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率知识梳理,包括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分类、法的效力等等,需要的自取。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这是一篇关于法的概念与本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第四节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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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率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法的来源或根源
实际意义: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
形式意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
定义: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历史发展:古代法的最早渊源都是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这是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西方,古罗马法最为发达,最早的法的渊源便是铸在青铜上的十二铜表法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1.宪法 2.法律、法规、规章 3.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习惯法: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18世纪以后,成文法已经占主导地位,但一些国家的习惯法还占重要的地位
三、判例法:泛指可以作为依据的法院判决。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被一些学者称为“辅助性的渊源”。惯例在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中也是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由有立法机关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仅在特定的法律中出现。(涉外法属于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都有密切的关系。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一般不能充当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民法、行政法、刑法
程序法: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关系:密切,不可分,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四、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必须以宪法即根本法为依据,绝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基本精神一致,不与宪法冲突抵触
六、公法与私法
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乌尔比安划分
七、普衡平法通法与
普通法
主要表现形式:英国的判例法
最初目的是为了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势力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衡平法:14世纪左右相对于普通法而发展的英格兰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目的:为了弥补和纠正普通法的局限和不足不公
八、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联邦法:是联邦的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在全球联邦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联邦成员法:专指组成联邦的各主体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的总称。只在本联邦成员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含义:指对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是静态的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根据公民的国籍来定,凡是本国人都根据本国法,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属地主义原则:根据领土来定,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结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有结合属人主义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遵守本国,最终他国
对外国人的效力:保护他人权益,可按中国刑法
空间效力
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在我国局部范围内有效
时间效力
生效的前提条件:1,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2,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废止(法的效力绝对终止):1,明示终止:用语言文字形式表示 2,默示终止: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不适用,新法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回追生效以前的行为事件)
重点: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三、法的效力的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等级越高)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原因:1.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新发的不断制定2.国家实施多层次的立法体质,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表现:1.同一位阶之间的相互冲突2.不同位阶之间的相互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等)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法律情况下)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阶位,后法优于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