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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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15 16:59:23知识产权法
前言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首次在外国维权成功的知识产权:王致和商标之诉——他国恶意抢注(知识产权极强的地域性)
200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4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没有相关法律时,找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关系);知识产权诉讼没有相关法律,找民诉。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客体)
一、知识、产权、财产:财富包括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
知识:人们在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产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法律上财产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法·波斯纳):
1、稀缺性:因稀缺而有价值
2、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拥有,且能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
3、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让渡给他人(可以作为标的——器官不能交易,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人们在1⃣️智力创造活动中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发明、著作权)和在2⃣️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标识类成果(商标权)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解
无形: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非物质性客体
法定: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客体:并不是只有智力活动创造出的知识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x4
1、非物质性(无形性):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智力劳动成果和标识类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无形的,可以有多个物质载体。物质载体人享有的是物权,享有所有权
智力成果和载体的关系
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2、专有性(排他性):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对专有权的限制只包括法律上的限制(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权力才能被侵犯)
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原则上: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打破: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
4.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进入公有领域
知积产权具有时间性,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天,创造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可以无偿利用的公共资源。(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
作品:作者生前+50年;
商标:10年,可以续展;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14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
“私权”
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促进创新私人
私权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的占有、使用、处分)
eg·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将原件出售给甲。
1、著作权属于谁?属于画家。画家是作者,原件是物质载体
2、原件不慎损毁,画家是否还享有著作权?原件是物质载体,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不会损坏。
3、画家讲著作权转让给某画院,是否需要一并移交原件?原件是物质载体,不需同知识产权一并移交。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学的体系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宪法
法律
1.《民法典》 2.《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科学技术进步法》 4 《反垄断法》 5.其他有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 以及有关税法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条倒》《商标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际条约(需转化)
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
著作权法
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某些关键特征上相似),著作权对侵权行为的根本判断标准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促进精神发展
国家政治管控(eg·书号)
第一节
一、国外情况
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时期——特许出版时期(16C中叶)
保护对象:印刷出版商权利(忽视作者的利益)
性质:特权(公权力)
保护的行为:特许出版权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18C初期)
保护对象:作者
权力性质:财产权(私权力)
保护的行为:作者对作品的支配权(版权)
缺陷:没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eg·署名权、修改权未保护)
(三)作者权时期(18C末)
保护以作者为核心的,由相互依存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相结合的民事权利。(至此,著作权纳入了人身权的保护)
1793,法国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及著作权法
一、基本概念
我国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招著作人身权、财产权。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邻接权)
即不仅包括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传播者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激励传播者去传播作品,给予他们权力)
二、特征x3
1、权利标的范国集中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国内,着眼于人类精神生活
2、与物权和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相比,独占性和排他性较弱。
同一作品允许两个以上著作权存在,与物权竞合时,一般让位于物权
3、达到法定条件,通学可以自动产生。(准则主叉)
著作权法的作品自动保护原则(略)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无论发表与否、无需展行任何手续即取得版权。(注:“完成”既包括全部完成,也包括部分完成,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构思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即应保护。)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重点)
第一节 作品
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expression)的智力创作成果
独创性(略)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 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略):法律规范行为,有形式才能保护
特点x3(作品三性)
1、独创性。是作者自己选择、设计、安排、取舍、综合的结果。(最重要的特点)
有独创性:演绎(改编、翻译)
无独创性:临摹、模型、按既定程序推演
缺笔记
2、可感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法律只保护表现形式(expression),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思想表达二分法)思想不受到保护。if not思想被垄断,不利于著作权法繁荣发展
3、可复制性。作品的价值和可利用性的基础,也是其可能被侵权与否的基础。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法律有滞后性)
一、文字作品
以文字、数字、符号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包括:书籍、表格、甲骨文、盲文
思考:
手稿是文字作品吗?矛盾手稿案
所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都是文字作品吗?eg《哇哈哈》歌曲,不算。如果有的标题具有独创性(与长短无关),也可认定为作品。作品范围的限制,义务人需要进行权力避让,要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的权力与义务。
二、口述作品
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原始创作为口头+及时现场性)
作者是口述者,而非记录者
举证、可感性有问题,有些国家不保护
罗永浩诉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讲课按照别人的大纲、教材为基础,但具体内容为独立构思并口头创作出来的,属于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属于作品吗?第九套广播体操
四、美术、建筑作品
仅保护建筑物本身的设计外观
对于建筑工程设计国、技术方案、建筑模型等,如符合 《著作权法》 第3条第4款的美术作品及该条第7款的工程设计圈和模型作品的,更宜归为美术作品或者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
对于不构成工程设计图作品的鸟瞰图、透视因等图纸,也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
一般不能合作创作
六、视听作品
电影、类电影作品
eg·电影、电视剧、短视频、哑剧
延时摄影(以动态连续画面表达)不构成摄影作品,构成视听作品(作品创作方式为摄影,表现形式为视听作品,而作品的核心是表现expression,因此判定标准应是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基于作品的创作方式还是表现方式?———表现方式,作品的核心:expression!!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统文化保护):由传给文学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一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作品。
乌苏里船歌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一)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否则思想会被垄断)
法律只保护行为,不保护思想。刑法不惩罚思想犯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 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宇、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
(二)表达和思想的分界
思想表达二分法
许多情况下,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并非十分清晰
(三)“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
“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用于描述该规则的词汇和方式很有限。原本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原本受到保护的“表达”混在了一起,无法在两者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
“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指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eg·节目模式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上节目带面罩属于思想、构思创意,而非表达;女子十二乐坊,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策和实用功能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理论中,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任何实用性功能都属于“思想”的范畴。
“混合原则”“场景原则”在此地完全适用。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策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客观事实本身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作者是第一个发现事实的人,但是没有著作权。
if not:影响真相的传播
(二)事实与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5-2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单纯的事实消息
一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可能收到反法保护
评论员文章受著作权保护
(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定权利
事实本身以及对事实进行无独创性的搜集或编排并不能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这味着这种劳动不能获得任何法律保护。
eg·花名册不属于作品、Feist案(收集电话号的公司,电话号被盗版,否定了额头流汗原则)、单词书的汇编(无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四、官方正式文件
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者作权法的保护。
构成作品,但要保证无门槛传播,保证知情权
五、体育竞技活动
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
对竞技体育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是方法或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正规竞技比赛的结果(输赢)无法预测
六、公有领域的作品
作品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皆得免费用之多公共财产,不能再为任何人垄断。
七、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著作权归属
第一节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人
《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的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歌乐山烈士群雕案:创作的过程是综合安排取舍的过程,但是采纳与否是由创作者决定的,被采纳意见的提出者无决定权,不是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
二、作者的认定
(一)一般情况不,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单位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2⃣️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3⃣️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二)作者成为著作权人的四个条件
1、有创作能力。创作能力不等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拟制)
2、从事创作活动,有具体的创作作品的行为。(主观见之于客观)
3、通过创作完成作品。
4、法律规定的文学、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推定,兼顾效率与公平
民法:善意第三人、公示、宣告失踪、死亡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很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以外的人也可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还可属于:(略)
1、影视录像作品的制作人 2、职务作品所有人 3、委托作品中的定作人 4、著作权人的继承人 5、著作权的受让人 6、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而无权利义务承受人,其作品又在法定保护期内的,由国家享有。
一、职务作品
(一)概念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构成职务作品的条件
1、作者与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范围非常广泛)
2、创作的作品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大陆法系:首先由作者取得
英美法系:首先由雇主取得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原则上归作者所有,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
(三)我国职务作品的归属判断
一般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著作权,2年内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之日起算)
特殊职务作品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之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包括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
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示意图
计算机软件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约定普通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利
(四)思考方向
1、核心标准:该创作是否属于单位的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包括作者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以及单位特别指派的工作任务(口头交代也属于!!!)
2、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考虑
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不能根据作品的创作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范围内进行判断
3、是否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考虑该创作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是否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没有该物质条件无法完成)
如果符合特殊职务作品,则创作者只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4、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的区分
署名权主体不同
职务作品:作者
单位作品:单位(单位主持、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视为作者
体现的意志不同
二、合作作品
(一)广义与狭义的合作作品
1、定义
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狭义:仅指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广义(我国):还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可分割:eg词作品、曲作品;同一乐曲不同歌词
2、分类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主观上:松散合意
客观上:松散的共同创作,相对独立性
性质:非整体性和可分割性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主观上:紧密合意
客观上:紧密的共同创作,主动协调一致
性质: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共同:必须有合意!!!(古诗改编音乐不是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
人数:2名以上
主观合作意图:共同创作的合意
客观创作事实:参与实际创作的行为
形式:符合著作权法要求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1、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可在协商后,他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协商一致的,除了xx,都可以转让、许可。促进文化传播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行使规则
整体规则: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要协商!!!)
协商一致行使
无法协商一致
反对方有正当理由
他方不可以利用
反对方无正当理由
他方可以发放非专有许可
他方不得转让、发放专有许可及质押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案例:《五环之歌》是否侵犯《牡丹之歌》著作权
《牡丹之歌》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除了啊~都不相同,啊不具有独创性。其他部分都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已经脱离歌曲《牡丹之歌》歌词,形成了一种独立的表达,不构成改编。
(四)合作作品的继承与保护期限
1、继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L14:合作作者之一死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与民法典规定不同 《民法典》 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合作作者对作品的珍视程度高,能保证作品最大程度的发挥价值,更广泛的传播
2、保护期
著作权法23: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注意• •一方口述,另一方加工整理,谁为主体?——口述为主体 •报告文学的主人公可否署名?——不能,相当于小说的主人公 •两类合作作品(可分割、不可分割)权利的行使可参照民法关手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规定。
平衡公共利益、激励著作权人创作
小结: 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規则 是否可分割 是否协商一致 著作权法的价值日标:平衡公共利益、激励著作权人创作
三、委托创作作品
我国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实际完成人)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解释)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国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国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eg影楼拍摄影,无约定,著作权属于制作人(影楼);公司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图标,算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如果没有约定归受托人(制作人),但委托人在特定时间有优先使用权。
四、演绎作品(派生作品)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对作品进行改编和翻译是最为典型的演绎方式。
“双重许可”
eg追风筝的人,翻译成中文后,有人想根据中文译本影视化,需要征得译者和原作者同意
五、汇编作品
独创性体现在汇编时的安排
-汇綸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
“双重许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但著作权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系列丛书的主编在其中一部书被控侵权时承担什么责任?——只对整部汇编作品负责
六、视听作品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首先,视听作品是特殊的演绎作品。 其次,视听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实行法定分享转让制。 最后,对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作者财产权的实现方式:署名权+收益权,通过合同确定报酬。
七、美术作品
•L18:原件所有人和创作人之间权利的竞合及协调。 •第三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此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规定:“著作仅法第士人条关工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分离,原件转移不等于著作权转移
未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将原件所有权转让,视为同意发表
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与期间(二元保护,人身财产都保护)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引入
除发表权,其他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特点
永久性
不可分割性
不可剥夺性
不同于一般人身权
权力产生和终止的依据不同:作品产生-法律规定的时限;出生-死亡
权力主体范围不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局限于自然人
保护客体不同:作品;人
侵犯的后果不同:是否需要作品作为中介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众:特定的多数人
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特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只要处于不特定向多数人公开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知晓
不特定:意味着一经发表,无法返回之前的状态。仅特定的人知道不是发表。
eg在班里分享诗歌,强调不要外传,不是发表;在食堂发印有作品的传单,是发表
特点:x4
1、无论何种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公之于众后不能再变成秘密的状态)
2、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
3、通常不能转移,专属于作者
4、因作品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人还将受到第三人的制约,如物权对抗。
乱七八糟
发表权不同于其他著作人身权,其他著作人身权没有期限,发表权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
给我画了一个画像:在我手里的话对方未经同意不得发表(物权对抗)(肖像权)
报告文学能否署:如果写了报告主人公的私密的事情,能否发表还要看主人公是否同意(隐私权)
事先报道:为剧透行为,发表权仍归属制片人,涉及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
发表权指:有发表的自由也有不发表的自由,可以自己定什么方式什么时间发表
想发表不给发表-侵犯发表权
不想发表给提前发表了-侵犯发表权
时限:作者终身及死亡后五十年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一、署名权的含义
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英美版权 copy right 我国使用 作者权体系 顾为 The right of authorship
理解
1.署名权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法》12(若无相反证明:用推定的方式)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只有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署名权
4.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署名权的行使方式(“署名决定权”)
署名权具有“署名决定权”性质,也就是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署名
可以决定是否署名;如决定署名,可以选择用什么“名”来“署”,可以用公民真实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假名等
署名权是否一定会与姓名权有交叉?
不一定,只有署名真名的时候才有交叉
注意
1.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放弃作者身份和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还包括违背作者意愿的署名方式
实际问题:署名顺序属于署名权内容吗
合作作者对于署名顺序的约定是他们意愿的体现,随意改变这种顺序是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作为者之外的任何人不应随意改变署名顺序
学理中:第一作者是最主要贡献的 余下排名按照贡献排布
署名顺序也包括作者对于署名的安排与决定上 (我决定我的名字署名在第一还是第二…)(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实际中的认定)
3.并非任何情况下,作者均可决定署名权的方式,并一律求同(eg建筑物的署名,不能署名在建筑物上,可以在旁边立个牌牌)
三、署名权与姓名权权利交叉问题:
案例: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侵权案。
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副《毛泽东肖像》,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 拍卖前,吴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这幅画系假冒其署名的伪作。 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该画系吴冠中作品,致使该伪作以高价竞买成交。被台湾地产商赵振绶以52.8万元港币买走,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吴冠中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在经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争议焦点: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侵犯署名权还是侵犯公民姓名权?——姓名权
两种权利的性质
姓名权:是使用姓名的权利,权利客体是姓名
署名权:是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仅仅在作者决定署名之后,署名才是使用姓名的一种特例
此案件中: 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不是吴冠中的作品,那就没有著作权,怎么能涉及署名权呢。他在否定作品的时候就否定了署名权,既然没有这个权利何来侵犯权利?故其实侵犯的是他的姓名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权利
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
1、可以是内容改变,也可是纯形式改变;可以自行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
2、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如作品物权已经转移,则需经物权人许可
例外(修改权的行使无需作者同意)
1.建筑物应修缮之需的改动
2.文学作品进行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
3.许可他人演绎作品视为已同意其行使修改权
k
修改权不是针对权利人自己的,是限制他人未经允许的修改
形式修改:小学写作文老师的修改
可以自己修改可以委托他人修改,但是必须尊重作者意愿。
影视作品魔改:有的经过作者同意,有的擅自修改受到了作者反对
修改的例外,因为是不得已而为之或者不是实质修改。修改权重点是保护内容形式的修改尊崇作者意愿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通过保护作品形式,保护作品不受被歪曲、篡改
完整作品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品,也包括标题
eg:张鲜亮 《绿化树》 后出版社私自改成了《合欢》其认为侵犯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含义: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特征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转让会改变权利主体)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一、使用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一)含义: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是作者最原始,最基本的经济权利,是一种以有形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复制的方式及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制权包括广义复制与狭义复制(复制一般指的是原样复制)
(二)分类
复制权包括广义复制与狭义复制。前者指的是以同样形式复制原作品的权利;后者则包括以不同于原作品的形式复制的权利。日、台法称“异种复制”或“重置”
异种复制:eg,把2d东西3d出来;拍照片,三维变二维;口述作品,从无载体到有载体
从平面到平面
从平面到立体
从立体到平面
从立体到立体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
(三)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略)
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和硬盘等媒介之上
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但不包括没有在本地计算机硬盘中产生永久性复制键的在线阅读、浏览或欣赏作品的行为)
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k:临时复制是否为复制?——目前,著作权法没有回答
word打开某个按键,会出现虚拟文件。有人认为,这就是临时复制,算复制行为。
人工智能学习算复制吗?是否已经前置了侵权行为?其产生的内容的合法性存疑
界定复制:
1、能够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2、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一)概念: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与复制通常是连在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故人们把复制与发行统称为出版
1.发行行为的构成x2
①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
②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2.发行权一次用尽
又被称作“首次销售原则”或者“权利穷竭原则”是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限制
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赠予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该权利由原件物权人所有
未经发表的作品,展览权与发表权同时行使
《著作权》20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是允许别人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
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
1.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者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
2.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像或者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竞争力
改编权,是著作财产权,规制未经允许的改编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演绎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
5月21日,奥迪和刘德华合作的广告片《人生小满》引发关注,但在当晚,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发布视频称,奥迪发布的广告涉嫌抄袭他的视频文案。
满哥的小满有独创性 文字作品 把公有领域的部分踢出去后 余下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才涉及抄袭问题 满哥对自己的文字享有复制权,表演权 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汽车公司有无法律责任? 委托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广告公司)。广告由广告方制作,汽车公司可以主张对此不知情,但是不能豁免传播责任 。满哥可以直接起诉汽车公司,如果汽车公司可以证明全权广告公司,那么赔偿后可以追究广告方责任。同时因为该广告涉嫌侵权违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刘德华是否侵权: 刘德华是表演者的角色,并不知情,不承担责任。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刘德华对文案的来源无义务进行审核。(著作权法不承担,广告法可能规制)
刘德华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平台有无责任:避风港原则 有侵权 被通知了 删掉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侵删)给了平台一种豁免的规则。
权利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其他国家)
电影作品:经作者同意公开放映后五十年
匿名作品:作品出版后若干年。在此期间中明确了作者,则按作者终身加上去世后50/70/80年
合作作品: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50年
总结(超级重点)
对公民作者:其他三项人身权永久享有。人身权中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期限等长,都是有生之年+死后50年。
对法人作者:发表之后50年,与法人存续期间无关。
视听作品: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注意起算点
职务作品:提交?
第五章 邻接权
概念: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特定的专有的权利。
k:
李琛: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功能重解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功能:保护基于符号产生的市场利益。邻接权:保护传播符号付出的劳动——额头流汗原则——激励理论,激励传播作品的人将作品固定于物理载体
著作权:保护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邻接权:有独创性吗?
狭义: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义:包含出版权在内,几乎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现有的权利
vs著作权(狭义)
联系:著作权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区别
保护主体不同
著作权:作者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
保护客体不同
著作权:作品
邻接权:基于作品传播产生的客体
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不同
著作权:进行了创作,有智力劳动成果产生
邻接权:传播作品,在传播作品中付出劳动
第一节 表演者权
一、含义
指表演者对作品的艺术表演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旨在保护表演者与他仍对作品的表演之间的客观与事实联系(eg演员、舞蹈、相声、歌唱…需要表演者付出劳动)
二、主体、客体、内容
表演者权的主体
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vs表演权
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表演者权是邻接权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
真人秀、纪录片中的乡村教师、综艺有表演者权吗?——表演者权的前提是:有作品
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当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人身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有权要求在其现场表演及载有其表演的影片、唱片等音像制品上载明其姓名,表明其身份
与著作权-署名权类似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是表演者维护其表演完整性的权利。
与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类似
表演者财产权(通过自己的表演获得报酬和财产利益的权利)
现场直播权(eg春晚直播)
首次固定权(eg首次将表演刻在光盘上,首次称作首次固定权,接下来的都是对本光盘的复制)
复制、发行权
出租权(2020修法新增,为与国际条约相符)
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济权利期限: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刷等作品享有表演权,因此,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 “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类似职务作品)
区别
1、表演形象(孙悟空-邻接权,表演者为了塑造人物呈现的形象)/表演者形象(六小龄童-民法肖像权)
2、表演权/表演者权
产生依据、主体、内容
第二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概念、主体、客体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简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制者权的主体:录音、录像的制作者,是指首次 制作录音、录像的人;
录制者权的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和 录像。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复制权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出租权
录音录像制品获酬权
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三、录制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
录制者的发行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双重许可
第三节 广播传播权
一、主体和客体
所谓广播组织,不仅指广播电台,还包括电视台。
二、内容
转播权
录制、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各项专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广播组织VS著作权人VS表演者VS录制者(应用)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播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现场直播权
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广播组织播放其录像的权利。
第四节 其他邻接权
版式设计权
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广义的限制:包括对期限、地域、权能、权力穷竭、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
狭义的限制:仅限于对全能的限制(此处指狭义)
第一节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部分皇冠上的明珠)
一、概念
"Fair dealing" or "Fair use"
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理论基础
1、“权力限制”说
2、“侵权阻却”说
3、“使用者权利”说——刘银良
三、范围和方式
合理使用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一般排除未发表的作品(例外:各种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2、使用他人作品要指名作品出处
尊重别人的著作人身权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加粗与下划线是新增)
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四要素。
我国:列举的方式(立法方式不同)
《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IPO版权协议》三步检验法〞1、特殊情况下使用2、与作品正常利用不冲突3、没有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内容(判断是否构成)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使用)
三步检验法
1、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
2、只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家庭、单位等
3、能使用的作品的范围仅限手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向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他人)
条件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看被引用作品的篇幅占比,是否是画面实质部分…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规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共集会: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
公开场合发表类似不特定多数人不等于全代会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学校:必须有资质
课堂:仅指面授。不包括网课、函授、广播、电视教学
“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
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更不得用于学生的学习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是否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
2、是否是执行公务: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己发表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之利益,其间无营利行为,因而属合理使用。
不是所有的合理使用都是无盈利行为,类似于民法的无因管理
3、是否尊重作者
eg高考时拥有著作权的漫画——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吗?法院判定不侵权,建议公告感谢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1、所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国; 2、无论是否己发表; 3、目的仅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不能复制后用于交易)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义演会收费,不属于合理使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该艺术作品,受两方面限制: ·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 ·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
大学算不算室外公共场所?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国家通用语言:避免民族矛盾,促进民族融合
注意
1、翻译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译者(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人)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盲人→阅读障碍者,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上述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不仅适用于作者,而且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四、注意
“合理使用”并非“自由使用”
使用者的义务
1.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
2.一般需要为已发表的作品
3.目的仅限于法定情形(前面的12种法定情形)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概念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二、范围
1、报刊转载(eg读者、青年文摘)
2、制作录音制品
3、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仅包括九年义务教育或者教育规划的相关课件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三、合理使用vs法定许可
联系
1、均为非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2、均无需著作权人许可
3、均应注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
区别
1、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法定许可需要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有时可为未发表的作品(各种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法定许可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
3、法定许可以以盈利为目的,合理使用一般不能盈利(国外的要件判断不考虑是否盈利)
第三节 强制许可(不考)
概念: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 “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 称强制许可证制度。
eg印度仿制药多,就是因为有强制许可
应当先向著作权人申请,拒绝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线索(总结)
客体:作品
三性
不同类型各种作品的构成、种类
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因
主体:作者
归属
一般原则:归作者
特殊:先判断类别再判断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
合作作品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委托作品
内容:4著作人身权+13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设置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子主题
邻接权
表演者权
其他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著作权的价值目标:保护著作权人,促进社会文化进步
专利法
专利权:独占权、垄断权————本质:一种竞争的工具。(私权,赋予民事主体在全国范围内的垄断权)
三性:创造性、新颖性、独创性
子主题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专利权意义:以公开换垄断
以技术的公开,换国家给予的垄断,除了自己及许可的人,都不允许使用。
一、专利的含义
英国
to be open打/打开
专有、独占
在我国专利理论和实践中,“专利”的含义包括 两种:
1、专利权
2、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分类x3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性使用权。
主体:民事主体
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客体:创新技术
被批准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内容:独占的权利(专有的权利)
专利人可自己实施或者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权利。
三、专利制度
意义:专利公之于众,减少资源浪费。
减少重复研究,资源浪费,阻碍商业技术发展
与专利相对的制度:商业秘密
发明创造一旦公开为专利,无法恢复到商业秘密的状态。
允许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商业秘密,破解后,不再是秘密
专利权的本质:市场竞争的工具(强有力)
功能
1、能够建立起一种公平的竞争机制,调动起社会各界,各阶层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资热情,由此推动国家科技进步与经济的迅速发展。
2、促进新技术尽快公开,快速传播,既避免了科研和开发工作中的重复,又利于新技术的广泛而迅速的应用。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一、萌芽
最早:公元前10世纪雅典政府授予厨师独占使用其烹调发展的特权
英国,色布,令状,写明技术名称、内容,装入铁通,使用时打开
第一部最接近近现代专利制度的《专利法》:1474威尼斯
世界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623英国《垄断法》,废除了英王授予的垄断权,由议会授予
二、专利法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直接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国,专利权上升到基本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权利法是私权,是自然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不是封建君主恩赐的结果。)
英美国家:功利主义理论:通过建立专利法律制度,促进公开、技术创造
三、现代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trips协议:WTO成员都需要遵守,是成员国对专利保护的最基本需求。要求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同一标准
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最高
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三个阶段
一、近代的中国专利制度的引进
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弟弟洪任玕
1882光绪批准郑观应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享受十年专利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制度目前最严重的问题:1、过多的专利2、技术伦理的问题
基因编辑
ai发明创造是否应授予专利
人是否会成为科技的奴隶
专利权过多,导致发明人发明无法绕开已有专利,专利灌木丛
国际/欧盟标准本身就是专利,无法不侵权
我不是药神
某项药品即将到期的时候可以提出仿制申请
子主题
第一节 专利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节 发明(最主要的客体)
一、含义
《专利法》2-2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特点
(一)发明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
(二)发明必须是利用了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不是人创造的。eg太阳东升西落)
自然权利理论(洛克、启蒙思想家:知识产权领域:劳动财产论):正名知识产权正当性——付出劳动,因此获得权利
eg体育竞技规则、游戏活动规则、逻辑推理方式、数学运算方法、会计结算方法、创立了一套运动员防止受伤的动作: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自然现象,不是专利权。(如果运用于计算机软件,则可被授予专利权(eg计算机在运行体育规则,进行判断是否违规时,也利用了自然规律、自然现象)
美国:商业方法也授予专利权,“阳光下的一切人类智力创造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则,保护范围更广。(商业方法…)
金融业发达,eg密钥授予专利权
我国:商业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商业方法如果(通过软件,)与计算机/电子产品硬件结合,能够产生技术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则在我国也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三)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具体:能够被实施,产生一定效果,可以反复实施(适用于工业化生产)
三、发明的种类
发明人数多少
独立发明
共同发明
发明人的国际
本国发明
外国发明
发明权利归属
职务
非职务
发明的客体不同
产品发明
子主题
一种…设备/产品/构造/制品
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发明人为制造某种产品或者解决某不技不难题而研究开发出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制造药品的方法和工艺。方法专利既可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也可以是一个完整过程中的一个步骤。
转用途发明
一种…制备方法/工艺/
商标法
反不当竞争法
改进发明: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是在现有发明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分类:原产品是(A+B+C)
新产品(A+B+C+D):从属专利,行使需要得到在先权利人授权
新产品(A+B)不属于从属专利,行使不需要在先权利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