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一》第二章增值税 第十节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十节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知识梳理,包括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等内容。
编辑于2022-11-09 16:48:10 湖南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第35-38讲 第十节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
特殊区域(境内关外)指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免税店是指经海关批准的,由经营企业在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理解:即不在我国境内)销售免税进口商品的商店。
(4)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海洋工程结构是指在近海区域设置或建造的工程构筑物。例如:海洋石油钻井、采油、储油及系泊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海洋潮汐和温差电站,海底隧道,海上导航灯塔,海洋观光站及海上飞机场等。
(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
(1)2016年5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参照教材P85-86(如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等)。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4)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5)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按9%交税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免征增值税;(销项)
“抵”—外销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4)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设计服务出口业务。(三角形变圈圈)
3.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125A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1)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教材P164.
(二)免退税办法(○-○)
1.免退税的含义:
免征增值税(销项),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免退税的范围:
(1)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劳务、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⒉五档,即13%、10%、9%、6%和零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基本原则
免抵退税方式
按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确定
免退税方式
按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二、具体规定
1.生产企业
2.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3.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设备。4.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零税率应税服务(2种情形)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或者应税服务收入;其他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此部分看讲义
(一)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结合会计知识可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需要调增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的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生产企业的四步退税法-当期有/无免税购进原材料
第一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剔)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0=本期应纳税;(正常交税)
当期应纳税额<0→进入下一步。(涉及退税)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不:比较,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退)
即:第 2 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 3 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 ≤ 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0。
(二)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列举16项,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在以往环节未纳过税款而无须退税
(1)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3)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5)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第二类: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 无法准确计算负担过多少进项税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7)已使用过的设备。
具体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无退税凭证)
(8)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9)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0)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三类:国家不鼓励出口
(12)软件产品。
(1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1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15)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生产企业的非视同自产货物,不具备生产企业的创造性,相当于商业企业,不鼓励出口。
(16)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其他规定(了解)
九、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一)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1.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 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3.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四)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含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五)退税方式:
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10000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十、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了解)
1.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2.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了解)
1.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⒉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3.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十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了解)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港,即海南省洋浦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十三、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了解)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
2.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1)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保税政策。
(3)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出口退(免)税政策。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3.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货物的税收政策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