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概念与本质
这是一篇关于法的概念与本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第四节法的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率知识梳理,包括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分类、法的效力等等,需要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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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半指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 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需要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才能转化为国家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共同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纯粹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制度化为法律规定。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还要深入社会到物质生活条件中
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在其生效期内,反复适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或判例法(不成文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
法式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子主题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终极意义。) 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第四节 法的要素
定义
法的基本成分
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1.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的法律术语2.来源:对日常生活概念的吸纳和法律人的创设
概念分类
内容
涉人,涉事,涉物
功能
描述性,规范性
确定性
确定性,不确定性
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部分法律
特点与独特功能
它对法律功能进行定性,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和‘’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的结构
法律规则: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优先适用、全有或全无)
释义
1规定法律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逻辑结构(新三要素):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规则可以普遍适用,是普遍的行为模式 4.适用于一定的人群或 一定法域中的所有人
分类
性质
义务性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 特点:具有强制性,规定明确肯定,不允许随意更改
命令式(性)
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
禁止式(性)
禁止作出某种行为
授权性规则 特点:具有任意性,既不强令也不禁止
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可以作出一定行为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特点:有权依照法律作出一定行为,也是不可推卸的职责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
委任规则: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法规
强式: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弱式: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任委员会等下, 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组织规则
审判规则
形式特征
规范性
明确、具体、不需要解释、可直接适用
标准性
不够明确与具体、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调整性
行为先于规则存在
功能:控制人们的行为
构成性
行为依赖于规则的存在
功能:组织人们按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具有指导性)(部分适用,存在法律运作的全过程,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适用规则:a.只能适用法律原则,不能适用非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优先适用c.严格说明原因
特点:不预先设定、无具体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
功能: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
与规则比:覆盖面广、强稳定性、确定性比较模糊
政策性、公理性、基本、具体、实体性、程序性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汉语中的“法” “法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表明法(不仅象征公平,而且含有“裁判”的功能)(“明断曲直”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
廌,是一种独角神兽,性中正,辨是非,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
法律
广义
指法律的整体。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
仅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的“法“法律”
在拉丁文,法文,德文等西方语言中,法都皆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含义。
客观法和主观法。
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