卖(强制要约);收购股份比例不低于5%】
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强制要约义务的触发:
满3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散买
协议收购一笔过30%:超过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间接收购一笔过30%: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豁免情形
国企重组
定增重组
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豁免
爬行增持
1年后+每12个月+2%
自由增持
达到50%后继续增持
被动增持
金融业务
收购要约
收购比例
不得少于5%
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价格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最高价(收购人自己的买价)
不得低于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预受要约【“后悔药”】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
总资产≥50%
营业收入≥50%
净资产≥50% 且 净资产>5000万元
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应当经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借壳上市”
总资产≥100%
总营收≥100%
净资产≥100%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100%
业务:虽未达到表内上述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核心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满足IPO条件
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殊决议(2/3)
中心投资者保护
现场开会,可线上投票
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市场参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锁定期:12个月、36个月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发行
公开发行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大公募”)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非公开发行(“私募”)
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200人
“大公募”的特别条件【“315250”“363100”】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发行期限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交易【“公众卖公众”“卖业卖专业”】
信披
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首次信息披露)
债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制度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确定
由承销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
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债券的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方担保
商业保险
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不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条件
发行可转债,首先要满足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非前后较低者确定)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但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发行条款
期限:最短1年,最长6年
面值:100元
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认购邀请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
选择转股的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价格修正: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虽然由募集说明书事先确定,但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修正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得下修【防止“利益输送”】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不得上修【防止“坑害散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应当委托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担保方式为:全额担保 & 连带担保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
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
证监会核准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核准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豁免证监会核准
证券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
可被界定为虚假陈述的行为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虚假陈述行为的分类
根据披露信息分类
“硬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适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
“软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原则上不适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
“安全港”规则
3个例外:未充分披露风险、编制基础错误、重大变化未更正
根据诱导方向分类
诱多
诱空
均适用
根据披露义务人分类
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按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负有积极的、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适用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并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适用
根据发生场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的虚假陈述: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参照适用
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个人
董监高默认承担责任,除非自证清白(“过错推定责任”)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
“领空饷”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能力不行
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未独立判断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发行人: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其他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过错推定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责任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
董监高和其他责任人员:书面发表意见+披露+投反对票
独董、外部监事、职工监事:陌生领域 打报告,异议声明 难履职
保荐、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审慎尽职调查+独立判断+合理信赖
证券服务机构:排除职业怀疑,形成合理信赖
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了准则,保持了必要的职业怀疑,但未发现错误
保持了必要的职业怀疑,但未发现相关单位提供了不实的证明文件
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吿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幕后黑手”
原告可越过发行人直接以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请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遇人不淑”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蛇鼠一窝”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诱多型买入”或“诱空型卖出”,因果关系均成立】
不仅“被套了”可以告,“卖飞了”也可以告
虚假陈述实施日 (应披未披的按应披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在此期间买入,在之后卖出的,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更正日
损失的认定范围
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对损失的抗辩
由他人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的风险
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
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
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
监管态度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的生效有罪判决并不是启动这类民事诉讼的必要前置条件
无论有无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法院都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争信息是否构成“重大性”进行司法判断
诉讼方式
单独诉讼【难】
普通代表人诉讼【“抱团”】
适用条件:
原告10人以上
起诉书中确定2至5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代表人条件
原告提交初步证据
“明示加入”【“振臂高呼”】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仅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并向人民法院登记【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诉讼时效起算:揭露日和更正日先到为准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
内幕交易
行为主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易忽略的:
持股5%以上股东
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没有实锤,但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亲密关系、亲密行为人员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认定
范围:与须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相同
行为模式
内幕信息敏感期
起点
重大事件中涉及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终点
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行为表现
自行买卖
建议买卖
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况:
收购前已持股5%以上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与内幕交易相关的违法行为:
短线交易
主体: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
行为: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结果:收益归公司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行为】
主体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操纵市场【”徐翔案“】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色标
综合运用
背记默写
深度掌握
理解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